赵岩以亲身经历:记者高瑜百分之百无​罪



11/19/2014

赵 岩      转自博讯





今年 5月,在已进入70岁的高瑜大姐被抓之后一个月的时候,我和纽约的叶宁律师,在《博讯》视頻做过一期节目,《高瑜事件是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不可回避的话题》。三十多年前,曾经就读过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的叶宁先生从现代文明的法律和普适价值的角度认为高瑜(简称高大姐)无罪,而我是以亲身经历说高大姐无罪。2004年自己被以同样的罪名“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被迫害。

高大姐是被北京警方以向“明镜”提供了2013年的所谓中办9号文件《关于当前意识形态领域里存在的问题》简称“七不讲”而被抓捕;我是被国家安全部以向《纽约时报》提供了中共军委主席江泽民退休的消息被抓捕的。两个事件的性质何其相似,被抓捕所应用的法条都是《刑法》111条。我和高大姐在各自的事件中所不同的是,2004年由胡锦涛和曾庆红策划,令计划执行的,把江泽民退休的消息传给《纽约时报》抛出中共党的秘密文件行为,江泽民要求严惩泄密者,中共时任政法委书记的罗干和安全部长许永跃,在具体执行中,为了给胡锦涛、曾庆红、令计划这三位泄密者加以开脱,他们把勇于向国内外揭露胡锦涛很多贪官秘闻,并工作在《纽约时报》的我当替罪羊。而高大姐是和“铁流”老右派一样,得罪了书记处常务书记刘云山。

我为什么说高瑜大姐无罪?

1 党的秘密不应是国家秘密 办案件机关应当是中纪委

无论是2004年的中共军委主席江泽民退休消息,还是2013年高大姐所涉及的中共《九号文件》,都是中共党自己的内部文件。我和高大姐都不是中共党员,更不是由所谓的党领导下的媒体工作者,因此,我们绝对没有对中共文件保守党纪所规定的义务与职责。另外,中共一再强调“依法治国”,首先就是要当要带头模范遵守法律,在中共“九号文件”,还远没有被国务院以及任何国家机关上升到国家的文件性质(事实上由于“九号文件”是公认的文革遗祸,也不可能上升为国家文件,尽管中共自己经常党政不分,把党内的文件随便就定位成国家秘密)之前,有义务对“七不准”保密的是8000万中共党员,而不是高大姐和8000万中共党员之外的任何组织和公民。

法无定法不为罪,中国大陆没有任何一个法律,要求大陆公民,有保护中共党的文件秘密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如果有那也必须经全国人民讨论才能通过。所以高瑜从法理上说就是无罪的。虽然大陆在2010年4月,把保密条列改称《保守国家秘密法》,但是这项法律的制定,又是个没有经民主立法程序制定的,而且里面有几多不良之规定,在御用法学家们的关照下,《保守国家秘密法》在保密范围七条款中,也没有用于专门保护中共文件秘密的特殊条款。在该法范围七条之后,他们跟了一句“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的属于国家秘密”,但是,谁有资格说带有文革色彩的“七不准”就是是国家的重大决策吗?充其量是中共党内重大倒退的一个讲话而已。

另外,即便是法律要保护政党,也要保护合法的政党,显然中共在2010年在胡锦涛的领导下还没有把宪法、法律太当成一回事情,否则,他们应当知道中共至少应带头在民政部去注册。这犹如运行的企业和登记的婚姻和社团,只有经过注册的企业和登记的婚姻和社团,才是合法的企业和婚姻、社团,它们的权益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社团如此,企业如此,婚姻如此,政党更应该如此,无论你是现在否执政。只要你认可任何组织和机构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开展活动这一条,你就必须去注册。

习近平在中共四中全会上再次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的框架内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如果此话当真,那就请中共率先登记,给世人看看表率作用。不注册就是不受法律约束和管辖,就是超越宪法和法律。

莫少平律师对媒体采访说:现在北京市警方和北京市检察院,请国家保密局鉴定“七不准”文件是国家秘密。

显然,如果国家保密局在经历2004年我的所谓案件后继续出不伦不类的鉴定,给北京市公安局和憎恨迫害高大姐领导制造借口,那么中共依法治国的所谓18届四中全会就是个玩笑。2004年时任国家保密局局长夏勇(社科院法学所的所长宪法法学博士),他明明知道我是无罪的,可是仍昧着良心出示本应公开的江泽民退休的文件为非国家绝密的鉴定。但愿这次高大姐的案件,国家保密局不要再出害人的鉴定。

以笔者之见 ,北京市警方介入此案有些越权之嫌疑,明明是中共中央文件被泄密,主管泄密的机关当然应当是中纪委,而不是北京市公安局。至少应该是中纪委监督下的联合办案。习近平经常说:“党要管党------”。党内秘密被泄露,中纪委都不介入调查,北京市公安局绝对无管辖这个案件的权力。当然北京市公安局的干警也未必真心愿意干这事情,但是,上面有不懂得的法律领导不爽发怒,北京市公安局领导,就有了可以超越法律、超越中纪委权限的勇气,来抢夺中纪委的权力。这是典型的人治,而不是法治。

2 党纪严于国法为何不下力气找党内泄密者?

在去年的12月,高大姐从加拿大开完会,从加拿大路过纽约,《明镜网》的老板何频请高大姐在家里吃饭,席间有“好事者”问何频先生:“你们发表的九号文件,是谁给你们的呀?”。何频毫不犹豫地回答:“就是中共中央管宣传的政治局委员直接给的,我们的内部消息都是从中央政治局拿到手。从16大到18大人事名单,都是如此------”

从何频先生毫不犹豫的回答中可以分析出,这消息要么是主管宣传部的常委刘云山或者是中宣部长刘奇褒二人手下干的,才可以致使中共“九号文件”泄露。奇怪的事,即便是高瑜电脑中的打字文件与中共“九号文件”内容不差一个字,中共应当为了从此汲取教训,也应当找出传播给高瑜文件的内奸到底是谁。然后,在党内用严刑酷规惩治泄密党员,才是将来保正秘密不被泄露之根本,而不应是向2004年处理我的案件的时候一样毛糙荒唐,当他们查出真正的泄密者是胡锦涛、曾庆红、令计划之时,他们却对总书记和另外两个重要的领导网开一面。没有党内泄密的领导者,哪有党外向境外提供者?习近平常说:“政治纪律面前总书记常委都不列外,越是高层领导越要带头遵守”。建议中纪委介入此案直接管辖,查一查到底是那个党员泄露秘密,而不要在北京市公安局在假装查不清楚泄密党员,而拿高瑜大姐出气。北京市公安局领导为了讨好上级领导刘云山,欺负一个七十岁的老太太高瑜这实在是有些过份。

王岐山在中纪委四次会议上说:“党纪要严于国法”。按照道理也确实需要如此,因为中共从来都自信的说:“我们共产党人都是特殊材料制成的------”。既然中共自己说对8000万中共党员要从严治党,此时党内都没有抓出一个给高瑜大姐提供内部文件的内奸,就开始以法律对名义起诉和审判高瑜大姐,证人何在?消息源何在?从严治党又从何说起?这实在是有些滑稽可笑。

3 刑法111条违反宪法

在法律文明先进的国家类同于中共制定地《刑法》111条的有“泄密罪”和“非法持有罪”,而没有“非法提供罪”之说,大陆中国在1997年前也没有此罪种,但是在左王罗干任国务院秘书长,中央政法委副书记书记期间,这个法盲和酷吏管理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就任由权力部门完全不管公民的宪法权利存在,而加制了对公民人权有百害,方便公权力有百利,专门“整公民、治表达”的这项罪种。根据《立法法》规定,下位法的制定不能与根本大法《宪法》冲突,否则,当视为无效法律。显然,《刑法》111条,是违反《宪法》对关于保护公民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权利的恶法条款。如果莫少平 先生肯于接受我的意见,他应该及时的借高瑜事件,向全国人大适时地提出对《刑法》111条款“非法提供罪”进行违宪审查。对《保守国家秘密法》扩大了保密范围--政党文件一款也可以进行违宪审查。这样既可以保证高瑜大姐无罪,也为日后其他记者、学者、公民不再受类似无辜迫害打下基础,更为中国大陆法律进步与先进国家、国际惯例接轨做出贡献,中共四中全会认可的违宪审查程序在未来必将由民间努力才能启动,莫律师也许有机会开宪政审查之先河。

4 根据《刑法》111条高瑜也是无罪

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的行为要件必须具备以下行为:刺探、收买、窃取。犯罪嫌疑人要具备上述行为特征。高瑜大姐的行为没有涉及刺探和窃取,他也没有能力去完成刺探、窃取的行为。对于收买情报行为就更是鬼扯,高瑜大姐生活都很艰难,哪里有钱去收买“七不讲”这个一文不值的所谓秘密文件?要不是“七不准”的内容对中国大陆进步构成彻底反动,想必那几张文件硬纸给高大姐做为大便后的手纸,高大姐一定会嫌弃。

根据司法解释犯罪构成所侵犯的客体要件必须是国家秘密,我们在已经知道的“九号文件”中看不到任何涉及国家重大决策的字眼。高大姐的行为对国家和社会也没有构成任何危害。中国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外交,在向世人公布后都没有受到任何损失,因此未有任何危害,所以我认为高大姐是百分之百的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