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堂被拆,你有哪些权利?



5/21/2014

张凯律师

教堂被拆,你有哪些权利?

近期,浙江众多教堂被拆,多数是以违章建筑的名义。作为基督徒律师,我收到了众多求救信。在这里统一答复。因为我们无法清晰众多细节, 本文暂不去分析这些教堂是否真的属于违章建筑。即使这些教堂真的属于违章建筑,政府的拆迁也要依法拆迁。政府不可以用非法的方法制约非法。在这个过程中,无论教堂建设合法与非法,信徒同样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此文将简要叙述。

政府拆迁之违法性

从现在公开的法律文书来看,政府有严重的违法性,我们先看温州鹿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下发的“责令停止活动通知书”,

这个通知书属于无效且违法的通知。该通知书交付主体是:“南汇街道献华1栋6楼”。不需要法律论证,我们也可以看出问题所在,这个通知书通知了一座建筑。而这座建筑是无任何认知能力的。它根本无法成为法律上的被通知主体。法律上认可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这座建筑既无法认知通知内容,也根本无法执行通知内容。

该通知要求:“立即停止宗教活动;清除该建筑物内设置的宗教设施;解散参与活动人员”很显然,这三项要求都是这座建筑无法完成的。

另外,该通知书引用的是《行政处罚法》,根据处罚法定原则,任何的处罚的种类和程度都需要有法律明确授权。根据其引用的法律文件《宗教事务条例》《浙江宗教事务条例》来看,这两个规定的处罚种类只是1“取缔”、2“没收违法所得”、3“责令改正或停止活动”。

也就是说:法律授权相关行政机关,不得超出这三种处罚种类。而该通知书中,“清除宗教设施”和“解散参与活动人员”这两项处罚均没有法律授权。属于民族宗教事务局在法律没有授权的情况下,进行处罚,本身涉嫌滥用职权。

另外一个法律文书是宁波市鄞州区“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办公室下发给“下应教堂”的先期搬迁公告。且不说,这个奇怪的办公室是否有权做出公告?这个公告要求:“责令你教堂于2014年5月15日之前从下应教堂原建筑物所在地腾空搬迁完毕,逾期不搬,区里相关部门将对该建筑实施停电停水等强制措施”。这个公告针对的主体是一个教堂,这个教堂如何实施你的要求呢?虽然,有些三自进行了堂点登记,但教堂本身不能作为行政相对方,行政相对方依然要求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而且,该通知的停水停电的强制措施同样需要法律明确授权。没有授权而行使权力同样涉嫌滥用职权。如果同样理解为此公告属于行政处罚,那么,在此公告中,也没有告知事实与理由、法律依据、救济方式等事项。

权利救济

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律授予了公民众多权利,如果不去行使这些权利,法律就是死的。法律需要公民激活,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针对民宗委或政府的办公室的行为,相关信徒有哪些权利?可以进行什么样的权利救济呢?

一、申请听证权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上述“停止宗教活动”,因语焉不详,我认为应该属于停业范畴。即使不属于停业,听证程序也可以依公民申请而启动。

二、申请信息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应当主动公开。政府没有公开的,公民可以申请公开。在这两个案件中,教会的信徒徒可以向相关政府申请信息公开。上述案件可以申请相关行政处罚或通知的法律依据、申请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办公室的法律授权范围、人员构成等等信息。如果对方没有公开相关信息,当事人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复议的权利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上述案例属于可以复议范畴。该处罚侵犯了他们信仰活动的自由。复议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或发出通知的上级部门复议。

四、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实际很简单,因为原告方需要举证的内容很少。只要证明你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就可以,信徒只要证明你在被拆固定教堂礼拜,因为拆迁而导致自己信仰权利受损即可。其他证据均由被告方举证。

当然,无论是复议还是诉讼,相关部门均可以以此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儿提出抗辩。但这是一个学理问题。先提起来再说。如果法院以此不立案,还可以上诉到上级法院。

五、向监察部门举报

《行政监察法》第六条 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

这是你的权利,你不要随便放弃又说中国法治落后啊?在这些案件中,如果有那个具体违法的人或团伙,先找出来。就像大卫攻打歌利亚,要瞄准那个头。

六、申诉、控告权

如果你认为自己信仰自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对方涉嫌刑事犯罪,那么你可以申诉控告了。
接受申诉、控告的机关有各级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机关、人大常委会、信访部门,以及各机关的上级机关。

根据《刑法》二百五十一条: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是指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的手段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情况。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除了拆教堂,是否还有其他剥夺宗教自由的情况?如果有,要积极收集证据了。

《刑法 》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并且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公共财产的损失达到20万就构成此犯罪。这教堂值多少钱啊?
七、国家赔偿的权利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在这个案件中,相关人员(教会信徒)如果可以证明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属于违法履行职责,就可以依法提起国家赔偿的请求。

八、申请示威游行的权利

根据宪法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所以,相关人员可以先向公安机关申请游行示威,按照法律规定,在游行示威前两天,没有答复的视为同意。如果不同意游行,按照该按照相关法律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即可。当然,你提出的口号需要不得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不得煽动民族分裂。所以建议口号是“坚持依法治国、严厉打击贪官污吏”。外交部发言人早就说了:“中国是法治国家”。游行示威又是国际上通认的政治权利。当然,你必须先依法申请。

九、罢免或建议罢免权

本案中,如果涉案人员是人大代表,那么就可以启动罢免程序或建议罢免程序。根据《选举法》第四十七条: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也就是说,在当地年满十八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选民。只要超过50人联名,就可以罢免县一级的人大代表了。

如果拆迁教堂事件,涉及到全国人大代表。(因多处表明这是全省范围内的行动),普通选民就没有直接罢免的权利了。但是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受害者可以依据《宪法》向省人大和常委会提出罢免全国人大代表的建议。如果这个建议的人足够多,相信党中央一定重视的。

著名法学家耶林说:“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律而斗争”。对于基督徒而言,为权利而斗争也是为了上帝的荣耀而斗争,为了上帝赋我们的尊严而斗争。为了公义而斗争。圣经里说:要做山上的城,地上的光。教堂被拆了,你沉默了,不知道主耶稣会怎么想?
当然,你的行动一定要依法啊


美国普渡大学访问学者、北京律师张凯


附:关于拆迁教堂的政策规定

1949年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对教堂、寺庙采取一系列保护政策。特别对寺庙拆迁,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1993年1月20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国家建设部联合发出《关于城市建设中拆迁教堂、寺庙等房屋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宗发〔1993〕21号),第2条规定:“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教堂、寺庙等房屋时,应根据《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和中央、国务院的宗教政策以及有关规定,征询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并与产权当事人协商,合理补偿,适当照顾,妥善处理。”

第3条规定:“对教堂寺庙等房屋,除因城市整体规划或成片开发必须拆迁外,一般应尽量避免拆迁。必须拆迁时,在安置工作中要考虑到信教群众过宗教生活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