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浸信宗传统神学谈政教关系



12/20/2016

邓绍光

一、引言:「教会与国家的分离」

从根本上来说,浸信会的起源是跟「教会与国家的分离」(the separation of church and State)分不开的,或者更准确地讲,浸信会是生于一段长时间的国家与政府对「不合模者」(nonconformists)或「异见者」(dissenters)的迫害、否定、干预的历史,他们是在这段长达超过两百年历史的经验之中确立「教会与国家的分离」的确信。(G. Hugh Wamble, “Baptist Contributions to Separation of Church and State,” Baptist History and Heritage 20/3(1985), 3;William H. Brackney, “Birthing a Principle: Baptists and Separation of Church and State” 网上文章 http://www.txbc.org/2004Journals/April%202004/Apr04BirthingaPrinciple.htm, 引言,浏览于2016年11月11日)因此,「教会与国家的分离」这项确信是生于浸信会被国家迫害、否定、干预的经验,而不是任何其他原因,例如从浸信会信仰传统之中某些确信推论或延伸出来。

从这个角度来看,浸信会所持守的「教会与国家的分离」的确信,并不能随便以一般人所讲的「政教分离」来取代。一般来说,「政教分离」是指政治与宗教分离,但是这并不是「教会与国家分离」的意思。「教会与国家分离」中的「教会」是指「教会组织」,「国家」是指「国家组织」,两者互不隶属。在这裡要特别强调的是,教会与国家在组织上是互不隶属的,这是「教会与国家的分离」的意思。因此,「政教分离」应为「政府与教会的分离」。

二、背景:教会在国家底下的合一与分离主义运动

首先,我们必须了解,要认识浸信会的出现、要认识浸信会所持守的「教会与国家的分离」的确信,绝对不能离开英格兰的宗教改革与分离主义运动(the Separatist movement)。分离主义运动是甚么?简单来说,他们是一群走得较前的清教徒(Puritans),要从建制的教会(Established Church)脱离出来,这建制的教会是以君主作为其元首,并且是奉行主教制度的(episcopal)。

分离主义这运动没有确定的起始日期,但基本上至少追溯至一五五○年代及「伊莉莎白宗教协定」(The Elizabethan Religious Settlement)。一五五九年英格兰国会通过「伊莉莎白宗教协定」,目的是恢复新教,重建英国圣公会(Church of England),规定女皇是英国圣公会元首(head of Church of England),以及制定划一的崇拜礼仪,各地教会均需遵守。(参 “Separatism,” in A Dictionary of European Baptist Life and Thought, ed. John H.Y. Briggs, 458)

不少学者认为浸信会是深深扎根于英格兰宗教改革运动的分离主义运动的。分离主义运动在一五八○年代因着抗议英国圣公会的腐败,以及根据圣经的教导想要改革基督教,因此从清教徒主义产生出来而为「彻底的清教徒主义」(radical Puritanism)。他们为了证成即时脱离英国圣公会的举动,替教会与国家的关係奠下了基础,让后来的浸信会可以充份发展出教会与国家分离的看法,以及支持这一看法的「宗教自由」(religious liberty)。(Slayden A. Yarbrough, “The English Separalist Influence on the Baptist Tradition of Church-State Issues,” in Baptist History and Heritage 20/3(1985), 14)

在伊莉莎白统治底下出现的分离主义者,拒绝在宗教的践行上妥协,并且形成自己但非法的会众群体,他们按着自己的良知而不是国家的命令来崇拜。他们关心的是,根据新约圣经的教导,教会应该是怎样的,并以此来量度「建制的教会」。

在这时期分离主义者很少被严刑迫害,多是首先入狱监禁,如果拒绝回到「建制的教会」则会被流放他乡。伊莉莎白离世之后,苏格兰的詹姆斯六世(James VI of Scotland)于一六○三年出任英格兰君主而为詹姆斯一世,许多分离主义者为了寻求包容╱宽容(toleration)而暂时甚至永远离开英格兰远赴荷兰。其中一位为约翰罗宾逊(John Robinson),后来他的许多会友坐上了五月花号前往北美洲殖民地麻省(Massachusetts),成了「朝圣的父辈」(pilgrim fathers)。他加入了两个在荷兰林肯(Lincoln)西北部彼此相连的分离主义者的会众群体,后来继任其中一个会众群体的牧师职位,而另一个会众群体的牧师及长老分别是史迈德(John Smyth)和赫维尔(Thomas Helwys),他们两人就是后来的浸会运动的奠基者。(Stephen R. Holmes, Baptist Theology, 14-15)

在伊莉莎白的时代,宗教的齐一化(religious uniformity)被视为是好的,因为可以保存维护英格兰的宗教、民族的和政治的身份。但这却涉及教会与国家的紧密交织。事实上,从亨利八世(Henry VIII)取代教宗的角色而为英国圣公会的元首开始,英格兰之中的教会与国家就已经是彼此交织在一起的实体,而不再是两个互有分别的领域。那些想要回到罗马天主教或是朝向彻底清教徒主义而威胁齐一化的,就会同时被严肃地视为政治上与宗教上的异见者来对待。(Nigel G. Wright, Free Church, Free State: The Postitive Baptist Vision, 209-210)因此,分离主义运动同时是一个政治与宗教的运动,而随之而来的浸信会运动也同样是一个政治与宗教的运动。

三、浸信会:宗教自由而非宗教包容/宽容

浸信会运动的起源历史,简单来说,是一段横跨英格兰本土与英格兰在北美洲的殖民地的历史,超越两个世纪,涉及的是把「信徒的浸礼」(believer's baptism)引进。这一段的历史经历让他们看见由法律所建立的宗教本身所内含的邪恶,以及法律的不平等让某些宗教得益、某些宗教却受罚。在这段历史之中,浸信会没有採取圣公会、长老会与公理会在一五五○至一七七○年之间呼喊、争取包容╱宽容他们的手法,因为他们中间某一宗派得享政府的支持,就坚持所有宗派都以他们的体制为标准进行合模与齐一。这就是浸信会所看见的邪恶与矛盾。

浸信会(以及贵格会〔Quakers〕)总是在宗教的「外边」,英格兰浸信会的牧者从不认识国家教会的牧者是甚么意思。浸信会因不愿齐一化而被国家教会置于不友善的一边,让他们看见国家、政府的接受、支持,并不能解决所有国家教会本身所具有的基本缺陷,就是上述所讲的以自身为标准而要求其他宗派的教会合模、齐一。这些经历也让浸信会看见建制教会或国家教会跟新约的教导完全相反。(Wamble, “Baptist Contributions to Separation of Church and State”, 3-4)

事实上,内在于分离主义运动或异见者运动(The Dissenting movement)也缓慢地醒觉这种情况:很多时异见者也想他们自己服事的宗教得到自由,以致可以用真理与上帝的名,否定对其他宗教施予自由,因为在他们看来其他宗教都是错误的。后来的左翼异见者运动逐渐走上后来被称为「彻底包容╱宽容主义」(radical tolerationism)的道路,就是米尔顿(John Milton)与威廉斯(Roger Williams)所倡议的:所有宗教都享有良知的自由(liberty of conscience),胁迫永不可以用在推进真正宗教的事情上。「彻底包容╱宽容主义」所看见的包容╱宽容,是敬虔的一个面相,并且怀疑若不通过内在的转化,真正的行为转化是否可能,而认为「不是倚靠势力,不是倚靠才能,乃是倚靠我的灵方能成事」(亚四6)。这些呼唤完全的宗教自由就成了英语世界之中浸信会先锋的前身。一六一二年在英格兰创立第一所浸信会教会的赫维尔就写道:

对人来说,有关上帝的宗教,是上帝与人之间的事情,君王不应代宗教回答任何事情,他也不能是上帝与人之间的审判官。就让异教徒、土耳其人、犹太人或其他甚么人,成为异教徒、土耳其人、犹太人或其他甚么人,很清楚,最终,我们不能使用地上的权力来惩罚他们。(Wright, Free Church, Free State, 209-210)

四、神学基础:基督是主底下的自由

浸信会在十七世纪的英格兰,作为异见者,拒绝被国家所规定的基督教生活与崇拜所模合,实在离叛国不远。但是从开始浸信会就不是只为自己追寻宗教自由,而是为了所有宗派、所有宗教甚至所有人。只是他们这样不惧怕国家迫害苦待,却是出于基督的绝对主权;上帝的主权保护子民的信仰自由。由此而引伸出怎样的教会与国家关係方才是合适的,并批判一切形式的国家高于教会的主张(erastianism)。(Brian Haymes, Ruth Gouldbourne and Authony R. Cross, On Being the Church: Revisioning Baptist Identity, 54-55)

浸信会的独特信仰、视像(vision),从开始就被良知自由与宗教自由的确信所塑造,并且论证这不只是浸信会或基督徒特有的,也是所有群体享有的。英格兰第一所浸信会创立人赫维尔划清君主的宗教权力的写作(他为此而入狱并受死):《有关邪恶之谜的简短宣言》(A Short Declaration of the Mystery of Iniquity),透过威廉斯等人而对北美洲殖民地的宗教自由奋斗,有着重大强烈的影响。但是我们不应把宗教自由建基于人类/人性论的观点,变成是因为人的自由所以应该享有宗教自由。这裡面的基础是神学的,即基督的统治并由此而言及终极地乃是上帝的主权。这种神学根源在一份也许是第一份要求良知自由与「教会与国家分离」的信仰认信文(1612-14),可以清楚看见;这份认信文是由史迈德的会众群体所订立的,其中第八十四条这样写道:

法官不能以其职权插手宗教或良知等事情,不能强迫及强制人参加这个或那个形式的宗教或教义,而是让基督宗教自由、让每个人有良知自由,并只处理公民犯罪的事情(罗十三):人对人的伤害及所作的错事,包括谋杀、姦淫、偷盗等,因为只有基督是君王,以及教会及良知的律法赐予者(雅四12)。

因为上帝在基督裡与这群信徒立约,所以这个地方教会就拥有一切的特权或「圣约的印记」(seals of the covenant)。因此,任何外在的人的权力都不能在「宗教及良知」的事情上强迫这个群体接受,无论这「人的权力」是教会的或是公民的。但是这个群体有自由去为自己辨识基督的心意,好安排自己的生活。复活基督的管治,在这个会众群体之内,是最基本的,并把一切人所宣称的权柄相对化。基督的管治不单塑造我们对基督教事工与教会政府/政体的了解,更不可避免地对广大社会的政治有所作用。因为立约群体的自由不是建立在其自己而是上帝的管治,而这必须延伸至所有人,因为他们都是活在创造主的主权底下。(Paul S. Fiddes, Tracks and Traces: Baptist Identity in Church and Theology, 260-261)

浸信会肯定地是从神学的立场上反对君主为教会的元首、国家任命主教或教会神职人员,因为这是对基督在教会之中的主权的侮辱。这是为甚么浸信会经常引用苏格兰宗教改革家诺克斯(John Knox)的名言:基督乃「救赎者的至高权柄」(The Crown Rights of the Redeemer)。(“Separation of Church and State,” A Dictionary of European Baptist Life and Thought, 458)因为若果上帝在基督裡直接与每一个个体接触,所以任何人想要主导或控制另一个人的良知,就是直接、规定、干预本应单单属于上帝的领域,或者更准确地说,干预了那上帝已经只交付给基督的领域,因而盗用了「救赎者的至高权柄」。(Holmes, Baptist Theology, 119)

五、教会:对国家保持批判的距离

异见者视教会与国家在原则上乃不可共量的(incommensurate),因而拒绝教会与国家联合的看法。这两者其实代表不同的权力。国家的权力是胁迫的而教会的权力则是劝说的。教会自身并非无瑕疵的,她也有份一切人类组织结构的堕落,但她却至少是上帝在圣灵的能力之中呼召出来朝向上帝国度的群体,而这上帝国度并非这个世界。教会生活的方式是追随被钉的弥赛亚,而不是这个世界。但这并非表示国家没有必要,它的存在具有维繫秩序与保存社会的功能,但它是根据别的原则(胁迫)来作用的,而不是教会所根据的原则(劝说),所以教会需要跟国家保持批判的距离,避免教会的生活方式出现妥协的情况。

在基督乃是「救赎者的至高权柄」的确信底下,异见者採取「分离逻辑」(disjunctive logic)而不是「联合逻辑」(conjunctive logic)。在历史之中,联合的逻辑是:一位上帝,所以相应地一位教宗,以及一位君主。分离逻辑因为只以上主为君王,再没有其他君王,所以会对地上君王的合法性提出疑问;上主并没有对手,天上地下的都属于基督。异见者可以同意上帝为了保存秩序而使用国家,但不能因此而把国家变成教会的伙伴,是上帝对受造世界的心意。因为国家只是有限的此世的实在,但又恆常倾向高抬自己,把自己变成偶像,所以教会只能承认、尊重及正面地帮助国家履行其角色,而同时需要看守、批评,甚至有时抵抗,因为国家,是堕落的权势,具有胁迫的潜力,而最大的困难是,它并不思想上帝的事,并不寻求上帝国度对它的塑造与形塑。

「教会与国家分离」的确信,是为了让教会保持批判的距离,好能忠于上帝对自己的呼召与身份,不至过度介入国家。然而,这并不表示教会与社会分离。教会可以全然投身社会,尽力去服事与塑造社会,但是必须注意国家是社会存在的强硬边角(hard edge),独有地使用胁迫力量去处理并对抗失序与无政府状态。在这样的情况下,教会作为教会是不适宜跟国家合作的,因为教会必须维持她那清晰的召命而不能溷淆。不过,个别的基督徒乃是公民,自然可以以公民身份参与国家事务,包括立法、执法或是行政等工作,把基督教的看法带着去,但却不正式代表教会在这方面的努力。然而,基督徒跟其他每一位公民一样,同样需要为其在社会所作的殚精竭虑。教会在这裡则必须扎根于拿撒勒的耶稣而为其门徒,这无可避免地远离流行价值或权力制度,而保持批判的距离让教会自己维持一种殊异的与先知的边角。事实上基督教信仰在根源上同时是宗教的与政治的异见运动。一方面它跟建制的宗教犹太教不同,因为它相信的弥赛亚已经在耶稣身上来到了。另一方面它在政治上异于其身处的罗马帝国,因为它相信凯撒不是主,只有基督是主。(以上三段参Wright, Free Church, Free State, 210-214)

六、教会:在抽离中介入

在圣经之中没有「国家」的字眼,但是在新约之中却出现「执政的和掌权的」(principalities and powers)的字眼,用来指称地上的统治者与权势(林前二8;弗二2、三10、六12)。因此,我们基本上可以透过「掌权的」这些字眼来了解圣经特别是新约如何看待国家。基本上,「掌权的」可以同时被视为上帝所创造的但却从它们被造的真正目的中堕落了而需要救赎,只是要等到上帝国度的最终来到方才完全被拯救过来。(Wright, Free Church, Free State, 229, 231)「掌权的」、国家就处于矛盾之中,而不可偏于一面来认识,强调「掌权的」的受造性而漠视其堕落,会变得天真而有可能被其奴役。重视其堕落而忽视其受造性会引致忽略它们可以行善的一面。然而,我们必须首先确认「掌权的」的堕落本性以及行善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亏损。(Wright, Free Church, Free State, 232)

在这样的了解底下,教会跟「掌权的」、国家抽离,可以是介入的一种方式:让教会被释放出来,而因着权势、国家是被造的并需要拯救性的更新,因此教会就可以寻找各种方式去介入社会之中。

1. 忠诚地成为教会:忠于教会自身的使命并活出和展现本身的价值观,而贡献公共领域。国家需要透过教会的见证来重新正确地了解那业已扭曲的公义、和平和自由。

2. 建设性地参与社会秩序与社会的居间结构:在教会与国家的「居间结构」如公民社会和文化,可以提供空间给人类的志愿组织参与政府和市场,而可较少地以胁迫的方式运作,从而把教会所持守和活出的价值转换成广大社群的价值,发展出道德共识与践行,以致最终立法。

3. 政治参与:政府的权势可以塑造社会而产生拯救性转变,但只能是以重生的方式而不是强力的方式。教会的信徒可以以个体的方式参与政治的过程而对政府产生影响。基督徒个体在社会各个政治层面可以佔有某些位置而在其位置之中发挥作用,但并不表示要获取足以扭转的权势,却是恰当地使用上帝赐予的能力和机会。基督徒个体的介入可以分为消极和积极两方面。消极的是抗衡腐败与伤害,积极的是促进美好的。教会跟权势、国家的批判性距离是防范其堕落的一面,基督徒个体的参与是为了促进其美好的一面。(Wright, Free Church, Free State, 243-245)

(作者为香港浸信会神学院基督教思想〔神学及文化〕教授。本文为作者于十二月九日在香港基督徒学会主办「在地若天:教会与政府关係之神学篇」第二讲的讲稿。)

http://christiantimes.org.hk,时代论坛时代讲场,2016.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