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共同声明



6/07/2016



2016年6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委员会:

作为这份声明的签署者,我们强烈反对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4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以下简称《境外非政府组织法》,或“这个法律”),我们呼吁全国人大代表撤销这个法律。

一个稳定和有效的中国社会取决于不受政府干预而自由运作的多样化公民组织的存在,这些公民组织应该被允许自由地向海外非政府组织寻求帮助,从中获得重要的资源、培训和倡导工作。《境外非政府组织法》针对这些原则发难,因此将严重损害中国民间社会。这个法律迫使中国民间组织对外国非政府组织进行控制,从而将本土非政府组织变成公安部门的工具,而非政府组织本应将它们的精力和努力集中在改善中国人民的生活上。

这个法律还损害中国非政府组织、大学、商界、甚至中国政府与国际社会的交往。获得信息或资源、包括获得技术知识和建立伙伴关系的努力,经常会受到监视。项目与活动的许多方面以及银行账户都要受到国家的跟踪和干预。这个法律还把非政府组织模糊但武断地划分为“受欢迎”和“不受欢迎”两类。加之公安部门被赋予很大权力,这些区分不免会将民间社会轻易地政治化。这样做不符合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24/2014的决议所制定的国际法律原则。这个决议要求各国在立法以及和实践中为民间社会创造并维持一个安全和协助的环境。

这个法律将限制中国公民,包括当他们与海外非政府组织伙伴一起,不让他们有机会用新的办法去解决影响他们国家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受到民间社会的制约,将导致更大的不稳定,对国家造成更大负担。

过去几年中,中国公安部门对本国以及外国非政府组织进行了越来越密切的监视和阻挠。这个法律将把许多已经用来打压中国民间组织的有问题的官僚工具法律化,并且将警察针对国内和海外非政府组织的任意行动法律化。一些以前已经在使用的非正式的做法,现在被法律化了,这包括:

- 公安局可以任意监视和调查非政府组织;

- 警察可以以‘造谣’、‘诽谤’、‘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名义逮捕非政府组织从业人员;

- 未经事先批准的非政府组织活动会受到法律刑罚;

- 非政府组织必须向当局报告新雇员;

- 被发现违反这些模糊规定的非政府组织可能会被禁止未来在中国从事活动。

这个法律的模糊规定授权中国公安部门更广泛的执法权,把针对中国非政府组织雇员的监控永久化,而他们不过是为国人寻求尊严和繁荣。将这些限制法律化会进一步妨碍民间社会向许多中国人提供帮助的能力,目前从非政府组织项目中获益的人包括妇女、农民工、少数民族、以及关注公共健康和关注教育等问题的人。

除了压制独立公民组成的民间社会的影响力外,这个法律的通过,加上最近通过的《慈善法》,表明中国政府对民间社会疑虑重重。中国政府应该将民间组织视为伙伴,后者可以为解决中国社会面临的许多问题提供价值与行动能力。

我们呼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重建对中国人民的信任,撤销《境外非政府组织法》,赋予中国本土非政府组织更大的从事活动与倡导工作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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