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良人教会教案纪实录



4/15/2009

 

对华援助协会2009年4月15日

2008年12月14日是世界人权日(12月10日)后的第四天,是圣诞节前十天,基督徒敬拜主耶稣的神圣日子——礼拜天。然而,就在这一天,广州有关政府部门完全无视公民的信仰自由权利,无视公民基本的人权,也无视基督徒的宗教感情,冲击上帝的教会。

案件发生经过

2008年12月14日上午十点多,广州海珠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与公安局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冲击海珠区下渡路一个家庭教会后,又动用大约五十名的政府公务人员和警察,近十辆公车,包围了广州良人教会的聚会场所。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他们擅自闯入良人教会合法租赁的私人住宅场所,强行中断正在进行的主日崇拜活动。执法人员对信徒进行强制性摄像、拍照和限制信徒人身自由:不许站起来,不许走动离开,粗暴阻止信徒拍照和录音,并对每位信徒采取强行登记身份证等;并对十多位信徒长时间地隔离问话。同时,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强行搜查了我们租赁的每个房间以及电脑,并欲强行搜走南京爱德印刷厂印刷的圣经和《1050首赞美诗》等近200本信仰书籍——在良人教会负责人王岛牧师据理力争下,他们才放弃扣押圣经的作法,但仍然扣押了一批信仰小册子和书籍。

在上述执法过程中,政府执法人员竟然执法犯法,执法人员没有向信徒提供合法手续,没有出示任何搜查证,却搜查了他们的房间和电脑;没有任何传唤手续,却限制了信徒的自由;执法人员人数之多、来势之凶,让教会内一些老人和孩子不知所措,以至于哭泣落泪。

当天14日下午,海珠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以良人教会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四十三条规定,对良人教会教会作出了“责令停止活动”的海民宗法字(2008)1号行政处罚。并向教会向教会下达了“……15日内向海珠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天晚上19:30,广州良人教会王岛牧师被传唤到海珠区赤岗派出所接受调查(这是王岛牧师在2008年中第三次因信仰原因被广州公安传唤到派出所)。

维权过程

2008年12月18日,广州良人教会同工开会决定,不服这一无理处罚,于是将宗教局起诉到海珠区法院。12月25日上午,广州市海珠区法院以(2009)海行初字第7号受理通知书以本案:“经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受理了良人教会的起诉。但是,2009年1月15日,广州市海珠区法院在未经开庭审理的情况下,以“原告未经行政复议程序,就直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为由,对教会的起诉作出不予受理的(2009)海行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书。教会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定,于2009年1月23日向广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09年3月18号,广州市中院终于向良人教会发出了(2009)穗中法行终字第219号的庭询传票。2009年4月9日,本人和良人教会的王岛牧师及其他信徒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庭询。

一审法院的错误裁定

2009年1月15日,海珠区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其理由是“原告未经行政复议程序,就直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然而,《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宗教事务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均没有将海珠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作出的“责令停止活动”的行政处罚规定为复议程序前置的范围。海珠区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没有将“责令停止活动”的行政处罚规定为复议程序前置的范围。

在《行政复议法》中,只有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复议程序前置的规定,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在行政诉讼法中没有有关复议程序前置范围的具体规定。

相反,《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等。《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宗教事务条例》没有规定复议程序前置。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宗教事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从该条文可见,行政相对人对宗教事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复议的救济途径是选择性的“可以”,而不是确定性、限定性的“应当”或者“必须”。即行政相对人可以先通过复议,也可以直接通过诉讼来行使救济。

原审法院把此条理解成,行政相对人对宗教事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只能先经过复议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可见,一审法院对此条法律的理解是完全错误的。

三、海珠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也明确写明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海珠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于2008年12月14日向良人教会王岛牧师送达的海民宗法字(200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写明“……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同样,海民宗法字(2008)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也有类似的告知。

可见,不管从《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宗教事务条例》等与本案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来看,还是从宗教管理部门的认定来看,本案均不属于复议程序前置的范围,而是属于《行政诉讼法》的一般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以“原告未经行政复议程序,就直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为由,作出的予以驳回处理的裁定是基于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其裁定更是没有法律依据,是违法的裁定。

退一步讲,如果认为一审法院的理解是正确的,那么也就是说,海珠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在2008年12月14日向良人教会王岛牧师送达的海民宗法字(200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海民宗法字(2008)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上告知良人教会王岛牧师的权利是违法、错误的。那么按照一审法院的法律逻辑,海珠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对良人教会王岛牧师作出的行政处罚由于违法而无效。

上诉中的蹊跷事件

一、广州中院传票的事由不是开庭,而是“庭询”。

2009年3月18号,广州市中院发出的庭询传票记载如下,传唤事由:“庭询”;应到时间:2009年4月9日14时15分;应到处所:第四十四法庭。这传票的“庭询”到底是不是正式开庭审理呢?令人捉摸不透!!直到后来,王牧师接到中院一位姓温的书记员说,所谓庭询就是开庭审理此案,我们才确定庭询就是开庭。

那法院为何在传票事由上写着庭询,而不是开庭呢?首先,广州市中级法院的解释是,“庭询”是开庭审理的简化程序,由于广州作为一个大城市有很多案件,为了提高办案效率,所以一般的案子即使是上诉案子,也都走“庭询”程序。

但我们知道,在法理上没有 “庭询”这个名词,在行政诉讼法中也没有有关“庭询”的规定,同时,在行政诉讼中也没有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在二审中只有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的规定。广州市中级法院采取的“庭询”程序,既不是开庭审理,也不是书面审理,是一种不伦不类的做法。其所说的“庭询”,实质就是开庭审理,只不过其为自己的程序违法辩解罢了。这种没有法律依据的程序严重阻碍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二、多位律师和传道人被警告、威胁不许参加旁听。

4月7日,一位深圳姓张的传道人原本打算要来广州旁听本案,但是被国安人员警告不准参加旁听;一位佛山的基督徒律师也被佛山的宗教局长约见不准参加旁听;2009年4月9日上午,良人教会的委托代理人唐律师也被国安约见,不准下午为教会出庭代理诉讼等。可见,地方当局对此案的开庭是何等的敏感!

三、合议庭的审判员在开庭前五分钟,居然说自己没听说此案。

4月9日下午14时,本人与王牧师以及其他三十多位信徒来到广州中级人民法院。首先,本人用中院门卫的电话联系到传票上合议庭成员窦实应法官,王岛牧师与此法官通了话,并介绍自己向他递交代理委托书。可此法官的反应令人十分震惊,他说:“这事你找我干什么??我根本不知道这事”。当王岛反问他,你是合议庭法官,我们不找你找谁?窦法官才改口道:“你直接交到法庭就可以了”。合议庭的成员对自己审理的案子居然一无所知,真是荒唐!

四、法院为了控制旁听人数,故意选择最小的法庭,只允许6人参加旁听。

4月9日,共有三十多位弟兄姐妹前往法院准备旁听,然而书记员说,阀体你活该申明只有8个旁听席,所以只允许我方6人进入法庭旁听。因此,剩余二、三十位的肢体只好站在法院大门外等候庭审结束。

五、庭审,被上诉席空空如也!审判长独任审理!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并且,王岛牧师收到的传票上也明确写着三位合议庭的成员。而在本案的庭审过程中,离奇的是,被上诉人一直没有出现,并且只有一位审判长参加庭审。

六、中院只审一审法院的裁定是否合法,而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不进行审理。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审查。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然而,在本案的上诉“庭询”中,审判长宣布只对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作审查。其理由与本案采取“庭询”程序一样,即为了提高办案效率。这也让我们想到广州海珠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为何不出席庭审的原因所在。

七、警察比教会还紧张。虽然整个庭审过程不到20分钟,但有五辆警车一直停在法院外,十多位便衣警察布控在不能参加旁听的信徒的四周。当我和王岛牧师刚从法院出来时,就有几位便衣警察跟着我们,一直到我们坐车离开。

4月9日下午15:10分广州中院对良人教会的庭审结束,目前庭审结果还未出来。

至今良人教会仍然持续受逼迫

从良人教会开始维权到现在,教会的逼迫一直持续,政府的打压没有停止。具体如下:

1、2008年12月24日(平安夜)傍晚,五点左右,良人教会几位信徒在广州良人教会原会址海珠区艺苑北路11号203室发放福音单张时,赤岗派出所一名警察强行拉闸断电,在交涉没有结果的情况下,信徒被迫转移工场。

2、2008年12月25日晚上十点多钟,当教会150位信徒在召开圣诞布道晚会时,三名警察强行冲入会场,对晚会进行粗暴干扰。

3、第一份租赁合同被终止。2009年2月14日下午,艺苑北路11号203室房东张先生约谈良人教会王岛牧师,控诉公安、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春节前后一直对他进行骚扰、恐吓与威胁,所以只好提出与教会终止租约,要求教会搬走。并且,15日(主日)早上九点,房东张先生以一纸通告:“房子需要维修不能继续使用”为由,将我们的大门用铁链锁上,并把守一楼大门,禁止教会任何人上楼,那天教会只好临时租用附近一间餐厅进行主日聚会。
    4、第二份租赁合同被终止。2月21日下午,教会在赤岗塔附近租了的一栋公寓(当时与房东签订了两年期限的租赁合同)。可2月25日(周三)下午,政府故伎重演,房东黄女士以“其丈夫要将房子给公婆住,出租引起夫妻吵架 ”为由强行终止租约,解除合同。教会在此只举行了一次主日祟拜。
    5、第三份租赁合同被终止。2009年2月26日,良人教会租下了第三套公寓。3月4日,政府又打压第三位房东,三番五次警告、威胁房东,新房东赵女士又以“你们有陌生人在公寓里非法聚会”为由强行要求终止租约,限令教会3月8日下午三点前搬离。3月8日中午11点,房东夫妇俩强行进入房屋打断教会的讲道,并说他们受到政府的压力太大,要求教会立即停止聚会,马上搬走。

6、2009年3月9日下午,公安又打电话给为教会搬家的车队,追查教会搬到何处。而且公安还跟房东赵女士说:“无论教会搬到哪里,我们就跟踪到哪里!!” 

7、2009年3月13日,良人教会邀请兄弟教会的部分传道人及肢体在一间租赁的公寓里举办《信仰启发课程》讲座。中午12点,当地居委会两名工作人员及一名便衣和着制服的公安(自称为棠下派出所的)再次冲击教会。并在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手续的前提下,严厉要求每个在现场的基督徒公民进行身份证登记。王岛牧师虽然努力反抗,并强调他是负责人,愿意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留下来接受调查,请让其信徒都离开,但陈警官坚决不同意这一要求。于是,王岛牧师只好叫信徒都回家吃饭,那次聚会又因冲击被停止聚会了。

至今,广州良人教会仍被地方政府赶来赶去。目前,良人教会的主日敬拜是临时在饭店举行的。

迫切为广州教会和当地政府代祷

在本人与王岛牧师和其他弟兄姊妹的交通中得知,王岛牧师原来是在海南服侍的,后来由于海南地方当局对王牧师的家人施加威胁和逼迫,以至其来广州服侍。然而,自从良人教会建立以来,就不断受到逼迫。并且,广州其他家庭教会的境况也是如此。

到目前为止,大部分广州家庭教会一直都以不断更换聚会地点的方式来“避开”打压和逼迫。教会一直处于“地下”状态。同时还得知,大部分广州家庭教会一听其他教会受逼迫时就远离受逼迫的教会,直到风声过后才逐渐恢复联系,包括教会带领人也是如此。愿主怜悯广州家庭教会。让他们认识到教会受到逼迫是一个属灵的争战,求主赐给他们正确的、合乎圣经的政教观,赐给他们一个刚强壮胆的心。

感谢神,良人教会的同工们在08年底决定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信仰,愿意通过他们的维权行动给广州其他家庭教会带来祝福。虽然目前教会的逼迫仍在持续,教会面临很大的压力,但是同工们都很刚强。愿我们为良人教会向主献上感恩,也为他们正在遭受的逼迫和这次开庭的结果代祷。

广州当局对教会的打压、逼迫,其无理驱赶教会等恶劣的手段,让我们触目惊心,其与广州作为开放的沿海港口城市形成鲜明的对比。愿主攻破广州当局掌权者心中那顽梗的营垒。愿他们当存对神畏惧的心掌权。

对华援助协会2009年4月15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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