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磊律师:黑暗的一天:郭飞雄、孙德胜案宣判记



12/16/2015




在2014年12月28日早上9点开庭至29日2点50分休庭整整一年后,郭飞雄案终于要开庭宣判了,时间是2015年11月27日,星期五。

我们于26日下午到达广州天河区法院边上的七天酒店,在办理入住手续时,我发现酒店对面的马路上,有七八个男子坐在路边打牌。入住房间后,从走廊往外一看,酒店边上的一个厂房的院子里,停了三部警车,其中一部大巴,三部车的停放位置,似都与去年开庭之前的一模一样,让人心生今昔是何年之感。

27日早上,一如既往的,法院大门外很远的路上,就是着装警察、秘密警察成群,进入法院的路口,法警林立。查验律师证件进入路口之后,有一段两百米左右的通道,每十米站立一个法警,煞有其事样。

我们按通知的9点到达30法庭所在楼层,但走廊被法警封锁,让我们在边上等候,期间看到十几个不知道从哪儿来的“旁听群众”,男男女女,面无表情。而我们知道的真正的旁听者,就只有郭飞雄的哥哥杨茂全和孙德胜的哥哥孙金喜。更多的真正想要旁听的,正在二百米开外的公路上被秘密警围堵、驱逐、抓捕着。一直等到9点40,我去问法警,请其去询问一下现场负责人,通知9点开庭,为何现在还不让我们进法庭?我们需要一个解释。10分钟后,法警通知我们进入法庭。

李金星、陈进学、陈以轩和我四人进入法庭,却发现公诉人、“旁听群众”都没有在法庭。法官郑昕、罗成、鲁肖走进法庭,在审判席落座。

郑昕:杨茂东、孙德胜被指控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一案,经法院审理,认为天河区检察院指控的第二节事实不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而是构成寻衅滋事,现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241条的规定,听取你们辩护人的意见。

李金星:严重抗议天河区法院的这一做法!另外,我们需要时间准备辩护。

张磊:请法院给予我们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准备辩护意见,这是参照提前十天送达起诉书的规定应当给予的准备时间。

郑昕:你们是专业的辩护律师,你们已经查阅过案卷,查看过证据,也参加了上一次的开庭审理,你们应当有能力当即发表辩护意见。

张磊:有没有能力是另外一回事,你依法应当给予我们准备辩护的时间。

郑昕:你们有没有辩护意见?没有的话由孙德胜的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

李金星:审判长我要求你回避,因为你的这一行为严重损害了当事人、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构成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你已经不能公正的审理本案,你应当回避。

郑昕:回避的问题上次开庭的时候已经说过了,不得再提。

李金星:你现在的行为使你出现了新的回避事由,要求你回避是法律赋予我的权利,我现在要求你回避,你必须回避。

郑昕:李金星律师,我现在终止你的发言。

李金星:你凭什么终止我的发言?你有什么权力终止我的发言?你这是滥用职权,我要控告你。而且,我要求被告人和公诉人都到场,我要求和公诉人辩论。

郑昕:我已经终止你的发言,不准你再发言。你们没有辩护意见,下面由孙德胜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孙德胜的辩护人有没有辩护意见?

陈进学:杨茂东的辩护律师都还没有发表辩护意见,你应当先听取他们的辩护意见。

郑昕:他们不发表意见,现在问你有没有辩护意见,没有的话······

李金星:这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大的宪法案件,每个参与本案的人都必将被记入历史,每个人都必须承担责任历史责任,每一个做恶的人都会被铭刻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郑昕:李金星律师你已经被终止发言资格,不准再发言!

张磊:我有辩护意见。我要发表辩护意见。请书记员记录我的每一句话。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先请法庭明确一下,在听取我们的辩护意见之前,是否已经听取了当事人本人的辩护意见,是否已经听取了公诉人的意见。

郑昕:已经听取了杨茂东和孙德胜的意见,已经听取了公诉人的意见。

张磊:以下是我的辩护意见。首先,我认为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在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之外,直接给当事人增加一个罪名的做法,令人十分震惊,甚至是令人发指,这是严重的滥用职权,是在玩弄和亵渎法律。

郑昕:张磊律师,注意你的用词!

张磊:这是对法律的践踏,损害了程序正义,严重侵害人权。其次,我要求本案审判员郑昕、罗成、鲁肖回避本案,因为他们的行为极其不正当,已经不能公正的审理本案,所以我要求合议庭三人回避此案审理。

郑昕:回避问题不准再提了。

张磊:然后,请法庭再明确一下,你法庭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节事实构成寻衅滋事,为了能够有针对性的发表辩护意见,请法庭明确一下他们被指控的第二节事实构成刑法293条第一款规定的哪一项?

郑昕:刚才法庭已经说过,被指控的第二节事实构成寻衅滋事。

张磊:寻衅滋事罪名规定有四项四类行为,你法庭认为他们属于哪一项?

郑昕:已经告诉你了他们是寻衅滋事,你还要不要发表辩护意见?

张磊:好,你既然不明确你们认为他们到底构成哪一项,那我一项一项来说。首先,他们不构成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一)项的“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因为他们没有殴打任何人;他们也不构成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因为他们显然也没有此种行为;他们也没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务”所以也不构成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三)项。现在看来唯一可能被法庭认为的,就是要用第(四)项“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这一口袋条款要强行把他们装进去了,但是,稍有常识和理性、良知的法律人,便知道这强行装也是装不进去的。首先他们并没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他们只是在几个地方的公园、标志性景点边上拉横幅要求官员公布财产、敦促全国人大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完全是他们在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把公民行使自己言论自由的表达行为,视为起哄闹事,做出这样的认定的司法部门其实才是真正的“起哄闹事”,是做出这样认定的司法部门在对公民个人、公民权利“寻衅滋事”。

郑昕:不得攻击司法部门,否则终止你的发言。

张磊:他们展示横幅,往往都只有一两分钟时间,很快就离开了现场,根本就没有引起现场秩序的混乱,更别说严重混乱。即使有一些人参与了围观,那在公园、景区开阔空旷的场地上,十几二十几个人围观一小会儿,又怎么能说造成了公共场所秩序的严重混乱了呢?案卷中那上百张照片,都无不显示现场的人员之少,往往只有几个人,怎么就能说造成现场秩序严重混乱了呢?

郑昕:这些观点你上次庭审时已经发表过了,不要再重复了。

张磊:你不要打断我,我上次一年前说了什么你记得那么清楚吗?即使我说过了,那上次我是在辩护他们不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现在我是在辩护他们不构成寻衅滋事,两者能一样吗?

郑昕:你发言简要一点。

张磊:你凭什么要我简要发言?我要详细发表辩护意见。

郑昕:你还有没有辩护意见?没有就不要说了。

张磊:我还有!他们拉横幅要求官员公布财产、敦促全国人大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是在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履予他们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这是行使他们言论自由、表达自由的宪法权利,任何人无权以任何借口剥夺。

郑昕:这个观点你上次也已经说过了,不要再说了。现在终止你的发言。孙德胜的辩护人有没有意见要发表。

陈进学:杨茂东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还没有说完,你应当让他先说过,我再发表辩护意见。

郑昕:你有没有意见,没有的话就视为你放弃发表辩护意见。另一位辩护人有没有?没有的话就视为你们自己放弃发表辩护意见。

陈进学:我有!我首先要求你回避。

郑昕:不要提回避这个问题,你还要不要说?

陈进学:按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1条,法院认定罪名和检察院指控不一致的,应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充分保障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权,必要时应重新开庭。刚才合议庭在听取被告人孙德胜意见时,辩护律师没在场,严重侵害了孙德胜聘请律师为之辩护的权利。而且是分别单独听取公诉人和辩护人的意见,没让控辩双方辩论。基于上述理由,我现在要求本案重新开庭审理。孙德胜他们拉横幅要求官员公布财产、敦促全国人大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在行使自己的言论、表达自由的权利,他们的行为并没有造成任何一处公共场所的秩序严重混乱,不构成刑法第293条所规定的寻衅滋事的任何一项。

郑昕:合议庭认为本案不需要重新开庭审理。你后面的观点前面的辩护人已经说过了,你不要再重复了。

陈进学:我再次申请你回避,你严重侵害被告人和律师的诉讼权利。前面的辩护人是前面的辩护人的意见,并且你也没有让他们说几句,我是孙德胜的辩护律师,我现在是为孙德胜辩护。

郑昕:我现在终止你的发言。另外一位辩护人有没有?

陈以轩:我认为法院目前对本案的这种处理方式是严重不正当的。

郑昕:你有没有辩护意见?没有就结束了。

陈以轩:第一我认为应当给予第一辩护人提出的充分发表辩护意见的时间及权利,这个案件你们法院一帮子人,包括最高院那一帮子研究对付九个月,三次延期,同样是专业人员现在你突然做一个决定要我们辩护律师几分钟时间准备,而且还限制几分钟发表意见,第一被告辩护律师问你适用法律那一款你还不知道,这不公平不平等;第二点意见,这个案件其实很简单,不复杂,任何一个有良心的人都可以做出准确判断,只需要有良心就行,不需要什么复杂的专业知识,然而你们昧着良心,充当打手,冲在第一线(法官不断打断)。

郑昕:本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1条的规定,已经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现在辩护人继续等候开庭。(说完极速拂袖而去)

以上记述采用对话的方式,是为了方便阅读,实际上的情况远远没有这么流畅,也激烈得多,几乎我们的每一句话都被郑昕在穷凶极恶的表情支配下几乎变形的脸庞中血盆般的大口吐出的恶狠狠的话语所打断,期间夹杂着我们不断的单独或齐声抗议、郑昕专横粗暴的压制,还有随时要使用法警把我们拖出去的威胁氛围。

十分钟后,再通知我们进入法庭。两个人坐在了公诉席上,其中一个是我上次当庭控告过他犯有徇私枉法罪的王宇,另一个是此前没有见过的一位女者。能容纳十来人的旁听席上,坐满了“旁听群众”,杨茂全和孙金喜被挤在最后面最边上的角落里。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然后让大家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三个审判员走进法庭走上审判席。陈进学律师端坐不动。郑昕恼怒的厉声质问“陈进学律师你为什么不起立”?陈进学律师说“因为你不值得我为你起立”,郑昕继续厉声说“你这是在藐视法庭!”并示意法警。陈进学律师不得已起身,同时说“我这起立,仅仅只是表示对法律的尊重,并不代表你值得我尊重。”

大家坐下后,郑昕马上宣布带被告人到庭,郭飞雄(杨茂东)被两个法警架着带拖的走进法庭(郭飞雄带着脚镣),郭飞雄一进法庭,就高声要求验伤,说法警在把他从看守所押往法院的途中,故意给他戴黑头套、故意反铐、很用力,把他的手弄伤了,他要求当庭验伤。郑昕不为所动。我和李金星律师也要求法庭当庭为郭飞雄验伤,但是郑昕指示法警控制住郭飞雄,两名法警一人一边,使劲的扭抓住郭飞雄的手,其中一只手用力的反掰着郭飞雄的手掌,郭飞雄继续大声抗议:我早就跟你们说过我是一个和平的民主人士,我不会有任何暴力行为,你们为什么这么使用暗力当庭伤害我的身体?我要求验伤!郑昕不为所动,准备开始宣读判决书。我提出对公诉席上的公诉人身份有异议,这次出现了一个上次开庭时没有的身份不明的人。郑昕让公诉人说明,被我控告犯徇私枉法罪的王宇用一副“胜利者”的表情似乎很得意的说“受本院检察长指派,边上这位XXX作为书记员出席法庭”。我和他金星律师当即提出,对面桌上牌子写着公诉人,没有写书记员,请法庭让公诉人的书记员坐到别的地方去,不要坐在公诉人席位上。郑昕哪里会理会这些,直接宣布所有人起立,然后开始宣读判决书,宣读过程中,一直伴随着郭飞雄“我要求当庭验伤,你们怎么能这么暴力对待污辱一个和平的民主人士”、伴随着李金星律师和我“你们不能当庭继续伤害郭飞雄的身体”、“你们不能当庭损害郭飞雄的基本人权!”的抗议声。对这一切,郑昕毫不理会,很快的宣读完了判决书,然后询问当事人意见,孙德胜说“不服,我要上诉。”郭飞雄说:“我要上诉,你们这个判决是反正义、反法律的······”只听得郑昕一声令下:闭庭!把当事人带出法庭!一队法警讯速从法庭后面的门里冲出来,扑向旁听席,把“旁听群众”带离法庭,同时,一直押着郭飞雄、孙德胜的四个法警讯速的把郭飞雄、孙德胜拖离了法庭。一片混乱中,我听到李金星律对着也讯速离去的郑昕大喊三遍:郑昕你必须为本案承担历史责任!郑昕你必须为本案承担历史责任!郑昕你必须为本案承担历史责任!

一分钟后,书记员把早就印制好了的判决书送给我们签收。“听取辩护意见”,哼哼。拿了判决书后,我们即离开法庭,在离开法院审判楼时,二个法警拦住我们,说我们还没有签笔录,我对着他们的执法记录仪说:我们不会在这种践踏法律、践踏人权的法庭笔录上签下我们的名字。

这真是黑暗的一天。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