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读《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



4/26/2016

陈扬跃

楔子

卡尔.J.弗里德里希的《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在西方宪政文化课上的屡受推崇,使我萌生了一读此书的念头,但三遍读罢,所明了者仍十分有限。现在将自己一点粗浅的理解呈诸老师面前,希望有幸得到指正。

我的写法也许不合规矩,但确实是我读这本书的过程的再现:先把每一章里所论述的内容及逻辑整理出来(这于我是最艰难的),再总结自己从中看到的一些东西,最后,说一说读这本书的感受和听这门课的看法。

第一章 宪政论的宗教基础问题

宪政论具有世界范围的号召力,但似乎正在丧失其往日赖以自信稳固建立的基础——基督教的信仰体系及其表述世俗秩序的政治思想中。作者并不反对宪政普遍使用的可能性,只是说起扩大使用可能产生问题。作者首先驳斥了一种错误的观念,即宪政溯源与希腊和罗马,他通过对柏拉图、古希腊城邦、波利比奥斯对古罗马的描述、西塞罗的分析指出,他们的所谓宪政称颂的是政治体制的稳定性和持久性,但其中的个人没有权利,人仅受法律严格的制约,甚至人权的核心观念--宗教信仰的自由被公开排除,这与基督教传统中的宪政功能截然不同。

圣.奥古斯丁指出真正的正义应是完全超验的合乎逻辑的宗教推断的结果,只有真正虔诚的信徒借助神的恩典才能找到,而永远不可能在世俗共同体中找到。所以无论共和国、王国还是帝国,都不肯能建基于正义之上。他确认了不合正义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但出于对原罪的深刻体认,他拒绝将这种超验正义作为政治改进的组织原则加以应用的可能性。

是否只有特定之西方意义上的宪政秩序才是适合基督教社会的正当秩序?作者认为不限于此。宪政的本质是其政治功用,也就是规定和维护人权,它的核心目标是保护作为政治人的社会中的每个成员,保护他们享有真正的自治;也就是说旨在维护具有尊严和价值的自我--这正植根于基督教信仰,并最终引发了被认为是自然权利的观念。宪政的奠基人愿意放弃他们的君权,并满足于代表人民行使其宪法的权力,这是对人的自我神圣深刻体认的一种表现。宪政的实行依靠一套加诸执掌政治权力者的规范化的约束体系来完成,而确认一个公开的反对党有助于避免执政党可能使这种约束成为无效的危险。

第二章 中世纪的宪政论

圣.奥古斯相当勉强的承认"当统治这下命行上帝禁止之事时,一个基督徒有义务采取消极不服从的态度。"托马斯.阿奎那将这种失去教会承认的统治视为一种僭主政体,它腐败至极,根本不存在由其制定的法律。在《论君主政治》中,他先明显而雄辩的称颂君主政体,之后又称君主制只具有地区适用性,这种统治者可能性是君主的职权,但由选举产生,其职权受宪法限制,这实际上暗示的是一种政党政治。在《神学大全》中,他承认法在道德和社会秩序中的中心地位,整个世界基本上被认为是由上帝为保障世界的有序运行而制定的法所安排。这种无所不在的理性使独裁统治不再必要,即使有统治者,也依据构成普遍共识基础的自然的固有的法规而行事。

托马斯.阿奎那的另一个问题是是否有上帝的正义?他认为有,就是通过宇宙秩序呈现出来的分配正义。根据上帝的智慧的理性确立了事物的秩序,上帝的正义为其仁慈所缓和。正义和仁慈就构成善行。善德的普遍正义就是法的正义,根据法律的正义显然是善德的精髓。分析神定法,他说寻求使人类从善的法必须建基于通向上帝的宗教之中。对自然法,他认为它透过上帝植根于人类的理性,而为一切人所知;他肯定了人的天生偏好,体现了对人及其向善和自我发展的能力的一种坚定不移的信仰。正义是一种上帝的力量在人身上的反映,这种对正义的超验信仰是中世纪宪政论的根源。

此外,他坚信有一种全人类共有的基本法,尽管在实施时对于特定的规条没有一成不变的真理和不折不扣地运用。

第三章 新教的宪政论

因为必须确认某种对抗敌视宗教改革的统治者的权利,新教徒才开始关心宪政的。
在英格兰,中世纪的宪政观念被转换成现代宪法的主干。经由约翰.福蒂斯、托马斯.史密斯的发展,理查德.胡克在一种完全由法支配的世界的广阔宇宙论背景中从新看待法。他对永恒法、自然的法(不是自然法)、天使的神圣法、理性的法、人法作了区分,认为所有的法都是由理性维系在一起的,它们的强制性均源于它们的合理性。人能够通过理性知晓和领悟这种合理的法律,而无需任何神启的帮助。宪法是理性的法的具体化,它来源于理性的呈现或建于同意基础上的秩序合理化。所以任何抵制都不正当。但这结论是基于为都铎王朝政府体制的辩护而提出的,值得置疑。

约翰内斯.阿尔色修斯将加尔文的理论加以系统化,提出"多元论",就是以家庭为基础的联合,组织成综合性的社会共同体,这种共同体是之下而上组建的。对于道德律,他认为"律法中的道德部分是恒久的,其司法部分可以依据清款不断变化而改变,其仪式部分事易于消亡的。"健全政治秩序存在的先决条件是相互体谅、相互支持的情感;维系条件是基督徒的博爱精神。他由"协约"的观念推导出"制宪权",虽然他对人民持怀疑态度,他还是承认国家属于人民,因为最高权力为自然属性,是不可分割,不能变换和不可让与的。

第四章 自然神论者和一神论者的宪政论

自然神论者认为上帝创造世界,上紧发条,提供摆动的定律,但不能再干涉它;一神论者认为上帝在这世上一直能动的作用于人和自然。

洛克坚持理性作为一种手段至高无上的作用,这构成他的宪政论的基础。人可以"由对这一世界上所发现的秩序和美的冥想,理性推断出一个全能而睿智的造物主的存在。"他的自然法理论认为,"法的目的不是要废除和限制,而是要保护和扩展自由。"上帝的意志体现为自然法,上帝同时赋予人理性去发现自然法。法对自主领域的确认和保护,得到公开的认可。这自主领域由自由的宗教信仰权利和财产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幸福)组成,但它是有限的,以至于没有人可以通过订立契约放弃自己无权放弃的东西,所以在这范围内立法权强有力,但它总受制于公共福利,"他绝没有消灭、奴役或故意使其臣民贫困的权利"。霍布斯和洛克都强调权利让与时这种自保的权利,但二者有本质的不同,霍布斯指称的是肉体的存在,而洛克说的是精神存在。这种自保的权利孕育出1689年的《权利法案》,后者宣称权利是不可侵犯的。在技术上,洛克认为一个好的政府规定立法权的分立,是立法者定期回到普通公民的地位,这是宪政论的精髓。

洛克的主要贡献,即当启示被作为争议的重要来源时,重点被转到了理性,基督教的合理性得到了强调。

康德批判的审视和限定理性在其中能够被指望有效运作的范围的时候,他正从理性的宗教及其理性的无限信仰中反叛出来。他宣称道德独立于宗教,它直接来源于人类的自由。绝对命令,即最高道德原则,基于一种对自由的信念,在任何时便都把人当作目的本身,而决不只是手段来使用,无论是对他自己还是对别人。他把卢梭的反宪政的公意学说转换为一种立宪权。在对两个世界的论述中,他把自然、法、正义都归诸道德人的自由世界。并用目的论(人为实现自由而将义务加诸己身)对其与现实的不和谐加以调和。他认为法包含了一种与绝对命令相符并来源于绝对命令的指令。正义是内在立法和外在立法据以联系的观念。这种对所有人的人的自主和价值的坚决维护,令一切不能让所有人参与的政府受到怀疑。

康德认为,宪政国家的终极理性是一个世界政体、一个法律之下的普遍联盟,如果安全和生存问题能够解决的话。

第五章 权利、自由权、自由:宪政的人本主义精髓

17、18世纪,洛克宣扬的自然权利是一种对抗政府的不变的,不可剥夺的和不可侵犯的权利。19世纪,自由主义被广泛信奉,它要求有能克服实现个人自由过程中的自然和人为的障碍的政治和社会组织,自由权因而转为一种政府之中的权利,这种公民自由权利被视为宪法所创立和捍卫的权利,因而也是可变的。为了从这种变化中获利或至少不受害,参与的自由的重要性日益凸现。到了20世纪,在罗斯福的倡导下,具有经济和社会性质的,包含了集体的特别是政府的新的自由也受到普遍的关注。这种权利不是旨在提供一种神话的宪法条文,它已经被各种团体和少数民族为平等和自由的长期斗争赋予了实质的内容。这些不断丰富的自由权利就是要将人从阻碍其作为人全面发展的限制和约束中解救出来。

在自由遭遇侵犯之前,这些权利是存在但不为人所认识的;但当它们被侵犯或有这样的危险而变得让人无法忍受时,权利的呼唤就变得迫切了。于是,我们有了宗教信仰权(自主的自由),选举权(参与的自由)和工作权(创造、发明、革新的自由),这每一项权利都可被表述为一种达致人的自我实现的能力,三者之间并无明显界分。

从权利依赖特定政治社会的政治秩序的角度看,所有权利都是政治的,它们依赖于该政治社会的价值和信仰,可能被剥夺。所以,为了维护自由,政府是需要的;但为了将统治者控制在保护人权的宪法秩序内,对其强有力的限制也是必要的。

有人声称,每一个政治社会必将依据其价值观和信仰来确定权利的范围和排列顺序。作者指出,这种权利的任一地方性表现都根植于这些权力属于人类这一更广泛更基本的观念。所以,我们可以建立全美国的一体宪政,我们也有能力实现全世界的一体宪政,所需的只是把人放在比国家更重要的位置。我们面临的现实问题是,人们对公共权威确保这些新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更多的要求,这是危险的。我们必须重塑宪法,通过宪法规定的条款来界定该政治社会所珍视的价值。此外,虽然人权得到普遍的承认,现存国家都不能完全践行其对人权的承诺,宪政的前途只能取决于能否建立有效的国际社会。

最后,作者指出,如果超验正义所要求的对人的信念人作为西方遗产的一部分而得到维护,它就会被推向前进。

读后感及其他

从文中划线的句子,我们可以清楚地感觉到对人的认识的提升过程。在古希腊和古罗马,公民是因为城邦才有意义,在城邦秩序之外,公民最基本的人权都没有进入人们的视野;在奥古斯丁那里,人依附于上帝的尊崇,对违背上帝的统治者有了消极抵抗权;阿奎那的正义透过上帝植根于人类的理性,使人能向善和发展,但仍然是被动者;到了胡克、阿尔色修斯和洛克那里,已经是人通过理性能够主动发现自然法了,并且人的权利的重要性也逐渐被认识到;康德终结了宪政的神学视角,也把人的价值推崇到极致,人是目的!解决了人的定位问题之后,更具有实用性的人的权利内涵问题凸现出来,不断丰富起来,一个完整的,得以充分发展的人终于成了我们的目标。

但这里有一个困扰我的问题:宪政的必要性不是来源于人性恶的观念吗?但为什么我们看到的却是对人性的日益肯定?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在吃禁果之前,人是完美的;由于曲解了上帝的立法,人吃了智慧果,堕落了,正义的上帝判处了人的原罪;人由此所获得的理性既是人性恶的标志,又是仁慈的上帝为人打开的回归他的另一通途。

在整本书里贯彻着的,并且在文中阴影部分强调着的,就是作者试图作出的结论:宪政的维系,在思想上依靠于对人的信念,在制度上依靠于整个国际社会对宪政的推崇和施行;后者建立在前者暗示的对超验正义的认识的普遍共性的基础上。

转自雅典学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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