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政府行政部门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动权:《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桉(送审稿)》与二○○五年《宗教事务条例》的不同



9/12/2016

蔡少琪

一、引言

二○一六年九月七日国务院法制办公佈的《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桉(送审稿)》(以下简称为《条例修订草桉》)〔1〕 ,这草桉对二○○五年三月一日开始施行的《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很多重要的修改都是单方面更多赋予行政部门监控宗教活动和团体的权力,是非常值得我们关注。在《条例》(2005)七章四十八条的基础上,就条文的数量,《条例修订草桉》新增加两章,修改了卅六条,新增了廿六条,保留了十二条。修订草桉共九章七十四条。草桉也新增了对国家安全、提防分裂主义、外国势力渗透和恐怖活动的关注。

在中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网页裡,政法国防法制司发佈了〈关于《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桉(送审稿)》的说明〉(以下简称为〈修订草桉(送审稿)说明〉),其中谈及九个问题的关怀:一、关于保护宗教界合法权益问题;二、关于打击利用宗教危害国家安全问题;三、关于明确政府职责;四、关于强化宗教团体职能;五、关于加强宗教院校管理;六、关于明确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七、关于互联网涉及宗教事务的管理问题;八、关于明确宗教财产权属;九、关于遏制宗教商业化问题。〔2〕

草桉强调要人民政府加强管理宗教事务。对宗教院校大幅增加了关注,强调不容许其他组织开办宗教院校。草桉也对宗教事务的财务、出版、网络宣传和出国受训等增加了不少禁令和监督的条文。不少有份量的新增条文,是为了提防宗教活动会出现破坏国家的行为或是不在政府容许的框架下的发展。整体上,草桉赋予不同行政部门过大的监控和行政权力,让行政部门在不需要法院同意下,就有撤销、取缔和没收等行政权。若有宗教冲突事件出现,宗教人士和团体被侵权的可能性会大增,宗教团体和人士会更难维护或享受宪法裡赋予我们的宗教自由的权利!关心中国宗教发展的人士值得详细阅读这修订草桉。

二、对《条例修订草桉》的修订和新增条文的十八点分析

1.《条例修订草桉》增加了两章(第三章宗教院校和第六章宗教活动),大大扩充了对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的作出的指引和禁令。

《条例》(2005)只有七章: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宗教团体;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五章 宗教财产;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

《条例修订草桉》则有九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宗教团体;第三章宗教院校;第四章宗教活动场所;第五章宗教教职人员;第六章宗教活动;第七章宗教财产;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

2.《条例修订草桉》一开始就增加第三条。除了保护「合法」外,重点是谈到要打击的对象,就是「非法、极端、渗透和犯罪」的四个层面。这次立法的目的,是藉着立法将最近要收紧宗教管理的方针用条例去巩固。

《条例修订草桉》第三条: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3.《条例修订草桉》大大加强对「宗教院校」管理的关注。《条例》(2005)针对主要范畴是「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等四个范畴;但《条例修订草桉》则贯彻地增加「宗教院校」一词,将重要关注范畴从四个,发展到五个。《条例》(2005)只在第八条简单谈论「宗教院校」的题目,那时「宗教院校」的表达只有五次;但《条例修订草桉》却为「宗教院校」开闢了一章,全草桉用「宗教院校」的表达高达五十六次。〈修订草桉(送审稿)说明〉就「关于加强宗教院校管理」的问题点明:「宗教教育事关宗教的政治面貌、人才保障和长远发展,规范宗教教育在宗教工作中具有基础性地位。为此,将有关宗教院校的内容从现行《条例》『宗教团体』一章中调整出来,单设『宗教院校』一章,并充实了相关内容。」当局明显地希望加强对宗教院校的监控。草桉的特别关怀是「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宗教院校。」《条例修订草桉》似乎预兆着当局预备对没有登记的宗教院校採取更严厉的封杀和监控。

《条例》(2005)第三条: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条例修订草桉》第一章 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3〕

第三章宗教院校 第十一条:宗教院校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宗教院校。

4. 《条例修订草桉》的其中一大核心关注,就是强调不可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这应该是配合二○一五年七月一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条例修订草桉》在第六十三条裡,重点批判「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宣扬极端主义,破坏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煽动民族分裂和恐怖活动」的行为。当局非常关注有宗教人士藉着宗教活动的名义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袭击的活动。《条例修订草桉》不单提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修订草桉》更容许行政部门在那些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时,也能有权给予行政处罚。在六十四条的新条文裡,这行政权柄就更大了,可以不需法院同意和审讯,就能因行政部门的判断,看情节是严重的,行政部门就有权「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许可证」和「有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面对多年以来的宗教管理冲突和逼迫的历史,草桉只单方面赋予行政部门能按自己判断,就可以监控、取缔和吊销其登记证书的权柄,却没有增加制衡的条文。我们可以估计,未来宗教冲突事件可能加剧,宗教团体自己能依法自治的权力被削弱。若有行政部门的部分官员或因过份强势或因有私心腐败,滥用这些掌控性的条文,则宗教团体和领导人士随时会经历含冤无地倾诉的苦境。国家太缺乏对行政部门有制衡和自限的条文!这是非常值得关注的发展!

《条例修订草桉》第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製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第六十三条: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宣扬极端主义,破坏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煽动民族分裂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实施本条第一款行为,情节严重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採取必要的措施对其进行整顿,拒不接受整顿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

第六十四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许可证;有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5. 《条例修订草桉》的第六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宗教工作的领导」。习近平在二○一六年四月廿二至廿三日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曾强调,说:「做好党的宗教工作……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动权。」〔4〕 草桉明显地按照这个思路发展。《条例》(2005)的第五条只提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管理的责任。但修订草桉一开始就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最终的问责的部门不再停留在宗教事务部门,而是要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正如〈修订草桉(送审稿)说明〉所指出,政府是「鉴于当前基层宗教工作机构薄弱,宗教事务管理缺位等问题,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宗教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当局是感到宗教事务部门无能执行现今国安标准的管制,所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就如〈修订草桉(送审稿)说明〉所指出,「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还进一步明确了财政、税务、公安、国土、规划、建设、民政等相关部门对宗教方面违法行为的处罚责任。」〔5〕以「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的管理和审批为例,《条例修订草桉》将负责管理的单位从以前的「区的市级以上」,提升到「省级以上」。草桉的整体思路是,管理重要的宗教事务的负责部门的级别要提升,要让党国牢牢掌握宗教工作的主动权。

《条例修订草桉》新加了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宗教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条例》(2005)第四章:宗教教职人员: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在佛教团体的指导下,依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办理,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条例修订草桉》第五章宗教教职人员: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在佛教团体的指导下,依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办理,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6. 《条例》(2005)只容许「全国性宗教团体」有权力「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但《条例修订草桉》将权力扩大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这代表自治区和直辖市宗教团体也能有权选派学员出国和接收外来学员。但在修订的第九条裡,增加了明文指令,就是「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

《条例》(2005)第十条:全国性宗教团体可以根据本宗教的需要按照规定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

《条例修订草桉》第九条:全国性宗教团体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可以根据本宗教的需要按照规定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

7. 《条例修订草桉》新增了第十四到十八条关于宗教院校的细则。其中谈到要聘用外籍专业人员,需要经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批准。这在《条例》(2005)是没有说明的。纵然中国已经颇全面对外经济交流开放,但就宗教事务对外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一事,仍是需要最高级别的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批准。这表达出一份非常审慎的态度。

《条例修订草桉》第十七条:宗教院校经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和外国专家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获得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资格。具备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的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当经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8.《条例修订草桉》关注「宗教活动场所」的「资产」问题。当局关注宗教团体的资产处境,也要提防别人用「宗教」的名义积蓄各种「资产」。《条例修订草桉》的五十八条强调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监督宗教团体的财务、资产和会计制度,并强调「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组织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修订草桉(送审稿)说明〉指出,修订草桉其中两大关怀,就是「明确宗教财产权属」和「遏制宗教商业化问题」。草桉也关注宗教团体有的不动产情况,特别对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或转移很留意。草桉对不同人士滥用宗教活动去谋取经济收益发出禁令,禁止在大型宗教活动裡作商业宣传和收取个人利益。草桉加强政府对宗教团体的财务监督和管理。很多宗教人士担心的「五进五化」就有「政策法规进教堂、财务公开化」的要求。但因国家常有宗教冲突事件和部分宗教领袖被逼迫的历史,不少宗教团队对政府监控财务有极大担忧,惧怕有心人利用这些资料进行逼迫。

《条例》(2005)第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条例修订草桉》第二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制度,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其监督管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会计、财务报告、财会代理、财务公开等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财务会计人员,加强财务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组织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请参阅第四十九至五十三条)

9. 《条例修订草桉》特别关注「宗教活动场所的资金来源」,新增了一个要求,就是要保证「资金来源管道合法」。草桉赋予地方政府更多行政权柄去按需要管辖宗教建筑发展,草桉加了一句:「符合城乡规划要求」。草桉关注「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必须配合土地「整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等条例,这反映了浙江强拆十字架和部分宗教建筑物后,当局希望用条例去巩固官方土地重新的规划权。草桉预兆着国家对宗教建筑和土地使用的管理会加强。

《条例》(2005)第十四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四、有必要的资金;五、佈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条例修订草桉》第二十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管道合法」;五、佈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条例修订草桉》第三十二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信教公民实际需要,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宗教活动场所、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三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程式办理。(新增条例)

10.《条例修订草桉》新增了关于「宗教活动场所临时活动地点」申请的细则。草桉预兆着当局可能对地乡级和农村地区的建制外的宗教活动地点有比以前採取更严密的监控。

《条例修订草桉》第三十五条: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徵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后,办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手续。(新增条例)

11.《条例修订草桉》针对不少离开国家管理系统的宗教教职人员,提出明文禁令:「未取得或者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中共管治下六十多年都未能处理好建制外地宗教活动和宗教负责人士,虽然草桉明文禁止,从历史的经验来看,若不能根治彼此的不信任,根本性的矛盾是不会改变。建制外的宗教活动和领袖可能会面对更多骚扰和监控。

《条例修订草桉》第五章:宗教教职人员:未取得或者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新增条例)

12.《条例修订草桉》对官方管辖的宗教教职人员的社会保障加以肯定。并且明文指出,宗教教职人员可以带领信众开展公益慈善。

《条例》(2005)第二十九条: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条例修订草桉》第三十八条: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开展公益慈善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九条: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新增条例)

13.《条例修订草桉》用不同的条文,希望限制和管辖出境的宗教培训、会议和活动,并且明令禁止非政府认可的宗教组织去举行类似的宗教活动。在「第六章 宗教活动」的条文裡的第二段,就有新增条文,要禁止非宗教团体举行宗教活动和不能接受宗教性的捐献的命令,并且要禁止他们组织公民出境参与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当局对非登记宗教人士出境的活动非常关注。这些条文的精神,与近年中国不同宗教人士(建制内和建制外)到邻近世界不同国家有大量交流的潮流背道而驰。这些条文很难执行,但却会带给很多积极推动健康、良善、有益、多层次的宗教交流的团队各种无名的阴影和担心。若条例最终落实并过分僵硬执行,海外会更深感受到中国是迈向更封闭、更左倾的路线。这会大大伤害中国对外形象。

《条例修订草桉》第六章宗教活动:第四十一条: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献,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新增条例)

14.《条例修订草桉》为了要清晰地提出要禁止各种宗教人士在学校或大学裡进行宗教活动,增加了第四十四条。条文明文禁止在「国民教育学校」体系裡进行任何的宗教活动。「国民教育学校」是这草桉新增的用词。当局似乎非常担忧宗教人士会得着年轻人的心灵。

《条例修订草桉》第六章宗教活动:第四十四条:禁止在国民教育学校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新增条例)

15.《条例修订草桉》就出版和网络宣传增加了不少提防性、管理行和禁止性的条文。在原来关于「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的禁令裡,增加了对「煽动民族仇恨、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的禁令。草桉似乎是要回应近年疆独事件后的改变。《条例修订草桉》提出要监控大量储存、营运、进口、发佈宗教类的资料的事情。二○○五年的《条例》没有提及「互联网」,但草桉则六次提到「互联网」。当局担心不法份子借用互联网发放构成犯罪或影响国家安全的信息。但条文只赋予行政部门权力,却不谈制衡,也没有清楚巩固人民自由发表健康信仰信息的言论自由。整体上,当局对互联网宗教资讯发放有极大关注,当局会如何在互联网和微信等平台加强对宗教资讯发放的掌控,是我们值得留意的发展。

《条例》(2005)第七条: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 四、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

《条例修订草桉》第四十五条: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四、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煽动民族仇恨、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的」;……。第四十六条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的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製品进境,或者以其他方式进口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製品,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七条从事互联网宗教资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互联网资讯服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第四十八条互联网宗教资讯服务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从事互联网宗教资讯服务,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内容。(四十六到四十八条是新增条例)

第六十六条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或者互联网宗教资讯服务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从事互联网宗教资讯服务或者超出批准或备桉专桉提供服务的,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新增条例)

16.《条例修订草桉》为宗教团体参与慈善活动作出一些规范,特别要禁止宗教组织和人士藉着慈善活动或慈善机构进行传教活动。这与二○一六年四月廿八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关怀是类同的〔6〕,是要提防和禁止境外境内人士藉着慈善活动传教。

《条例修订草桉》第五十六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依法兴办公益慈善事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

17.《条例修订草桉》不容许宗教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时,有附带条件。并且,对境外大额捐赠加上清楚的管理要求,就是要得到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批。这与中国近年努力防止外国势力渗透宗教事务的关怀有关。

《条例》(2005)第三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

《条例修订草桉》第五十七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不得附带条件」,接受捐赠金额超过十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18. 针对宗教教职人员,《条例修订草桉》提出要用严厉行政管控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去防止宗教教职人员宣扬宗教极端主义和各种恐怖活动。草桉严厉限制宗教教职人员接受违反规定的境内外捐赠,并境外委任教职,并在未经批准的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草桉不单明显地有针对藏独、疆独、梵蒂冈等问题而产生的条文,也表达了想禁止体制内的宗教教职人员参与非登记宗教活动的情况。

《条例修订草桉》第七十条:宗教教职人员有以下行为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煽动民族分裂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二、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行为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四、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新增条例)

三、总结

《条例修订草桉》充满了赋予行政管理部门各种不需要经过法院就有的管理权、撤销权和取缔权。《条例修订草桉》唯一所谓有制衡的条文就是附则前的《条例修订草桉》最后一条,就是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说:「对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覆议;对行政覆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环顾中共管理的历史,要与行政部门诉讼,就如将鸡蛋打到高牆一样,自讨苦吃。中国宗教条例的管理条文最大的缺点,就是赋予行政管理部门过大的权力,有如俗语说的生杀之权,并且不多加以制衡,并且从历史的经历看,国家的法院几乎极少会就行政部门滥用权柄做出制裁。没有制衡和自我约束的管理和法律条文,依法管理会变成依法监控,甚至会变成有法为凭的霸道封建管理,这是国家历来宗教管理历史中,被世人看为最大的诟病。新的《条例修订草桉》没有减少这霸道的倾向,却反而大大增加了行政霸权的所谓法律依据。若这草桉顺利通过,并有行政部门僵硬执行的话,中国未来的宗教冲突诱因会不断加剧。世人对中国政府的印象,就宗教管理而论,会更加失望。期盼草桉能增加制衡的条文,并祈求行政部门不要僵硬和霸道行事。

1.《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桉(送审稿)》全文,引自http://www.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017190708862873&mod=zwenzhang%3fcomment=1。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宗教事务条例》的全部条文,可参阅http://big5.gov.cn/gate/big5/www.gov.cn/xxgk/pub/govpublic/mrlm/200803/t20080328_31641.html
2. 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国防法制司:〈关于《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桉(送审稿)》的说明〉(2016年9月7日);引自http://zqyj.chinalaw.gov.cn/draftExplain?DraftID=1269
3. 本文中用「」去列出《条例修订草桉》新增的表达,方便读者能较为容易辨别。读者要留意:这「」在原来的草桉裡是没有的。
4.〈习近平出席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2016年04月23日),引自http://politics.people.com.cn/BIG5/n1/2016/0423/c1001-28299513.html
5. 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国防法制司:〈关于《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桉(送审稿)》的说明〉。
6.《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指出: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登记证书或者取缔临时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四)……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的…。引自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6-04/29/c_1118765888.htm

http://christiantimes.org.hk,时代论坛时代讲场,2016.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