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徒律师等致函人大常委会 要求解释宪法前暂停对宗教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9/26/2016

对华援助协会驻守香港特约记者乔农


中国各地的牧师、学者及律师等24人,就国家宗教局报送国务院法制办的关于《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建议书,要求解释《宪法》第三十六、八十九条,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等条款,并要求在人大常委未解释之前,暂停对《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9月20日,二十多位中国公民通过邮寄方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关于解释宪法第三十六、八十九条的建议书》。该建议书称:我们是来自全国各地的24位中国公民,有执业律师、教会教牧人员、宗教研究学者、信教公民。长期以来,我们十分关注中国的宗教法治化进程,关注政府如何落实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中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今年9月7日对外公布了国家宗教局报送的关于《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民间认为,该送审稿中涉及宪法三十六条规定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宪法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的职权范围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以上问题不清楚,则制定和修改《宗教事务条例》的合宪性合法性将存在疑问。特提出解释宪法的建议。

建议书五位基督徒作者之一,李贵生律师表示,宗教事条例修订草案,新增了许多内容,其中多处与宪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要征求意见,我们五个律师都是信主的,我(李贵生)、杨兴权、张培鸿、雷小冬、范标文都是基督徒,对于宗教事务条例修订稿征求意见,五个律师起草一个意见放在群里讨论。并作了一些修改后,提交上去了”。

李贵生说,他们在起草建议中发现:“第一个就涉及到宪法36条规定,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还有国家保护人民正常的宗教活动。那么就去请教一些学者,他们讲起来就更高深了,宗教跟信仰不是一回事。宗教高深多了。但是宗教一定是信仰,信仰不一定是宗教。我们学者理解宗教就是宗教,信仰就是信仰。说宗教信仰自由的话,那就是宗教自由。应称宗教或信仰自由。那么自由的含义是什么,那是有大篇文章可写的,涉及到公民的权利”。

建议书称,无论是近年来的政策规定还是司法实践,都没有明确、直接和公开地对“宗教信仰自由”进行具体解释,导致了在涉及宗教管理的政策实施和司法实践中,执法者与信教公民因对基本概念的不同理解而出现诸多矛盾,甚至激烈冲突,造成部分信教公民认为其基本权利受到侵害。

中国全国人大作为中国最高权力机构,除了制定法律,也有解释法律的权利。国务院各部门作为行政职能机关是否有权利制定法律。李律师说:“国务院有没有权力制定涉及到公民基本权利的法规?国务院根本就没有权力。因为国务院是行政机关,他没有立法权,这样的法律应该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它属于基本法律。比如《刑法》涉及到人的自由、生命,一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这是基本法律,《立法法》里也有规定,哪些法律必须是制定法律,来加以规范的”。

李贵生还说,即使国务院制定法规,必须经全国人大授权,由国务院法制办起草,由法律专家、宗教界及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否则连提交草案的权利都没有。这些要求在《立法法》中有明确规定。他说,宗教局起草《条例》还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等:“行政许可法规定哪一些东西可以设立行政许可,要成立宗教团体要他(宗教局)批准太难了,比申请上市公司还难。想成立一个宗教活动场所,你必须通过宗教团体向县一级的行政部门申请,也就是通过三自,我还要市宗教管理部门批,几乎不可能”。

中国各地家庭教目前的会生存环境日趋恶劣,而家庭教会的人数远远多于官方三自教会。贵阳活石教会牧师苏天富对记者说,大家都应该关注宗教事务条例修正草案:“不同的宗教人士,应该要求整个社会不同的人士来参与,不能说你自己制定一个规则,要大家来参与,特别是条例中的条款非常严苛,包括对于聚会场所的要求,对于宗教团体的要求等,还有很多的处罚。包括罚款,像我们这间教会。当然他还会,如果按照新的条例,主管部门觉得你有问题,就可以处罚你。行政管教会,很多部门都可以参与,包括社区居委会都可以来管教会”。

这份建议书要求在人大常委未解释宪法条款之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暂停对《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继续公开征求意见。

对华援助协会驻守香港特约记者乔农报道。

贵阳律师李贵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