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见的迫害——基督徒马慧超因家中查经被判三年有感



1/09/2017

对华援助协会特约评论员 郭宝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霍城县一家庭教会信徒马慧超,被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12月30日被当地法院判刑三年,刑期于2017年1月1日正式执行。为何基督徒马慧超被判三年,根据判决书,原因仅仅是她在2015年10月到2016年8月期间,在自己家中给四位基督徒教授圣经知识,也即进行基督徒的查经活动。

仅仅因为在自己家中的查经活动而以扰乱社会秩序罪被重判三年,这是近年来罕见的宗教迫害,不仅是对中国基督徒信仰权利的严重践踏,而且也是对当局自己制定的有关法律的肆意破坏。

本来家庭教会的名称就是一个反映宗教迫害的名词,因为教会是公共的、社会性的,但是由于迫害不得不退回到私密性的家庭中,所以在教会前面冠以家庭,实际上是一个矛盾的概念。之所以矛盾,是因为中国教会唯有退到具有私密性的家庭中,才会得到安全、才有可能延续。但是基督徒马慧超一案,说明了连家庭也都没有安全可言,在家庭中查经就要被严刑重判,这说明在当下中国,坚守纯正信仰的基督徒们真的是退无可退,唯有把信仰安置在心中而不彰显在外界,才能得到安全。

但信仰不仅是心灵的,更是要众多外在形式来支撑,没有学习、查经、敬拜活动,就难以称的上有完整的信仰。在过去,中国政府曾经将信徒家中举行的信仰活动,不视为非法。如2000年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代表中央政府发表的《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白皮书第3条向全世界宣告:“按宗教习惯在教徒自己家里进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如礼拜、祈祷、讲经、讲道、弥撒、受洗······等,都由宗教组织和教徒自理,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对基督教徒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举行以亲友为主参加的祷告、读经等宗教活动(中国基督徒习惯称之为‘家庭聚会’),不要求登记”。但是从目前对基督教的打压形势来看,当局已经明显把信徒在家庭中的小型聚会都视为没有登记的非法宗教活动,都要进行严厉打压,这首先明显违背了中国政府自己在宗教信仰白皮书中对全世界的宣示和承诺。

马慧超一案,也明显是当局适用法律极其不当的枉法裁判。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所谓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本款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是指纠集多人扰乱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社会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教学及科研秩序,如聚众侵入、占领机关、单位、团体的工作场所以及封闭其出人通道,进行纠缠、哄闹、辱骂等。首先,马慧超在家聚会,家庭不是社会机关单位,何谈影响和扰乱到社会秩序呢?将家中的行为与扰乱社会秩序行为联系起来,实在是非常荒唐。其次,马慧超等信徒只是在家中的小规模的查经活动,对当局所谓的宗教管理秩序毫无影响,何谈严重严重扰乱并施以严判呢?

本案辩护律师也对马慧超辩护到:“本人近十年代理过全国各地大量家庭聚会的案件,包括在新疆其他许多地方和霍城县的案件,没有碰到任何一起案件最终被定为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从实践来看,一些在侦查阶段就被撤销了,或者在审查起诉阶段被检察院主动撤销,少数送到法院的,全部被法院审查后认定为无罪而由检察院撤回。这方面在全国还没有遇到一个错误被认定是犯罪的案件”。的确,近年来当局在内地对家庭教会的聚会,大多采取强制解散、威胁房东解除租约或行政处罚和拘留的方式,就是人数成百上千的家庭教会,也大多采取不诉诸刑事法律的方式。而在马慧超一案中,将家庭查经列为刑事犯罪并被严刑重判,这的确闻所未闻,足见当下日益严重的宗教迫害。

那么当局为什么要重判仅仅进行家庭查经的基督徒马慧超呢?众所周知,中国的法律弹性太大,因人而异、因地而异、因时而异。由于新疆本身就是个敏感的地区,宗教在这里更加敏感,伊斯兰教的地下查经点被严厉管制,一经发现,必然重判。对伊斯兰教的迫害也殃及了新疆地区的其他宗教,尤其被当局视为西方宗教的基督教,必然在其的严加看管和惩处之列。另外从新宗教事务条例(草案)2015年的颁布来看,当局对官方宗教以外的体制外宗教,加大了打压力度。众多基督徒学者针对新条例产生共识:官方已经杜绝了基督教家庭教会法律上的生存空间。在如此对家庭教会严打的形势下、在新疆这个高度敏感的宗教地区,发生让世人惊诧的马慧超案,其实也在中共专制的逻辑之内。中共当局超越底线的对人权的践踏,已经让人感到没有什么惨案是不可能发生的。

总之,马慧超案再次戳破了当局依法治国、宗教自由的谎言,也再次说明当局对基督教的迫害更加严重,海内外基督徒,唯有利用一切可能之条件,为基督徒马慧超代祷、呼吁、施以援手,才能尽同为肢体的信徒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