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燕上诉状



5/15/2017

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刘燕,女,汉族,1977年2月22日出生于新疆呼图壁县,大专文化。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6年3月11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昌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昌吉市看守所。

上诉人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不服昌吉市人民法院(2016)新2301刑初377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昌吉市人民法院(2016)新2301刑初377号刑事判决,宣布上诉人无罪。

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上诉人的行为完全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所谓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本款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是指纠集多人扰乱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社会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教学及科研秩序,如聚众侵入、占领机关、单位、团体的工作场所以及封闭其出人通道,进行纠缠、哄闹、辱骂等。构成本罪,必须达到两个条件:第一是“情节严重”,一般表现为扰乱的时间长,次数多,纠集的人数多,扰乱重要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活动,造成的影响比较恶劣,等等。第二是,“造成严重损失”,主要是指使经济建设、教学科研等受到严重的破坏和损失。在这里,情节严重、致使机关、单位、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和造成严重损失都是构成本罪的要件,缺一不可。对于一般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损失,危害不大的,不构成本罪。

上诉人既没有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更没有造成严重损失。因此,将其行为认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完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从实践来看,全国其他地方还没有把家庭聚会判为刑事犯罪的先例。

全国有因参加家庭聚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但被判刑的只有新疆才有。从其他地区实践来看,一些在侦查阶段就被撤销了,或者在审查起诉阶段被检察院主动撤销,少数送到法院的,全部被法院审查后认定为无罪而由检察院撤回。这方面在全国其他地方还没有遇到一个被认定是犯罪的案件。《刑法》是全国统一的法律,也是最严肃的法律之一。基督徒聚会的现象在习主席曾经任地方大员的浙江最为普遍,在他执政过的上海、福建、河北和他的家乡陕西也是非常普遍,且被认为是完全合法的。之前的新疆也没有人因参加基督徒聚会被定罪的,为何从去年开始就在新疆个别地方被人认为是犯罪?国家法律又没有修改,执政党也没有变化,为何刑法在新疆个别地区发生了变化?。新疆个别地方的这种将基督徒聚会当作刑事案件处理在全国是独一无二的,这种搞独立于中央和全国其他地方的刑法是一个危险的先例和苗头,希望引起中央的注意。这不是错案的问题,而是国家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统一的问题,归根结底是国家的统一问题。要么全国都认为基督徒聚会是犯罪,要么都不认为是犯罪。国家刑法必须统一!

三、要求基督徒必须在指定场所聚会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违背党的政策。

2005年3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12条对于宗教的活动场所只是要求“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场所内举行,并不是“全部”必须在登记的场所举行。对于哪些不需要登记的,国家权威部门给了最权威的解释,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代表中央政府发表的《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白皮书第3条向全世界宣告:“按宗教习惯在教徒自己家里进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如礼拜、祈祷、讲经、讲道、弥撒、受洗······等,都由宗教组织和教徒自理,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对基督教徒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举行以亲友为主参加的祷告、读经等宗教活动(中国基督徒习惯称之为‘家庭聚会’),不要求登记。” 这是代表着中央政府的方针政策文件,还有更权威的机关对此有更明确的解释吗?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和政策都是鼓励和倡导在登记场所进行一般宗教活动,但并没有禁止在非登记的场合从事正常的宗教活动。很多宗教在吃饭或睡觉前都有做祷告的习惯,如果做一个祷告都要跑到教堂或清真寺,这是不是太荒唐!所以,那种要求一切读经、祷告等活动必须在登记场所进行的观点是毫无法律依据的错误认识,而认定这种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更是违背法律常识的错误认识。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新疆地区和全国一样实行的是同样的刑法,上诉人的行为在全国其他地方都被认为是无罪的,即使是在新疆其他地方也是被认为无罪的。请求上级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维护国家刑法的统一性。

此致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燕

201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