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斐逊与《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案》



8/23/2016

作者:楚寒

很多人都知道,美国开国元勋、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有一个有名的墓志铭。在其故居蒙蒂塞洛的那块洁白的石灰石方尖碑上,镌刻着杰斐逊为自己亲笔预拟的墓志铭,上面列举了他这一生最感欣慰的三项成就:“这里埋葬的是托马斯·杰斐逊,美国独立宣言起草人、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案的作者、和弗吉尼亚大学的创建人。”关于美国《独立宣言》和创建弗吉尼亚大学这两件事,我曾经撰写了文章谈到过,而关于杰斐逊起草《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案》这件事,我还尚未专文探讨过,最近因为工作上有一个空档期,不由得想要专门来谈谈杰斐逊与《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案》之间的故事了。

故事须从头说起。在1776年7月《独立宣言》发布前不久,大陆会议通过了一项重要的议案:建议殖民地各州尽快组建地方政府。获知这一消息后,杰斐逊有种无可名状的激动感,因为这是他这段时期最关心和最感兴趣的事情,也是实现自己政治理想的一个机会。在北美独立运动期间,其他的独立革命活动家一般只是追求一个目标,也即实现北美独立。可是,杰斐逊却追求两大目标,除了争取殖民地独立以外,他还致力于追求民主。所以人们看到,当其他活动人士专注于争取北美独立的斗争的时候,杰斐逊却单枪匹马地在弗吉尼亚大力推行民主改革。出生于弗吉尼亚一个农场主家庭的杰斐逊,希望通过在弗吉尼亚实行的民主改革,来带动全美范围内的民主改革。

在杰斐逊看来,北美大地上一个个面貌全新的州,才是未来国家的真正组成部分,因此,只有把各州的工作做好,才能为未来的美国奠定自由民主的稳固基石。基于这一想法,他早已下定决心,要将弗吉尼亚建成一个自由和民主的社会,以使弗吉尼亚成为其他各州学习和效仿的榜样,从而为未来的联邦共和国先建立一个典范。在杰斐逊绘制的弗吉尼亚民主改革蓝图中,包括政府建设、法制体系、继承制度等等。在这其中,始终存留在他心中的头等大事,莫过于争取弗吉尼亚的宗教自由。而在宗教领域首要的工作,则要属出台一部《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案》了。

1776年9月,他离开费城回到弗吉尼亚。一个月后,他第二次当选弗吉尼亚州议会议员。此后的几年,身为州议员的杰斐逊,将全副精力投入到这项“只有一个人承担的最有深远影响的立法改革”——自1776年秋伊始的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改革。

这项改革的目标是,在宗教自由、政教分离、宗教宽容等原则的基础上,摈弃宗教压制政策,重建弗吉尼亚新的宗教秩序。

从历史上看,宗教专制主义早在北美殖民地初创时期,即已露出端倪。早在1609年,在一批英国移民来到北美东岸的詹姆斯敦,建立了英国海外首个殖民地之后不久,当时弗吉尼亚英属殖民地的“特许状”就作出硬性规定:移民必须宣誓忠于上帝和英国国教会(即英国圣公会)。

其后的一个半多世纪以来,弗吉尼亚议会陆续出台了几项法令,规定了颇为严厉的宗教法规:英国圣公会取得官方教会,即正统教会的地位;正统教会的教义、礼拜仪式在宗教领域处于统治地位,信仰非正统教会教义的人即为异端分子,将要遭到殖民地当局的驱逐或迫害,甚至处以火刑;父母如果拒绝让子女接受正统教会的洗礼,即构成犯罪;禁止非正统教会的其他信徒非法集会;正统教会不但在政治上地位崇高,在经济上也享有特权;另外,如果一个在正统教义下长大的人否认基督教的真实性,或拒绝承认上帝的存在,或否认圣经为神圣的权威,他将被剥夺担任教会、民政或军队中任何职务的资格。诸如此类的法令,不一而足。

杰斐逊将要在弗吉尼亚争取宗教自由的努力,就是针对上述种种宗教压制的法令、政策的。

他这样做,一来源自自己的宗教观,也即,政府既没有能力、也没有权力去干涉涉及灵魂拯救的宗教问题;二来也有着相当的民意基础。一百多年来,在弗吉尼亚这个地方,脱离官方教会的信众越来越多,截至1776年,弗吉尼亚的民众已有接近半数不再信奉英国圣公会了。到了独立战争时期,非官方教会民众的不满情绪与日俱增。在1776年10月独立后的弗吉尼亚第一届议会召开之前,要求取消英国圣公会的官方教会地位的请愿书像雪片一样飞来。但是,弗吉尼亚殖民地当局对这一切置若罔闻。

1776年10月7日,是弗吉尼亚州议会开幕后的第4天。当天会议成立了一个由19人组成的宗教委员会,负责“考虑有关宗教和宗教道德方面的一切事务”。杰斐逊经多方努力,终于如愿成为该委员会的成员。看到自己的名字列入委员会名单上时,他感到十分欣慰。在这个委员会的19名成员当中,官方教会的捍卫者占了多数,与杰斐逊站在同一阵线的同仁——即要求进行宗教改革、改变圣公会居于官方教会地位之现状的改革派——属于少数派别。

为了使改革派能够精诚团结、统一步调、在对保守派的论战中取得胜利,杰斐逊竭力在他们内部做好协调、统筹策略的工作。这时,改革派当中一位身材矮小、稳稳静静的小伙子引起了杰斐逊的注意。此人的精干稳重、思想敏锐,尤其是他对民主独到的见解不断赢得杰斐逊的欣赏。这个小伙子,就是被后人称为“美国宪法之父”、后来继杰斐逊之后担任了美国第四任总统的詹姆斯·麦迪逊。

这年的麦迪逊才25岁,比人称“青年才俊”的杰斐逊还要小8岁。思想的契合、气类的相近,使得杰斐逊与麦迪逊彼此印印相契、惺惺惜惺惺。他俩很快发展成为亦师亦友的关系,开启了两人在弗吉尼亚宗教改革事业上堪称珠联璧合的伟大合作。以杰斐逊、麦迪逊为代表的宗教改革派,向官方教会、向捍卫官方教会的保守派,即将发起一场激烈的论战。

在州议会开会期间,在许多人眼中视为议会活动家的杰斐逊四处活动,异常活跃。他利用各种机会,在议会里,在酒店里,在聚会上,向各方陈述自己的宗教观点:是否信仰宗教和信仰哪一派别的宗教,完全是每个人自己的事情,容不得任何势力的干预;宗教应当与人类的自由二者和谐一致,而不是彼此抵牾;政府不应该支持或者反对任何一个特定的教会,而应当交由社会去处理教会事务;等等。杰斐逊甚至还抬出过去的史实来说法:“假若罗马政府不允许自由研讨的话,基督教决不可能被引进来。”、“我相信,历史上未曾有以教领政的自由民权政府。”

1776年11月,杰斐逊在州众议院发表了一场关于宗教问题的重要演说。议堂之上,他首先历数国教教会在北美殖民地历史上的种种流弊,大部分是过去在欧洲相沿而成的弊病,甚至是触目惊心的各种犯罪。然后,他列举了弗吉尼亚州在宗教领域种种不合理的法令,譬如弗州法律规定,以各种方式惩处加入异教教派的民众,甚至规定对异教徒处以死刑。说到动情处,他激忿填膺地指斥道,这显然是野蛮而残暴的法律!

紧接着,杰斐逊提出了一个核心问题:政府在宗教问题上到底有没有权力进行干预?他自问自答,这答案简单明了:没有!

他说,原因在于,人类社会组建公共政府,乃是为了保障自身无法独自保护的生命安全、自由权等人类天赋的权利。但宗教信仰显然与此无关,它完全隶属于个人的内心世界,是人类的私人领域,公权力应止步于此。他还说,社会中的每个男女,只须在上帝面前对自己的宗教信仰负责。

官方教会,杰斐逊以厌恶的口吻说,本身就是一个荒谬的说法。握有公共权力的官方,不应支持或反对任何一个特定教会,而应任其自行发展。他进一步地警告说,倘若宗教成为国家的工具,就会成为自由的威胁。历史已经一再证明了,教会与国家的结合,必然会导致暴政和奴役。因此,两者之间应当严格区分开来。他要竖起的,是一堵“政教阻隔之墙”。

接下来的申述最为铿锵有力,杰斐逊不禁提高了声调。国家的首要任务乃是维护自由,一个自治的、以正义和自由为根基的共和国,应将宗教主张和信仰崇拜(或信奉任何思想)的自由,归还给社会上的每一个人。相反,由国家出面去支持某一宗教(或思想学说)的特权,不但侵犯了公民的个人自由,而且是再愚蠢不过的行径了,比如,英国国教会向非国教教徒强征所谓的“什一税”,即要求信徒捐纳本人收入的十分之一供宗教事业之用;又比如,国教会享有派教士主持民众婚礼的特权。

数年后,他在一篇文章中以打比方的方式,再次阐述自己的这一政教观:“思想活动不受法律的强制。只有当我们服从执行者时,他们才对我们的自然权利行使权力,但我们从来没有也不愿让出自己的良心权,我们只对上帝负责。政府的各种权力如果扩大到这些领域,只能是对他人的侵犯。如果我的邻居说有20个上帝或者说根本没有上帝,都无损于我的一根毫毛,我口袋里的钱少不了一分,腿断不了一条。”

1776年的第一个回合较量取得了一定的战果:弗吉尼亚州议会废除了几项最具压迫性的宗教法令。譬如,废除了那些将不经常去教堂礼拜、或采取其他的礼拜方式认定是犯罪行为的法令;免除了不信奉国教的民众必须为支持国教而缴纳的款项;此外,对国教教会的各项权力也作了一定程度的限制。

但是,圣公会在弗吉尼亚的国教统治地位仍岿然不动,改革派强烈要求的先停止向信徒征收的教区费(即向自己所在教区的牧师支付薪金等费用),也没有被废止掉。在此情势之下,一项更加艰巨的工作开始了。这项工作,就是杰斐逊于翌年即1777年起草的《宗教自由法案》。

(写于二零一六年四月三十日,未完待续)
—— 原载: 華夏文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