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木江家属投诉法院纠正超期羁押



3/23/2009

对华援助协会2009年3月23日
新疆消息 维族基督徒阿里木江被喀什当局非法拘押至少超过10个月,家属投诉喀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立即纠正非法行为。投诉书同时警告当局这种“蔑视中央法律,就是在蔑视中央权威,只能助长地方分离主义的倾向” 。投诉书指出:本案最多只有4个月合法期限,也就是从5月28日开始到9月27日止为合法审理时间和羁押时间,9月28日之后为超期羁押时间,属于非法关押。阿里木江家属请求法院严格执行中央司法机关的规定,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督促有关人员纠正错误,对拒不执行的,依法追究其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

投诉书同时提醒中央政府警惕“有些隐藏的分裂主义分子”的“曲线叛国”阴谋。在新疆这个民族关系复杂的地方,只有把党中央领导制定的法律放在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才是保证各族人民组成一个具有向心力的统一大家庭的最有效的手段。投诉书揭露,新疆伊犁一看守所内被关押的分裂主义分子叫嚣:“我们不承认他们的法律”。如此蔑视中央法律,就是在蔑视中央权威,只能助长地方分离主义的倾向。有些隐藏的分裂主义分子确实是“深谋远虑”,通过不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先让中央政府的法律在该地区失去权威,进而损害司法机关和国家的形象,使各族人民群众失去向心力,以达到他们曲线叛国的目的。投诉书指出,在中国更是绝对不允许通过破坏中央法律而暗中取之以宗教法,绝不允许借国家司法机关的力量去行宗教法之实而破坏国家大法。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这里面当然含有转变信仰的自由。请求各地党委站出来维护法律,维护党的权威。(投诉书全文如下)
关于超期羁押阿里木江致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投诉书
一、 对阿里木江的审理和羁押严重超期。
阿里木江是2008年1月12日以莫须有的罪名在新疆喀什地区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逮捕,5月27日开庭后就没有下文,从5月27日到现在接近10个月了,本案法院既不通知开庭,也不裁定检察院撤诉,更不释放被告人,一直悬而不决,不做出任何结论,检察院也不撤诉。如果当初法院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3条的规定,法院早已超过了审理期限,因为依据法律该休庭的时间应当计入审期内,而审期即使得到自治区高级法院的批准,最长也只有两个半月的时间,何况它还没有得到自治区的批准。即便是公诉人发现证据不足,要求补充侦查,因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7条的规定提出延期审理,人民法院同意的,其期限也已超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7条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期限是否过了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即便按照两次补充侦查计算,两次共计侦查时间最多为两个月。即便是把本案当做重大复杂的案件对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本案每次审查起诉最长时间是1个半月,如果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时间,两次审查起诉的时间总计也只是3个月时间,加上补充侦查的时间最多就是5个月的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法院的审理期限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经过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还可以延长一个月,总共也就是两个半月,即便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并再次经过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期,再加上两个半月,审理期限最多也是5个月。上述时间总计是10个月。就是说在最特殊的情况并履行了相应的向上级人民法院报批手续的情况下,本案应在从上次开庭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最多只有10个月的时间就应完成一审程序。但据悉,本案只退回一次补充侦查,也没有经过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期,那么补充侦查的时间1个月,加上最多1个半月的审查起诉时间和最多1个半月的审理时间,本案最多应只有4个月的合法期限,也就是从5月28日开始到9月27日止为合法审理时间和羁押时间,9月28日之后为超期羁押时间,属于非法关押。因此,本案已严重超期,对阿里木江属于严重的超期羁押。
二、贵院有义务纠正超期羁押现象。
2003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第2条规定:“对已被羁押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予以释放;如果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需要继续审理的,应当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依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现在贵院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开庭追究,也不坚决放人,不符合该规定。
2003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清理超期羁押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超期羁押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人民法院和国家的形象,不符合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超期羁押问题,深刻认识超期羁押的危害性,认识到解决超期羁押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第2条规定:“需要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协调的,主动加强沟通、协商,必要时,应提请当地政法委进行协调解决。”贵院应坚决纠正目前悬而不决、严重影响“公正与效率”的行为。如果牵涉到检察院的推诿,应提请政法委解决。
2003年11月12日《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第2条规定:“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需要延长一个月审理期限的,应当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且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凡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重新计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规定的,不得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严禁滥用退回补充侦查、撤回起诉、改变管辖等方式变相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现在无论从任何合法角度还是从变相的角度,本案都已严重超期。贵院有义务按照上述规定予以纠正。
三、应依法以玩忽职守罪或者滥用职权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以及全国人大内司委多次三令五申要求遏制超期羁押这种违法现象并且多次下去进行检查,而这种现象还得不到有效遏制,是因为对有关责任人处罚力度不够。因此中央正在加大打击力度。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第5条规定:“超期羁押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正,对此必须严肃查处,绝不姑息。本通知发布以后,凡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本通知的规定,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或者纪律处分;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情节严重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或者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第10条规定:“凡故意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通知》的规定,造成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坚决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第10条规定:“在一个月内不予纠正的,或者在超期羁押期间造成被羁押人伤残、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办案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因此,请求贵院严格执行中央司法机关的这些规定,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督促有关人员纠正错误,对拒不执行的,依法追究其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
四、新疆地区确实存在一种直接反党、曲线叛国的倾向,请有关领导高度予以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是党中央领导制定的,是党的意志的集中反映,而非个人的意志体现,遵守法律就是拥护党支持党。但是阿里木江的律师在新疆地区碰到多起因蔑视中央法律而不遵守法律的现象。去年有一次他途径乌鲁木齐,听当地人说前乌鲁木齐市委一副秘书长对老百姓说“在乌鲁木齐是不讲法律的!”。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某检察院他听到检察院一检察官说在新疆这地方《刑事诉讼法》都不怎么适用。该地区一案件检察院见认定被告人的犯罪证据难以成立而撤诉以后,公安机关某办案人员一直拒绝释放被告人。这些都是蔑视法律的行为,正如北京著名的爱国律师程海所说的:“蔑视党领导制定的法律,就是反对党制定的体现党的意志的法律,弱化和损害中央的权威,其实质就是反党”。
在新疆这个民族关系复杂的地方,只有把党中央领导制定的法律放在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才是保证各族人民组成一个具有向心力的统一大家庭的最有效的手段。在新疆伊犁一看守所内被关押的分裂主义分子就叫嚣:“我们不承认他们的法律”。而蔑视中央法律,就是在蔑视中央权威,只能助长地方分离主义的倾向。有些隐藏的分裂主义分子确实是“深谋远虑”,通过不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先让中央政府的法律在该地区失去权威,进而损害司法机关和国家的形象,使各族人民群众失去向心力,以达到他们曲线叛国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早已认识到不遵守刑事诉讼法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形象的极大危害,多次单独或联合发文要求严格遵守法律的相应规定,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清理超期羁押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指出:“超期羁押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人民法院和国家的形象。”这是从政治高度认识到不严格执行中央法律的危害性。新疆作为祖国的西部边陲,拱卫着中国的西大门,应该比内地更把中央的法律放在神圣的地位,任何视中央法律为玩物而自行其事都是不允许的。
作为一个非宗教的现代国家,在中国更是绝对不允许通过破坏中央法律而暗中取之以宗教法,绝不允许借国家司法机关的力量去行宗教法之实而破坏国家大法。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这里面当然含有转变信仰的自由。
请求各地党委站出来维护法律,这也是在维护党的权威。
阿里木江家属:
2009-3-20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全国人大内司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检察院
对华援助协会2009年3月23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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