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新疆高校发布十六条规定禁止各类宗教活动(博讯)



3/30/2012

2012年03月30日  对华援助协会编者按语:

 

新疆的宗教问题自古以来就相当复杂。“宗教无小事。”这是中国共产党政府从成立以来就采取的正确态度。然而,在处理宗教问题上,该政府却一直采用错误的做法:即分化、孤立、压制、打击甚至取缔。这些“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从无神论思维角度为出发点的简陋策略,一直是事倍功半且失败的。甚至,还长期刺激促进着宗教的发展和壮大。苏共解体后莫斯科大教堂敲响了第一次钟声,激发了无数人走上街头庆祝。尽管70年没有听到教堂的钟声,但是当钟声响起的时候,在人们听来仿佛就只隔了一个晚上而已。

 

新疆的历史首先是一部复杂的宗教史,其次才是民族政治斗争史。在历史中,曾经成功处理过宗教问题的政体有:伊斯兰教化之前的维吾尔族的景教东回鹘汗国(840-1130)、蒙古帝国(1206-1278)和清末民国初年的杨增新政府(1912-1928)。蒙古帝国时代新疆的宗教生态最为复杂,但管理却是最成功的,主要得益于宗教宽容政策和严格的人人平等的扎撒黑法治。上述的这些政体的成功秘诀都在于,采用宗教容忍政策,通过法治管理宗教。他们都避免了直接在宗教本身上做外科手术,也不需要收买宗教领袖,因为宗教是属灵的追求,且深深植根于良知,所以不是刀砍、火烧、水淹、金钱所能改变的历史现实和社会精神。

 

然而,宗教容忍和法治,正是中国共产党政府的先天性缺陷和后天不足。由于共产主义无神论的信仰意识形态在社会各个领域中挂帅而无法真心容忍其它信仰,同时统治者集体腐败导致了法制专政人民而不是依法治国。因此,这样的病态政治和法制生态中的宗教政策,是注定要失败的。更为糟糕的是,许多暴力和精神鸦片式的所谓“宗教信仰”团体,会趁机钻空子而危害社会安定和文明,而正统的对人民和社会有积极贡献的宗教,却受到不公平的压制和打击。

 

对华援助协会谴责任何形式对宗教自由和人权的侵犯,并认为这种在学校里强制灌输无神论的做法,明显违背了中国自己宪法中第36条的宗教自由精神,也直接违背了其签署的《世界人权宣言》的第一十八条:“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工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第一十八条 一款:“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项权利包括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礼拜、戒律、实践和教义来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

 

下面是博讯网报道的关于新疆高校宗教政策的最新动向,或者说,是又一次循规蹈矩的老话题新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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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高校发布十六条规定禁止各类宗教活动

 

(博讯2012年03月30日发表)

     中国宣称为防范和抵制民族分裂主义分子打着宗教的旗号对高校的侵蚀渗透,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持校园的政治稳定,流亡瑞典维吾尔青年Tuogeluke.Haimiti谴责当局的规定是践踏信仰;剥夺维吾尔人的言论自由。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制度的活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法律规定,按照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及自治区高校工委、教委《关于在学校禁止宗教活动的规定》第二条“社会主义的学校禁止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第四条“学生不得参与宗教活动”的规定,依法加强对学校师生员工的管理。

     第二条 全体教师是科学文化思想的传播者,是向各族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教育、培养“四有”新人的实施者。在执教过程中,禁止教师利用社会主义的讲台,歪曲历史,散布宗教言论,散布危害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言论,散布任何迷信和反科学的言论,或诋毁社会主义制度,攻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怂恿、胁迫、带领学生参加宗教活动。凡有上述行为的教师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应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或取消教师资格;取消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博讯 boxun.com)

     第三条 禁止教职员工从事任何宗教活动和穿戴有宗教色彩的服饰。对从事宗教活动的教职工,经教育不改者,停职检查;对思想顽固,经教育后仍坚持从事宗教活动的教师要调整出教师岗位,不再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四条 禁止教职员工参与任何非法宗教活动。对参与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如非法印刷、出版、编辑、发行、传播宗教音像制品和非法宗教印刷品等,经教育不改者,是教师的坚决清除教师队伍,取消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是干部、职工的视情节给予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条 凡违反上述第二、三、四条规定的教职员工,除受学校政纪处理外,是党员的按自治区纪检委《关于对共产党员、党组织在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斗争中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的党籍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党纪处理。

     第六条 禁止学生在校园和宿舍内张贴、悬挂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宣传品和宗教标志;禁止学生设立小清真寺、讲经点,胁迫其他学生参加宗教仪式活动。凡发现并查实违反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禁止学生参加民族分裂主义组织或参与非法宗教活动。对于组织、策划或强迫他人从事宗教活动和佩戴宗教标志,收看、传递、制售非法音像制品和出版物,宣传宗教教义,煽动宗教狂热的学生,经查实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对已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禁止学生参加各类形式的宗教活动。凡经查实有违反本规定的学生,经教育停止活动的,可保留学籍,免于纪律处分以观后效,但取消该生的所有补助,不得评为各类、各级优秀、先进,不准担任学生干部;对于态度强硬,屡教不改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 禁止学生穿戴有宗教色彩的服饰和佩戴宗教标志。对有上述行为的学生,禁止进入教室、图书馆及其它教学场所,任课教师有权令其离开课堂并按旷课处理;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给予相应得纪律处分。

     第十条 禁止学生在斋月期间封斋,凡有封斋者一律视为参加宗教活动,取消各类补助,不得评为各级、各类先进,不准担任学生干部;对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禁止学生以暴力手段或语言威胁,人身侵害,歧视、诽谤、孤立不参加宗教活动的同学。对有上述行为的学生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对已造成重大政治影响和人身伤害的开除学籍,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对凡有违反上述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学生处理依照《新疆职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执行。

     第十三条 凡学生党、团员笃信宗教、邪教和热衷于参加宗教、邪教活动者,一经发现和查实,除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外,对教育不改顽固坚持错误立场的,给予开除党籍、团籍的处理。

     第十四条 凡因参加各类宗教活动和参与民族分裂主义、非法宗教活动而受到学校处分、处理的学生,已修过思想品德修养课及有关政治理论课的必须重修、重考,费用自理。

     第十五条 自新生入校,即建立学生政审登记制度,在学生的学年鉴定中,如实填写反映学生在校期间的政治思想状况;对毕业生要建立毕业生政治思想鉴定制度,对参与过各类宗教活动的学生或参加过非法宗教活动,情节较轻,有改过表现或立功表现的学生,要在学生档案中如实纪录所犯错误、处理意见和转化情况。对在政审鉴定中弄虚作假没有如实反映情况的,一经查实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党、团组织应加强对师生员工的管理教育。对于因管理教育不到位出现问题的单位和部门,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并追究领导责任。

    流亡瑞典的维吾尔青年托格鲁克(Tuogeluke.Haimiti)表示,中国发布新规定目的是彻底消灭维吾尔民族的宗教信仰,强迫学生接受中共的无神论. _(博讯自由发稿区发稿)
(此为打印板,原文网址:
http://news.boxun.com/news/gb/china/2012/03/201203301011.shtml)

新疆财经大学:关于开展“抵御和防范宗教向校园渗透”宣讲活动的安排
(博讯2012年03月30日发表)

    
   关于开展“抵御和防范宗教向校园渗透”专题教育宣讲活动的安排

     (博讯 boxun.com)

    各学院党总支:
   
     为在学生中广泛开展“抵御和防范宗教向校园渗透”的教育宣讲活动,进一步加大国家法律法规、马克思主义“五观”、新疆“三史”、科学无神论等教育力度,提高广大学生思想认识,增强抵御能力、防范能力和明辨是非能力,自觉维护新疆社会和校园的安全稳定,现就开展“抵御和防范宗教向校园渗透”教育宣讲活动安排如下:
   
     一、组成教育宣讲团
   
     由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专家组成宣讲团,分民语言宣讲团和汉语言宣讲团。民语言宣讲团由哈斯木江(旅游学院)、苏来曼(经济学院)、木克热木(马列部)、祖木来提(法学院)、阿不来提(学生工作处)组成,汉语言宣讲团由马列部莫红梅、张春霞、刘春萍、粟迎春、胡燕组成。
   
     二、教育宣讲时间
   
     “抵御和防范宗教向校园渗透”教育宣讲活动时间为4月至5月。
   
     三、宣讲形式
   
     以学院为单位,利用周一至周五的课余时间自行安排宣讲时间与地点,对民语言和汉语言学生分别进行宣讲,民、汉各五个宣讲专题。从4月份起,学校还将陆续邀请校外专家来校进行集中教育宣讲(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学院党总支要高度重视教育宣讲活动,认真组织,合理安排,确保每一位学生按时参加宣讲会。
   
     (二)要认真做好宣讲会期间的学生考勤工作,对无故不到者要做好记录,除批评教育外,还在学生综合考核中予以减分。
   
     (三)要求学生针对每一次的宣讲主题写出一篇心得体会交到班主任处,作为各学院年终思政考核工作的一项检查内容。
   
     (四)各学院制定好“宣讲时间安排表”后于4月5日前报学生处办公室。
   
     (五)请各学院主动提前与宣讲团讲师联系,如有时间或安排上的冲突,自行协调解决。
   
     附件:宣讲题目与讲师联系电话.doc 
    
         
     新疆财经大学
   
     抵御和防范宗教向校园渗透工作领导小组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_(博讯自由发稿区发稿)
(此为打印板,原文网址:
http://news.boxun.com/news/gb/china/2012/03/20120330101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