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临泉县违法打击文化补习班,当地教会同工依法申诉控告



9/13/2012

对华援助协会   2012年09月13日

m0822-ql1p.JPG今年暑假(2012年7月16日),安徽省临泉县姜寨镇教会在北京海淀教会的协助下,为了降低当地学生的辍学率,开办了82位当地中小学生参加的文化补习班,并由来自北京几所大学的7位学生自愿者担任辅导员。07月19-20日,当地公安局、国保和政府人员,冲击学习班,强行取缔,驱逐大学生,并执法犯法,辱骂殴打教会的同工,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此外,有学生志愿者回到北京后,受到校方政治审核的压力。

(详情参看自由亚洲电台普通话记者乔龙2012年08月22日的报道,包括视频和上左图:http://www.rfa.org/mandarin/yataibaodao/ql1-08222012090858.html

 

8月22日,该教会到镇派出所、宗教局、公安局报案,要求追究肇事者姜寨镇中心学校的校长王治云和杨寨村党支部书记杨国赞的法律责任,但直一个多月过去了,没有得到任何答复。

当地时间9月11日(2012),该教会的牧师和全体同工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公安局和人民检察院,递交控告状,要求依法追究两位肇事者的责任。三份控告书的全文如下:


 

致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控告状


控告人:李春刚、李德民、吕更生、王颜伦、张文堂。
单位:临泉县姜寨镇基督教会。
地址:临泉县姜寨镇庙岔关庙。
电话:张文堂牧师:15955818134。吕更生传道:15357854818。李军令执事:13030661395。

被控告人:
(1)    王治云(临泉县姜寨镇中心小学校长)。
(2)    杨国赞(临泉县姜寨镇杨寨村党支部书记)。

控告请求:
(1)请求国家机关依法调查并追究王治云、杨国赞的法律责任;
(2)责令王治云、杨国赞依法赔偿吕更生人身损害方面的一切损失;
(3)责令王治云、杨国赞向姜寨镇基督教会进行书面道歉。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是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姜寨镇基督教会的全体同工,因姜寨镇教育资源缺乏,许多留守儿童,辍学率不断上升,沉迷网络,为了降低学生的辍学率,姜寨教会开办了一个假期文化辅导班,帮助姜寨镇周围的孩子们,尽到教会对社会关怀的义务。特意向北京中关村和海淀堂教会求助,帮助我们筹办文化辅导班。2012年7月15号他们从北京出发,16号抵达姜寨教会,有来自北京理工大学、北京航天航空大学及交通大学等在读本科生及研究生共7人作为自愿者,来当地为学生做夏季辅导,他们以自愿者身份自费并且无偿进行国家提倡的支教活动。

2012年7月16号我们开始报名,一共有82人愿意参加学习,(6—9年级)因教会经济缺乏,要补习一个月,吃住都在教堂,我们收了每人300元生活费,正在辅导的第四天,19号下午5点,临泉县公安局黄科长,姜寨派出所,国保大队,统战部,镇政府领导•••等十多人,进入教堂,恐吓学生,并且在无任何证件的情况下,把我们的7位大学生带到镇政府进行审问,做笔录,并且让其签字保证,20号必须离开临泉,我们教会去了四人,也勒令其作出保证,并且做了笔录,然后签字。20号取缔文化辅导,并把大学生送出临泉。19号晚上9点直到审问结束才允许离开镇政府。

2012年7月20号7点10分,学生正在吃饭,家长还未到教会,镇中心学校校长(王志云)带领全镇小学校长,并中心学校各班班主任,共50多人,突然闯入姜寨教堂,威吓学生,强制拉学生离开,学生被吓哭了,学生不愿离开,有一些学生用手机拍照,但校长抢走学生手机,把手机摔坏,正在这时候教会牧师和学生家长赶到,和他们理论,这样他们才离开。

他们走后张文堂牧师带着吕更生,李军令两人,到镇政府问原因,当时镇政府院内,有50多人,各村村支书,各部门工作人员,因为正是上班时间,牧师被带到二楼,吕更生与李军令在楼下,他们开始侮辱我们的信仰,吕更生和李军令与他们解释来的目的,其中有一个人,是杨寨村党支部书记杨国赞,出来不问缘由,并且喊着说:就打信主的,你能把我怎么办。一边打一边骂,在镇政府院中当众殴打吕更生,吕更生就向大门外跑去,在大门口被杨国赞抓住,又打一顿,吕更生又向外跑,派出所警车和警员都在大门口外,吕更生就向他们跑去求救,他们没有下车,任由政府人员追赶殴打,在大门口南50米处被打倒在地,这个时候派出所的警员才下车查看并且拉吕更生起来,但是因伤势很重,被害人吕更生无法自行站立,加上围观群众越来越多,两位警员把吕更生抬上警车,送往镇医院,丢在病房,没有通知家属和教会人员便自行离开。

之后,家属和教会人员来到医院时,吕更生因伤势严重,医院要求转院治疗,在路上被县医院救护车接走。

2012年8月22日,教会到镇派出所、宗教局、公安局报案,要求追究王治云、杨国赞的法律责任,但直到如今(9月11号),一个多月过去了,有关国家机关仍未给我们教会任何答复。

控告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5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35条规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39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41条规定: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43条规定: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产生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综上,请临泉县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立即启动个案监督程序,依法展开调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责令临泉县公安局、检察院追究王治云、杨国赞的法律责任。

此致
临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控告人:李春刚、李德民、吕更生、王颜伦、张文堂

                         控告日期:2012年9月11日。

 


 

致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公安局的控告状


控告人:李春刚、李德民、吕更生、王颜伦、张文堂。
单位:临泉县姜寨镇基督教会。
地址:临泉县姜寨镇庙岔关庙。
电话:张文堂牧师:15955818134。吕更生传道:15357854818。李军令执事:13030661395。

被控告人:
(1)    王治云(临泉县姜寨镇中心小学校长)。
(2)    杨国赞(临泉县姜寨镇杨寨村党支部书记)。

控告请求:
(1)请求国家机关依法调查并追究王治云、杨国赞的法律责任;
(2)责令王治云、杨国赞依法赔偿吕更生人身损害方面的一切损失;
(3)责令王治云、杨国赞向姜寨镇基督教会进行书面道歉。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是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姜寨镇基督教会的全体同工,因姜寨镇教育资源缺乏,许多留守儿童,辍学率不断上升,沉迷网络,为了降低学生的辍学率,姜寨教会开办了一个假期文化辅导班,帮助姜寨镇周围的孩子们,尽到教会对社会关怀的义务。特意向北京中关村和海淀堂教会求助,帮助我们筹办文化辅导班。2012年7月15号他们从北京出发,16号抵达姜寨教会,有来自北京理工大学、北京航天航空大学及交通大学等在读本科生及研究生共7人作为自愿者,来当地为学生做夏季辅导,他们以自愿者身份自费并且无偿进行国家提倡的支教活动。

2012年7月16号我们开始报名,一共有82人愿意参加学习,(6—9年级)因教会经济缺乏,要补习一个月,吃住都在教堂,我们收了每人300元生活费,正在辅导的第四天,19号下午5点,临泉县公安局黄科长,姜寨派出所,国保大队,统战部,镇政府领导•••等十多人,进入教堂,恐吓学生,并且在无任何证件的情况下,把我们的7位大学生带到镇政府进行审问,做笔录,并且让其签字保证,20号必须离开临泉,我们教会去了四人,也勒令其作出保证,并且做了笔录,然后签字。20号取缔文化辅导,并把大学生送出临泉。19号晚上9点直到审问结束才允许离开镇政府。

2012年7月20号7点10分,学生正在吃饭,家长还未到教会,镇中心学校校长(王志云)带领全镇小学校长,并中心学校各班班主任,共50多人,突然闯入姜寨教堂,威吓学生,强制拉学生离开,学生被吓哭了,学生不愿离开,有一些学生用手机拍照,但校长抢走学生手机,把手机摔坏,正在这时候教会牧师和学生家长赶到,和他们理论,这样他们才离开。

他们走后张文堂牧师带着吕更生,李军令两人,到镇政府问原因,当时镇政府院内,有50多人,各村村支书,各部门工作人员,因为正是上班时间,牧师被带到二楼,吕更生与李军令在楼下,他们开始侮辱我们的信仰,吕更生和李军令与他们解释来的目的,其中有一个人,是杨寨村党支部书记杨国赞,出来不问缘由,并且喊着说:就打信主的,你能把我怎么办。一边打一边骂,在镇政府院中当众殴打吕更生,吕更生就向大门外跑去,在大门口被杨国赞抓住,又打一顿,吕更生又向外跑,派出所警车和警员都在大门口外,吕更生就向他们跑去求救,他们没有下车,任由政府人员追赶殴打,在大门口南50米处被打倒在地,这个时候派出所的警员才下车查看并且拉吕更生起来,但是因伤势很重,被害人吕更生无法自行站立,加上围观群众越来越多,两位警员把吕更生抬上警车,送往镇医院,丢在病房,没有通知家属和教会人员便自行离开。

之后,家属和教会人员来到医院时,吕更生因伤势严重,医院要求转院治疗,在路上被县医院救护车接走。

2012年8月22日,教会到镇派出所、宗教局、公安局报案,要求追究王治云、杨国赞的法律责任,但直到如今(9月11号),一个多月过去了,有关国家机关仍未给我们教会任何答复。

控告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1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综上,请临泉县公安局依法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追究王治云、杨国赞的法律责任。

此致

临泉县公安局

 

                         控告人:李春刚、李德民、吕更生、王颜伦、张文堂

                                    控告日期:2012年9月11日。

 


致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状


控告人:李春刚、李德民、吕更生、王颜伦、张文堂。
单位:临泉县姜寨镇基督教会。
地址:临泉县姜寨镇庙岔关庙。
电话:张文堂牧师:15955818134。吕更生传道:15357854818。李军令执事:13030661395。

被控告人:
(1)    王治云(临泉县姜寨镇中心小学校长)。
(2)    杨国赞(临泉县姜寨镇杨寨村党支部书记)。

控告请求:
(1)请求国家机关依法调查并追究王治云、杨国赞的法律责任;
(2)责令王治云、杨国赞依法赔偿吕更生人身损害方面的一切损失;
(3)责令王治云、杨国赞向姜寨镇基督教会进行书面道歉。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是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姜寨镇基督教会的全体同工,因姜寨镇教育资源缺乏,许多留守儿童,辍学率不断上升,沉迷网络,为了降低学生的辍学率,姜寨教会开办了一个假期文化辅导班,帮助姜寨镇周围的孩子们,尽到教会对社会关怀的义务。特意向北京中关村和海淀堂教会求助,帮助我们筹办文化辅导班。2012年7月15号他们从北京出发,16号抵达姜寨教会,有来自北京理工大学、北京航天航空大学及交通大学等在读本科生及研究生共7人作为自愿者,来当地为学生做夏季辅导,他们以自愿者身份自费并且无偿进行国家提倡的支教活动。

2012年7月16号我们开始报名,一共有82人愿意参加学习,(6—9年级)因教会经济缺乏,要补习一个月,吃住都在教堂,我们收了每人300元生活费,正在辅导的第四天,19号下午5点,临泉县公安局黄科长,姜寨派出所,国保大队,统战部,镇政府领导•••等十多人,进入教堂,恐吓学生,并且在无任何证件的情况下,把我们的7位大学生带到镇政府进行审问,做笔录,并且让其签字保证,20号必须离开临泉,我们教会去了四人,也勒令其作出保证,并且做了笔录,然后签字。20号取缔文化辅导,并把大学生送出临泉。19号晚上9点直到审问结束才允许离开镇政府。

2012年7月20号7点10分,学生正在吃饭,家长还未到教会,镇中心学校校长(王志云)带领全镇小学校长,并中心学校各班班主任,共50多人,突然闯入姜寨教堂,威吓学生,强制拉学生离开,学生被吓哭了,学生不愿离开,有一些学生用手机拍照,但校长抢走学生手机,把手机摔坏,正在这时候教会牧师和学生家长赶到,和他们理论,这样他们才离开。

他们走后张文堂牧师带着吕更生,李军令两人,到镇政府问原因,当时镇政府院内,有50多人,各村村支书,各部门工作人员,因为正是上班时间,牧师被带到二楼,吕更生与李军令在楼下,他们开始侮辱我们的信仰,吕更生和李军令与他们解释来的目的,其中有一个人,是杨寨村党支部书记杨国赞,出来不问缘由,并且喊着说:就打信主的,你能把我怎么办。一边打一边骂,在镇政府院中当众殴打吕更生,吕更生就向大门外跑去,在大门口被杨国赞抓住,又打一顿,吕更生又向外跑,派出所警车和警员都在大门口外,吕更生就向他们跑去求救,他们没有下车,任由政府人员追赶殴打,在大门口南50米处被打倒在地,这个时候派出所的警员才下车查看并且拉吕更生起来,但是因伤势很重,被害人吕更生无法自行站立,加上围观群众越来越多,两位警员把吕更生抬上警车,送往镇医院,丢在病房,没有通知家属和教会人员便自行离开。

之后,家属和教会人员来到医院时,吕更生因伤势严重,医院要求转院治疗,在路上被县医院救护车接走。

2012年8月22日,教会到镇派出所、宗教局、公安局报案,要求追究王治云、杨国赞的法律责任,但直到如今(9月11号),一个多月过去了,有关国家机关仍未给我们教会任何答复。

控告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3条规定: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8条规定:检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
(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六)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综上,请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追究王治云、杨国赞的法律责任。

此致
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李春刚、李德民、吕更生、王颜伦、张文堂

                         控告日期:2012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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