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志强案最新消息



12/08/2015

李知能 2015年12月08日



今日(2015年12月8日)为此案正式开庭审理前的庭前会议。浦及其律师均出庭于北京二中院。控方的两项控罪事实由此前的30余条微博缩减至附近中的七条微博。被告律师提出三项要求:1:浦发表过两万多条微博,要求法院调取所有的微博来考虑此案,不应以偏概全,一叶障目;其次:要求所有的所谓被伤害的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说这些所谓被伤害的人可能根本没有看过浦的微博,哪里谈得上伤害?最后,律师认为此案被告没有被羁押的必要:被告身体不好,也并非暴力事由,更谈不上串供的可能。希望法院慎重考量被告律师的要求。



对浦志强案的纯法律分析

张雪忠


2015年12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浦志强案召开庭前会议。据辩护律师会后披露,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系基于浦志强所写的七条微博,指控他犯有煽动民族仇恨罪和寻衅滋事罪。

在这篇小文中,我暂不讨论浦案的政治起因、政治性质或政治影响,只是严格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和刑法原理,来分析浦志强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供相关司法机关和关心此案的公众参考。

一、煽动民族仇恨罪部分

关于煽动民族分裂的指控,浦的微博内容一方面是谴责有疆独背景的暴恐袭击,另一方面也呼吁当局改进现行民族政策,促进民族和解与团结。比如,浦在2014年5月1日的微博中称,“新疆恐怖袭击越发频繁,我当然谴责暴力,但在此基础上,探讨是必须的”,他“希望新疆公检法会尊重宪法和尊重人权”。针对昆明的暴力袭击,他也说“昆明事件太血腥,凶手罪孽深重”,但同时认为当局的新疆政策,以及王乐泉先生主政新疆的管治方式,亦有值得反思之处。

在一个多民族国家,相对而言,少数族群更可能会有一种处于弱势的心理,而来自多数族群的意见人士,若是经常为少数族群发声,为他们争取更好、更公正的对待,只会缓和他们的弱势心理,强化他们的国家认同。

浦志强先生以一名汉族人的身份,呼吁当局反思和改进现行政策,切实尊重维族同胞的平等权利和基本人权,这种行为绝不应认定为煽动民族仇恨。恰恰相反,浦的这种超越族群界线的呼吁,只会减轻和缓和维族同胞对汉族同胞的疑惧,从而促进维汉两族之间的和解与团结。事实上,浦的相关言论,是在向维族同胞传递一个非常积极的信号:维护维族同胞的平等权利和基本人权,不但是维族人自己关心的事情,而且也是汉族人关心的事情。

由于浦志强的微博言论事实上不可能煽动民族仇恨,他的行为当然就不构成犯罪。相反,如果因此而对他进行刑事处罚,那倒反而有可能恶化维汉两族同胞的关系,因为,这无疑是在向维族同胞传递一个不祥的信号:汉族人哪怕只是以言论的方式,为维族人争取更公正的对待,都是必须加以惩罚的犯罪行为!

另外,现行宪法第35条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第41条也规定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如果浦志强仅仅因为行使宪法规定的权利,就必须面临刑事上的处罚,那不但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而且也将损害宪法的权威。


二、寻衅滋事罪部分

在与这部分指控有关的微博中,浦志强只是对申纪兰、田振辉等人,以及对执政党进行了批评和讽刺。

申纪兰常年担任全国人大代表,却未曾表现出必要的问政能力,本来就极富争议,在网上讥讽乃至责骂她的人,几乎多得难以计数。我不想在此品评她的个性或为人。但从法律上说,既然她都是担任重要公职的公共人物,她的名誉权就要受到一些特别的限制。也就是说,人们对她的批评或讽刺,可以超过适用于常人的法律尺度。

由于申纪兰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系某地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人们针对她的批评和讽刺言论,还应受到宪法第41条关于公民批评权规定的特别保护。可以说,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浦志强在微博上对她的批评和讽刺,甚至连民法上的侵权行为都谈不上,更不用说是什么犯罪了。

田振辉是“7.23温州动车事故”所涉动车的信号设备设计单位的党委宣传部长,亦属有义务接受和听取公众批评的公职人员。那次责任事故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公众的愤怒情绪,以及针对相关工作人员的激愤言辞,既是可以理解的,也完全是法律所容许的。更何况,浦志强甚至并未在微博上点出她的姓名。

另外,对执政党的批评和讽刺不构成犯罪,在现代社会应属自明之理。

我相信,上述分析足以表明,浦志强的七条涉案微博,只是一些批评政府政策、公共人物(甚至是国家工作人员)和执政党的言论。发表此类言论,属于行使公民基本权利的正当行为,并不能被认定为犯罪。但愿法院最终的判决不会让人感到失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