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盱眙家庭教会圣诞聚会遭打压, 李广芳姊妹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3/10/2014

对华援助协会特约通讯员     2014年3月10日


2013年12月23日下午,江苏盱眙县家庭教会李广芳和张晓芳、谢金缠等数十名基督徒,在盱眙县盱城镇大明学府售楼部门前进行圣诞节聚会。圣诞聚会进行了大约一个小时左右,当地警方先是派出两个便衣警察到现场窥探,然后派出十几个警察到活动现场,在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文书的前提下,就命令全体信徒立即停止聚会。接着,警察们把活动现场的一个十字架喷绘撕毁,把12名参加聚会的信徒强行带到派出所进行审讯,在此过程中执法人员依然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手续。当天晚上,警察把李广芳姊妹押上警车,送往淮安市拘留所。在路途中,派出所的警察才告知李广芳,决定对她处以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上列出的理由是:申请人“非法进行社团活动。”

李广芳姊妹拘留结束以后,数次去当地派出所和警察论理,要求他们撤销行政处罚并赔偿经济损失。但派出所拒不认错。李广芳只能依法向盱眙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书如下: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李广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6907021023.
住所: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盱城镇虎宣路桃花源小区14-3号。
联系电话:18762064987.

被申请人:
名称:江苏省盱眙县公安局。
地址:盱眙县盱城镇淮河东路。 邮编:211700.  电话:(051788212222
法定代表人:杨忠。  职务:局长。

复议请求:

请求确认被申请人20131223作出的“盱公(城)行罚决字(201326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并依法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20131223下午,作为基督教信徒的申请人与张晓芳、谢金缠等数十人在盱眙县盱城镇大明学府售楼部门前进行基督教圣诞节活动。活动进行了大约一个小时左右,被申请人先是派出两个便衣警察到现场窥探。然后派出十几个警察到活动现场,在没有出示任何执法证件的前提下,就命令申请人和其他信徒把活动马上停止,接着,被申请人派出的警察把活动现场的一个十字架喷绘撕毁,把包括申请人在内的12个信徒强行带到派出所进行审讯,在此过程中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手续。当天晚上,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把申请人押上警车,送往淮安市拘留所。至路途中被申请人派出的警察才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处以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上列出的理由是:申请人“非法进行社团活动。”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下列实体法和程序法,是违法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撤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未经注册登记,以‘圣诞节传福音’形式非法进行社团活动”对申请人处以5天行政拘留的决定违反了宪法第36条的规定,干涉、侵害了申请人的宗教信仰自由,是违法的行政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展开调查时,没有出示执法证件表明其执法身份,申请人一直都不知道执法人员的真实身份。由此看出,被申请人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违反了法定程序。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决定前,没有告知申请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和理由,没有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直到深夜把申请人送往拘留所的路上才告知申请人被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4条、《行政处罚法》第31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32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5条第一款第(4)项的规定(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四、《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3条第一款第(5)项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申请人被送到淮安市拘留所执行拘留处罚后,被申请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把申请人被行政拘留的事实通知申请人的家人,直到被申请人被执行完行政拘留后回到家里,申请人家人也没有接到通知。这证明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综上,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中国《宪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严重违法,因此该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无效的,依法应予撤销。

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盱眙县人民政府依法确认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予以撤销。

此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签名):              



附件三份:
一、本《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一份。
二、被申请人20131223作出的“盱公(城)行罚决字(201326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三、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