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统·国统·道统·法统——《圣经》神人“圣约”之法理透视



9/15/2015

乔飞

内容提示:】:《圣经》是解读西方法律文化的一个窗口。《圣经》由八大神人“圣约”组成。神人“圣约”是一种法律关系;“血统”、“国统”是其主体要素,“道统”是其客体要素,“法统”是其内容要素。“圣约”藉“血统”得以订立,“血统”藉“圣约”得以延续;“国统”藉“圣约”得以奠定,“圣约”藉“国统”得以承传;贯穿前后“圣约”的中心,是永恒不变的“道统”;“圣约”的内容,蕴含独特的“法统”。“圣约”对西方法律传统产生深远影响。

关键词: 圣经 圣约 血统 国统 道统 法统


宗教对法律常有重要影响,世界上最大的宗教基督教更是对西方法律传统影响巨大。基督教的这种神奇力量,最根本的一点在于其教义经典《圣经》被西方人视为上帝之“圣言”,是上帝对人类的“特殊启示”。事实上,《圣经》在全世界被公认为“书中之书”;在被视为“人类进步之阶梯”却又浩如烟海的众多书籍中,《圣经》的发行量最大、读者最多、流传范围最广也最为久远,因此对人类文明的影响也最大。“没有希伯来《圣经》,世界文明的历史将会重写”;同样,没有基督教,以“宪政”、“法治”为根本特点的西方法律传统也难以形成。《圣经》是解读西方法律文化的一个窗口,“约”是《圣经》的主要内容,整本《圣经》就是由八大“圣约”组成。从法理的角度看,“圣约”就是神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其中,“血统”与“国统”为这一法律关系的主体要件,“道统”是这一法律关系的客体要件,“法统”则由这一法律关系的内容所产生。本文试图从法学的视角,探讨《圣经》神人“圣约”的主要内容及其蕴含的法律原理、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并概略梳理其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影响。



一、《圣经》中的八个神人“圣约”



《圣经》中“约”有四种形式:神指着自己的誓约、神与人的圣约、人与人在神面前的圣约、人与人之间的契约。第一种约的主体只有一个,即上帝自己发誓而成的誓约。第二种神人之约是《圣经》中约的最主要的形式;“拣选——立约”是上帝做事的一贯方式,因此《圣经》就是一本上帝与人立约的书,又称为《新旧约全书》。第三种约的立约主体虽是当事人双方,但有上帝在其中作见证人或保证人;如亚伯拉罕与亚比米勒之约,大卫与约拿单之约等。第四种约是纯粹的人与人之间的立约,排除了上帝在约中的参与,如雅各为娶拉结与拉班所立之约; 这种约的当事人由于缺少对神的敬畏,常利用立约欺骗对方以获取私利。前三种约由于有上帝的介入而被称为“圣约”(covenant),最后一种约排除了上帝的介入成为世俗之约因而被称为“契约”(contract)。本文主要讨论第二种约,即神人之间的“圣约”。《圣经》中这样的约共八个,即伊甸之约、亚当之约、挪亚之约、亚伯拉罕之约、摩西之约、巴勒斯坦之约、大卫之约和新约。



1.伊甸之约。该约是八大圣约之首,规定了人类在上帝所造世界中的权利义务。该约主要内容有:(1)由于上帝造人是“照着我们(上帝)的形像,按着我们的样式造人”,因此人类具有万物灵长之尊贵地位;(2)上帝要求人“生养众多,遍满地面”,人类因此拥有婚姻权、生育权、家庭亲权、迁徙自由权等基本权利;(3)上帝将新世界委托给人类管理,要求人“管理海里的鱼,空中的鸟,地上的牲畜,和全地,并地上所爬的一切昆虫”,因此人类有管理世界的权力;(4)上帝“将遍地上一切结种子的菜蔬和一切树上所结有核的果子”,全赐给人作食物,因此人拥有生活保障权;(5)“耶和华神将那人安置在伊甸园,使他修理看守”;因此人有修理看守伊甸园这一美好家园的权利与义务;(6)“耶和华神吩咐他说,园中各样树上的果子,你可以随意吃,只是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你不可吃”;人享有充分的权利自由,但必须遵守一条禁止性规范:不得吃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7)规定了违约责任及刑罚:吃了禁果一定死亡。



2.亚当之约。由于人滥用自由意志,触犯了伊甸之约禁食禁果的律条,其身份从原来的“天之骄子”跌落为上帝面前的“阶下囚”。上帝为信守圣约不得不对人施以审判与刑罚;该约实际就是一份“判决书”:(1)蛇由于成了撒但的工具,“就必受咒诅,比一切的牲畜野兽更甚”,而且从此“必用肚子行走,终身吃土”,从一种美丽的动物变为令人厌恶的爬虫。(2)妇女的地位被改变:不仅增加了“怀胎的苦楚”,而且“你必恋慕你丈夫,你丈夫必管辖你”,从此在家中以丈夫为首,受男人辖制;男女平等关系被打破。(3)男人因为“听从妻子的话”甚于神的律令,其命运也发生变化:必须“终身劳苦”、“汗流满面”才能获得“糊口”的生活保证,从此不得不承受繁重的劳动。(4)人不得不承受违约之后果:死亡;不仅灵性与上帝隔绝,而且面临身体的衰老死亡,“直到你归了土”;“你本是尘土,仍要归于尘土”。(5)因人犯罪的缘故,大地遭受咒诅,“长出荆棘和蒺藜”,世界变成人类的大监狱。(6)刑罚中依然给人以生活保障,可以“吃田间的菜蔬”。(7)应许人类有打破厄运的盼望:“女人的后裔”将和罪恶之源撒旦“彼此为仇”,女人的后裔(指耶稣基督)要打伤魔鬼的头,为人类胜过黑暗的势力。(8)首次宣告上帝的救赎恩典;“女人的后裔”、“皮子作的衣服”预表新约道成肉身的耶稣基督,同时启示人类“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的救赎之道。



3.挪亚之约。由于人在地上的罪恶极大,上帝用洪水毁灭了全世界的人,唯独拯救了敬畏上帝的义人挪亚一家八口。本约就是于挪亚一家出方舟之后,上帝在亚拉腊山附近与其所立。此约主要内容有:(1)亚当之约中大地因人的罪开始受咒诅,现在因挪亚筑坛献祭敬拜上帝,上帝就不再继续诅咒大地。(2)上帝设立自然界的秩序,“地还存留的时候,稼穑,寒暑,冬夏,昼夜就永不停息”。(3)承诺不再以洪水灭绝世界。(4)赋予人类生养权、居住迁徙自由权。(5)再次确立人类万物灵长的地位,所有的动物都交给人类治理。(6)设立人类生活保障法:一切动物、菜蔬“都可以作你们的食物”。(7)设立生命权保障法:“流你们血、害你们命的,无论是兽、是人,我必讨他的罪,就是向各人的弟兄也是如此;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人的生命神圣,受圣约保护,杀人者必偿命。(8)以彩虹为“立约的记号”,此为该约必备的形式要件;彩虹是和平的象征、是折光的灿烂,也是囊括全球的表征,预表后来的人类救主耶稣基督;神人双方均以此记念上帝对人类的救赎。



4.亚伯拉罕之约。该约于公元前2100年耶和华上帝与以色列的血缘祖先亚伯拉罕所立;该约揭开上帝救赎人类启示的新篇章,有关“拣选”与“血统”之工自此连续不断。立约的前提,亚伯拉罕“要离开本地,本族,父家”,往上帝所指示的地方去。即在圣约中,神要求人顺服他。具体内容有:(1)上帝应许亚伯拉罕成为大国,确立他作“多国之父”的地位;表现在两个方面:属血气的子孙即以色列民要“如同地上的尘沙那样多”,属灵的子孙即因信仰成为亚伯拉罕的子民要“像天上的星星那样多”。(2)上帝承诺必赐福亚伯拉罕;也体现在两方面:属世的福,神要赐给亚伯拉罕及其后代土地与财产;属灵的福气,亚伯拉罕因信仰上帝而得称为义。(3)为亚伯拉罕祝福的,上帝必赐福与他;咒诅亚伯拉罕的,上帝必咒诅他。(4)“国度从你而立,君王从你而出”,承诺亚伯拉罕将成为以色列国之父与该国君王之祖。(5)该约的权利义务对亚伯拉罕的后代同样具有效力:“我要与你并你世世代代的后裔坚立我的约,作永远的约”,“你和你的后裔,必世世代代遵守我的约”。(6)该约订立必须履行“割礼”之仪式;亚伯拉罕及其所有的男性子孙,“生下来第八日,都要受割礼”;该形式要件是强制性规范,“不受割礼的男子,必从民中剪除”,因为他违背了圣约。(7)“地上的万族都要因你得福”,预示亚伯拉罕那特别的子孙耶稣基督将给全人类带来救赎之恩。



5.摩西之约。又称“西乃之约”, 大约订立于公元前1450年,在以色列人出埃及后、漂流旷野之时,上帝于西乃山(何烈山)通过摩西与以色列民族所立。摩西之约就是《摩西律法》,即犹太教的《律法书》或“托拉” ;主要由三部分组成:诫命、律例和典章:



(1)诫命,即“十诫”。 诫命是生活的一般普遍原则,也是社会生活和宗教生活的基础。内容分为两部分:一是人对神的责任;涉及敬拜的真正对象,敬拜的正确方法,敬拜的正确态度,敬拜的圣日。二是人对人的责任;规定了“孝敬父母”作为人伦的首条;“不可杀人”,因为人是按神的形象而造;“不可奸淫”,确保以色列人的行为符合伦理;“不可偷窃”,禁止用不正当手段取得利益;“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确保司法公正;“不可贪恋人的妻子”,确保家庭秩序的稳定;“不可贪图他人的房屋、田地、仆婢、牛、驴并一切所有的”,则从总则地位上确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原则。



(2)律例,即社会生活律法。其包括民事、刑事、司法、国际关系等各个方面,涉及司法审判、惩罚罪犯、财产权、善待穷人、教导儿童和其他事宜。规定了洁净食物的条例、豁免年的条例、对待奴婢的条例、审判官的设立、审判的原则、证人作证的条例、凶杀案件究察的例、刑罚禁止株连条例、立王的条例、祭司利未人的产业条例、逃城的设立条例、娶妻条例、长子继承条例、顽梗儿子惩戒条例、助人条例、安全条例、妇女贞洁条例、奸淫案件审判条例、军营洁净条例、恤贫条例、立子嗣条例、献土产条例、离婚再婚条例、赎地赎房产例、借贷条例、卖身自赎条例等方面的内容。



(3)典章,即宗教、礼仪生活的律法。其对宗教敬拜场所——会幕的结构作了详细的设计要求,对约柜、香坛、陈设饼桌、灯台、洗濯盆、祭坛等圣物的材质、形状、功用作了详细要求。规定祭祀权专属于祭司,其他任何人不得僭越;详细规定了祭祀的类型、程序、适用范围。设立了逾越节(无酵节)、七七节、住棚节三大节期制度以及安息日、月朔、吹角日、赎罪日、安息年、禧年等其他宗教节期制度。典章也规定了以色列人生活的食物、生育、麻风、血漏等洁净之律,以及寄居者、亲属、邻舍、家庭等相交之律。全部律法中这部分内容最多。



6.巴勒斯坦之约。本约为以色列人进入应许之地后所应遵守的行为规范,核心内容是向以色列人强调:在日常生活中,遵守圣约必受祝福,违背圣约必遭咒诅。此约之要点:(1)要求以色列人守约;否则,他们必被“分散在万民中,从地这边到地那边”,在那些寄居的列国中,“必不得安逸,也不得落脚之地”,这样,他们将“在天下万国中抛来抛去”。(2)以色列人将来要在散居列国的悲惨境遇中悔改归向神。(3)以色列人悔改即重新遵守圣约时,上帝“耶和华你的神必怜恤你,救回你这被掳的子民。”(4)以色列人将回归故土,重新回归耶和华独一真神信仰,重新遵守圣约,“你必归回,听从耶和华的话,遵行他的一切诫命,就是我今日所吩咐你的。”(5)迫害以色列民的国家将受上帝的审判。(6)若再守圣约,以色列国将再次兴旺发达。(7)再次强调以色列人要爱神守约,生死祸福系于以色列人是否遵守圣约中的“诫命”、“律例”。



7.大卫之约。该约是以色列人于公元前1000年建立王国之后,耶和华上帝与大卫王在耶路撒冷所立。此约的内容有:(1)神承诺建立大卫的家室;(2)大卫去世后,其后裔将接续王位;(3)“我也必坚定他的国,他必为我的名建造殿宇”,即上帝通过大卫所缔造的以色列王国将是一个神权统治的国家;(4)“我必坚定他的国位,直到永远”,即这一国度及其王权都不是短暂的、而是永远的。就“血统”而言,大卫的后裔耶稣基督所创永远荣耀的国度,即根据此约而建立。



8.新约。该约是“道成肉身”的基督在耶路撒冷与众人所立。该约明确被赋予“新约”之名;相对而言,此前的诸约均为“旧约”。此约主要特征是:(1)旧约均有瑕疵,新约为“更美之约” 。(2)新约以耶稣流血牺牲之救赎为根基,以基督设立圣餐礼为标志。(3)新约的遵守,不是仅靠人的因素,而是“神在你们心里运行,为要成就他的美德”。(4)新约的对象不仅是以色列人,而是全人类;基督要求门徒将新约福音传遍全世界,使“万民”都作他的门徒。(5)新约之下,上帝要将“律法放在他们里面,写在他们心上”,人因信仰获得新生命,从而使人与上帝具有生命的内在联系,使人甘心顺服神并遵守诫命。(6)新约为众约之总结,是上帝与人类的终极之约,永不改变,永远完全。



二、神人“圣约”下的“血统”、“国统”、“道统”、“法统”



基督教的上帝是一个愿意与人建立关系的上帝。对于人类,上帝并不是高高在上、不闻不问,因为人是他的精心创造物。但这位上帝并不随意与人建立交往关系,而是通过缔约的方式,与人结成一种“圣约”关系。“圣约”本质上就是“法”,因此上帝与人结成的实际是一种“法律关系”。作为这一法律关系的要约主体,上帝并不随意与人立约,而是精心“拣选”其立约的对象。自亚伯拉罕之约开始,上帝拣选的对象逐步从个体转向群体;上帝使不能生育的亚伯拉罕生出承受圣约之以撒,以撒则生雅各,雅各又生出十二个儿子,如此生殖繁衍,“血统”不断流传,终于形成一个人丁兴旺的以色列血缘种族,藉此“血统”以传承“道统”。在组织上,透过“摩西之约”,以色列“血统”得到规范整合,逐步形成一个神权统治的国家,从而奠定一种特殊的“国统”,以便更有效地传扬耶和华独一真神信仰之“道统”,以期实现上帝救赎世界的目的。“道统”是“圣约”神人权利义务的中介,是“圣约”这一法律关系所指向的根本目标,因此是“圣约”法律关系之客体。“圣约”的内容对神人双方都具有“法”的效力,随着“圣约”的代代流传,特定的“法统”自然形成。“血统”、“国统”、“道统”、“法统”分别作为主体、客体和内容共同构成了“圣约”这一法律关系的全部,在“圣约”传承中它们是缺一不可、有机结合、无法分割的。



(一)“圣约”藉“血统”得以订立,“血统”藉“圣约”得以延续



“血统”乃血缘生命的流传与延续。八个圣约的缔约主体,一方总是上帝,另一方是具有生命延续关系的特定之人,分别是犯罪前的亚当、犯罪后的亚当、挪亚、亚伯拉罕、旷野中的以色列全族、即将进入应许之地的以色列全族、君王大卫以及全人类。为结成特定的“圣约”法律关系,上帝立约的对象,一定属于其“拣选”的“选民”范围,否则就不与之立约。《圣经》十分重视对上帝所“拣选”选民的“血统”谱系记录。亚当到挪亚之谱系记载,显示出“血统”流传中生命之河生生不息、延绵不绝:



亚当活到一百三十岁,生了一个儿子,形像样式和自己相似,就给他起名叫塞特。亚当生塞特之后,又在世八百年,并且生儿养女。……塞特活到一百零五岁,生了以挪士。塞特生以挪士之后,又活了八百零七年,并且生儿养女。……以挪士活到九十岁,生了该南。以挪士生该南之后,又活了八百一十五年,并且生儿养女。……该南活到七十岁,生了玛勒列。该南生玛勒列之后,又活了八百四十年,并且生儿养女。……玛勒列活到六十五岁,生了雅列。……玛勒列生雅列之后,又活了八百三十年,并且生儿养女。……雅列活到一百六十二岁,生了以诺。雅列生以诺之后,又活了八百年,并且生儿养女。……以诺活到六十五岁,生了玛土撒拉。以诺生玛土撒拉之后,与神同行三百年,并且生儿养女。以诺共活了三百六十五岁。玛土撒拉活到一百八十七岁,生了拉麦。玛土撒拉生拉麦之后,又活了七百八十二年,并且生儿养女。……拉麦活到一百八十二岁,生了一个儿子,给他起名叫挪亚,说,这个儿子必为我们的操作和手中的劳苦安慰我们。这操作劳苦是因为耶和华咒诅地。拉麦生挪亚之后,又活了五百九十五年,并且生儿养女。……挪亚五百岁生了闪,含,雅弗。



上帝为“立约”才进行“拣选”,只有在“拣选”的血缘链条上,才会出现神人“圣约”。从亚当到挪亚,亚当及其后代繁衍的子孙支系繁多,但被“拣选”的谱系只有一支,即从亚当到挪亚之间的单线谱系。开辟人类新时代的“挪亚之约”,便是在这一“血统”线条上订立。从挪亚到亚伯拉罕,显示出同样的特点:

挪亚的儿子闪,含,雅弗的后代,记在下面。洪水以后,他们都生了儿子。……闪的后代记在下面。洪水以后二年,闪一百岁生了亚法撒。闪生亚法撒之后,又活了五百年,并且生儿养女。亚法撒活到三十五岁,生了沙拉。亚法撒生沙拉之后,又活了四百零三年,并且生儿养女。沙拉活到三十岁,生了希伯。沙拉生希伯之后又活了四百零三年,并且生儿养女。希伯活到三十四岁,生了法勒。希伯生法勒之后,又活了四百三十年,并且生儿养女。法勒活到三十岁,生了拉吴。法勒生拉吴之后,又活了二百零九年,并且生儿养女。拉吴活到三十二岁,生了西鹿。拉吴生西鹿之后,又活了二百零七年,并且生儿养女。西鹿活到三十岁,生了拿鹤。西鹿生拿鹤之后,又活了二百年,并且生儿养女。拿鹤活到二十九岁,生了他拉。拿鹤生他拉之后,又活了一百一十九年,并且生儿养女。他拉活到七十岁,生了亚伯兰(即亚伯拉罕),拿鹤,哈兰。

《圣经》之所以不厌其烦地记录这一“血统”细节,就是因为即将出场的人物亚伯拉罕是下一个“圣约”的立约主体。这种“舍去旁支、直录主线”的“血统”记述法,直接受圣约订立对象所左右。承受圣约者生养儿女众多,只要与圣约前后延续无关,就舍弃不计。从亚伯拉罕到大卫乃至耶稣基督的“血统”记载,更是一种“直线式”记述:



亚伯拉罕生以撒;以撒生雅各。雅各生犹大和他的弟兄;犹大从他玛氏生法勒斯和谢拉;法勒斯生希斯仑;希斯仑生亚兰;亚兰生亚米拿达;亚米拿达生拿顺;拿顺生撒门;撒门从喇合氏生波阿斯;波阿斯从路得氏生俄备得;俄备得生耶西;耶西生大卫王;大卫从乌利亚的妻子生所罗门;所罗门生罗波安;罗波安生亚比雅;亚比雅生亚撒;亚撒生约沙法;约沙法生约兰;约兰生乌西亚;乌西亚生约坦;约坦生亚哈斯;亚哈斯生希西家;希西家生玛拿西;玛拿西生亚们;亚们生约西亚;百姓被迁到巴比伦的时候,约西亚生耶哥尼雅和他的弟兄;迁到巴比伦之后,耶哥尼雅生撒拉铁;撒拉铁生所罗巴伯;所罗巴伯生亚比玉;亚比玉生以利亚敬;以利亚敬生亚所;亚所生撒督;撒督生亚金;亚金生以律;以律生以利亚撒;以利亚撒生马但;马但生雅各;雅各生约瑟,就是马利亚的丈夫。那称为基督的耶稣,是从马利亚生的。



此类记述在《圣经》中俯拾皆是,《历代志上》更是用了巨大篇幅详细记载了自元祖亚当到以色列十二支派的详细血缘族谱,以此证明以色列先祖与各大圣约之关联,同时强调以色列全族这一“大血统”都是“摩西之约”与“巴勒斯坦之约”的约民。血缘家谱族谱,见证了“血统”生命的延续;这一延续与“圣约”的前后相沿合而为一。值得注意的是,一个人并不是仅与圣约主体具有血缘关系就能进入“血统”之列,他自己必须同时与“圣约”有份才能进入“血统”统系之中。因此,“血统”实际是“约民”或“选民”的代称,是上帝特别选定的“圣约”法律关系之主体。“血统”是“圣约”之下的“血统”,是基于“圣约”的“法律人”之统系;离开了“圣约”,“血统”就不存在。“圣约”的发展决定着“血统”的流向,“血统”的延续承载着圣约的发展;“圣约”藉“血统”得以订立,“血统”藉圣约得以延续。



(二)“国统”藉“圣约”得以奠定,“圣约”藉“国统”得以承传



“国统”是组织化、集体化了的“血统”或“约民”,是“圣约”法律关系中组织形态的主体。血统的流传,自然会形成民族。一个民族一旦被法律与政治支撑起来,就会形成一个国家;以色列王国正是如此。《圣经》全部“圣约”显明,上帝计划中有“国统”之流传。首先是亚伯拉罕、以撒、雅各及其后代形成以色列国,其次由以色列国发展到以耶稣基督为王的弥赛亚国,最后实现创世之前就预备的“完全的天国”。以色列国度是弥赛亚国度的预备,弥赛亚国度是以色列国度的归宿;而“以色列——弥赛亚”国度仅仅是“天国”的铺垫,“天国”是上帝计划的中心,是以色列国度、弥赛亚国度的最终目的。“亚伯拉罕之约”中这两个国度已经启示出来:



论福,我必赐大福给你。论子孙,我必叫你的子孙多起来,如同天上的星,海边的沙。你子孙必得着仇敌的城门,并且地上万国都必因你的后裔得福,因为你听从了我的话。



亚伯拉罕后裔中“海边的沙”代表以色列——弥赛亚国度,“天上的星”代表“天国”。“摩西之约”给希伯来民族带来了完备的法律体系,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圣约之法的规范下,以色列国度初步形成;“巴勒斯坦之约”的订立,强化了希伯来民族的法律属性,即他们是受圣约保护与约束的特殊国度,是一个特殊的“法律国”:



你若留意听从耶和华你神的话,谨守遵行他的一切诫命,就是我今日所吩咐你的,他必使你超乎天下万民之上。你若听从耶和华你神的话,这以下的福必追随你,临到你身上,……你若不听从耶和华你神的话,不谨守遵行他的一切诫命律例,就是我今日所吩咐你的,这以下的咒诅都必追随你,临到你身上,……

“大卫之约”,标志着以色列国度正式形成,同时预言以色列王国将向弥赛亚国度迈进:



万军之耶和华如此说,我从羊圈中将你召来,叫你不再跟从羊群,立你作我民以色列的君。你无论往哪里去,我常与你同在,剪除你的一切仇敌。我必使你得大名,好像世上大大有名的人一样。我必为我民以色列选定一个地方,栽培他们,使他们住自己的地方,不再迁移。凶恶之子也不像从前扰害他们,并不像我命士师治理我民以色列的时候一样。我必使你安靖,不被一切仇敌扰乱,并且我耶和华应许你,必为你建立家室。你寿数满足,与你列祖同睡的时候,我必使你的后裔接续你的位。我也必坚定他的国,他必为我的名建造殿宇;我必坚定他的国位,直到永远。我要作他的父,他要作我的子。他若犯了罪,我必用人的杖责打他,用人的鞭责罚他。但我的慈爱仍不离开他,像离开在你面前所废弃的扫罗一样。你的家和你的国必在我(原文作你)面前永远坚立。你的国位也必坚定,直到永远。



既然大卫那特定后裔的国位“永远坚立”,这位未来的君王必定能不囿于普通人短暂生命之限制,因此他必定既是大卫的后裔,同时又有神性,以此预言订立“新约”兼具神人“二性一位”耶稣基督的来临。因此,以色列国度肇始于“摩西之约”,实现于“大卫之约”,但最终成全于基督的“新约”。



弥赛亚国度,即耶稣基督的国度,“新约”也称之为“天国”。耶稣传道之初,第一件事就是告诉人们:“天国近了,你们应当悔改”。在弥赛亚国度实现之前,还有一段“奥秘天国”时期,就是人类历史的教会时代。从这一时代开始,上帝建立的“国度”不再局限于犹太民族,而是全人类;这也是基督在“新约”中所明确的:



耶稣进前来,对他们说:“天上、地下所有的权柄,都赐给我了。所以你们要去,使万民作我的门徒,奉父子圣灵的名,给他们施洗(或作给他们施洗归于父子圣灵的名)。凡我所吩咐你们的,都教训他们遵守,我就常与你们同在,直到世界的末了”。



根据“新约”的国度观,“世界末了”就是教会时代的终点,其后会进入“大灾难期”;经过大灾难的熬炼,基督弥赛亚国度将会降临人间。



可见,不同的圣约,决定了几个相互关联但又不同的国度。“圣约”的传承决定着“国统”的形成,“国统”的存在承传着“圣约”的内容。“圣约”下所有形态的国度均有两个神圣使命:一是承受、遵行“圣约”,二是向外传扬、传递“圣约”。在“旧约”时期,作为“选民”的以色列国除自身遵行摩西律法外,还承担着其他民族的“先知”角色;他们有责任将上帝圣约的内容教导传递给其他民族使其获得拯救。“新约”时期,“奥秘天国”中的成员除自己“归主得救”外,更是有责任将“新约”内容即“福音”传遍世界的所有角落,以使各族人获得救恩。到了“弥赛亚国度”时期,“认识耶和华的知识要充满遍地,如水充满大海”;神人“圣约”将遍及全球,全世界都在上帝法律的统治之下。



(三)八大“圣约”的共同所指,是永恒不变的“道统”



“道统”是上帝与人建立起“圣约”关系所指向的具体目标,是“圣约”这一法律关系的客体。《圣经》被视为上帝对人的“特殊启示”;这种启示随着时代的推移、透过前后相延的神人“圣约”渐成体系。各个独自的圣约在历史中具有不同内容与鲜明的时代性,但贯穿整个人类历史长河的圣约之“统”则体现了启示的连续、不变与永恒。纵观全部圣约,前七个构成圣经的“旧约”,最后一个为“新约”。旧约是新约的基础,新约是旧约的目的;旧约如地基,新约如大厦;旧约蕴藏着新约,新约则显明了旧约。贯穿新旧圣约的主题只有一个:独一真神耶和华上帝对人类的救赎;该救赎计划透过耶稣基督舍命流血订立“新约”得以最终实现。无论是犹太人或外邦人,凡是接受耶稣基督救赎之功者,均可获得上帝的拯救,重新获得上帝之子的尊贵地位,并将承受永恒的基业。因此,基督是八个圣约共同指向的中心,圣约之“统”实质就是独一上帝拯救人类之“道统” 。每次立约,上帝的“道统”不断明晰,直至耶稣基督与人类立下“新约”,“道统”的启示方告完成。



上帝与人订立“圣约”,根本目的是使其“道统”在人间流传。订立“亚伯拉罕之约”时上帝自己曾说:“我眷顾他,为要叫他吩咐他的众子和他的眷属,遵守我的道,秉公行义,使我所应许亚伯拉罕的话都成就了”。即“圣约”的目的是为了叫人遵守“圣道”;圣约内含圣道,圣道寓于圣约。八个圣约虽然表面呈现出一定差异,但内涵于其中的“道统”却是一脉相承。“血统”、“国统”之流传,莫不以传承独一真神之“道统”为宗旨。“道统”者,“道”之统系也;何为“道”?



太初有道,道与神同在,道就是神。这道太初与神同在。万物是借着他造的。凡被造的,没有一样不是借着他造的。生命在他里头,这生命就是人的光。



可见,“道”与“神”是一物二面之关系;“道(Word)”是“神”之言、之理或某一思想体系,“神”是发出“道”之主体。由于“神”不变,所以“道”亦不变;“道统”就是前后相沿、相继相承、延绵不断的上帝关于人类的圣道统系;这种“道统”,在每个圣约中均有体现。“伊甸之约”表明,开天辟地后第一重大事件就是上帝确立人为万物之首的尊贵地位;同时人也有遵守上帝诫命的义务,遵守神法圣道才会有生命。“亚当之约”表明,违背圣约必定受刑罚,同时也启示:人类虽然堕落,但上帝为人类预备了救恩;“女人的后裔”即耶稣基督将打破撒旦的权势而将人类救赎回来。“挪亚之约”证明,人类若不信仰上帝,其血气生命必然是败坏无比,结果只能遭受上帝正义的审判与毁灭;但虔诚敬拜上帝者被视为“义人”,上帝必定救赎之。尽管人的天性已经败坏,但上帝仍确立人类为大地之主,立约记号之彩虹,乃是基督救恩之象征。“亚伯拉罕之约”,揭示出“因信称义”的圣道纲领;地上的万族,都要因亚伯拉罕的“后裔”得福,该“后裔”专指上帝早已预定的那一位,即耶稣基督,他将是全世界的救主、是全人类得福的源泉。“摩西之约”,上帝通过摩西为以色列民族设立了律法,一方面律法具有法的评价作用,使人知道自己在上帝面前是不完美乃至有罪的;但如何才能得救?所以另一方面,律法“原是为过犯添上的,等候那蒙应许的子孙来到。……但圣经把众人都圈在罪里,使所应许的福因信耶稣基督,归给那信的人。但这因信得救的理,还未来以先,我们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将来的真道显明出来。这样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因此,律法是为“因信称义”的新约福音作铺垫,目的是使人接受新约福音。“巴勒斯坦之约”,上帝在以色列民进入巴勒斯坦之前再次和以色列全民立约,照着神与亚伯拉罕、以撒、雅各之约中的应许兑现承诺:立以色列人作他的子民即“选民”,圣约之主作他们的神。该约反复强调,若有人离弃神违背圣约,神必将圣约所写的咒诅都加在他身上;当咒诅临到之后,若能在外邦万国中归向神、重新遵守圣约,神必救被掳的子民,把他们招聚回来,并除掉他们心中的污秽,好叫他们尽心爱神,继续存活。同时也告诉人们:圣约中的诫命并不难行,也不遥远,圣道就在人的口中、心中,人可以也应该谨守遵行。 相对于其他圣约,该约对人的警告极重,因为圣约的遵行与否关系到以色列人的生死祸福。先知摩西呼天唤地地作见证,呼吁以色列人要选择生命而不是灾祸,要得祝福就要爱神、遵行他的道、听从他的话即圣约,因为上帝是生命之源。怎样对待上帝的圣约就是怎样对待神;因神的圣约就是神的道,道就是神,人活着就是靠神的话,也是靠着神。“大卫之约”与“新约”有极大关联,应许大卫子孙的王位及国度都是永远的,隐含着国度之王的神人二性;他是大卫之后代,亦是上帝之子。“新约”则是“道统”的本体——“道”亲身显现,“道成肉身”,耶稣基督之言之行将上帝的道统完全彰显出来:“神爱世人,甚至将他的独生子赐给他们,叫一切信他的,不至灭亡,反得永生”。全部圣约之“道统”,就是上帝对人的救赎计划以及人对救恩回应之责任。正式为了此“道统”之弘扬,上帝才与人缔结“圣约”关系。



(四)“圣约”内含独特的“法统”



“法统”即法律之传统。与“法系”侧重于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不同,“法统”专指某一法系的基本精神。“立约”本身就是“立法”;圣约首先是一种契约、一种协议,因此“圣约”首先属于“法”的范畴。作为缔约一方的选民,有遵守圣约的义务,圣约内容就是选民的在人间最高的法律。由于“圣约”在内容与形式方面都迥异于其他形式的法,其所承载的法律精神具有鲜明的特殊性,因此伴随历代“圣约”的流传,独特的“法统”也得以形成。



1.“圣约”内含“契约神圣”之法律精神



首先,圣约是上下之约。《圣经》中的神人圣约并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而是一种纵向的或不平等的法律关系。上帝与人类的关系,乃如父子;上帝是万王之王、万主之主,“敬畏耶和华是智慧的开端”,“敬畏耶和华心存谦卑,就得富有、尊荣、生命为赏赐”, 因此人类自然应当对上帝敬畏顺服。为了人类自身的永恒利益,上帝主动与人类订立圣约。上帝是神圣的,其思、其言、其行必然都是神圣的;上帝的神圣,决定了其所缔结的契约自然也是神圣的。



其次,圣约特别强调缔约双方诚信守约。《圣经》中的上帝具有多种属性,如公义、慈爱、信实等。上帝的“信实”决定了他必须受自己话语的约束。“信实”指上帝所作、所思、所言和他的“真实”(reality)是相符的,因而是可信的;“真实”表示“符合其所代表的事物”,包括诚实、忠实等含义。《圣经》文本中多有这类刻画上帝言出必行性格的经句;如旧约“神非人,必不致说谎,也非人子,必不致后悔。他说话岂不照着行呢?他发言岂不要成就呢?”“以色列的大能者必不至说谎,也不至后悔;因为他迥非世人,决不后悔。”“新约”中耶稣也宣告,“天地要废去,我的话却不能废去”。因此,上帝自身信实的本质属性,决定了他必须遵守与人类订立的圣约。



上帝自身诚信守约,也要求人类诚信守约。人是按照“神的形象”和“神的样式”所造,也应当信守与造物主订立的圣约。这种“法统”在八大圣约中一以贯之;如果人类违背圣约,将承受圣约中的违约责任与后果。亚当夏娃违背了“伊甸之约”,得到的结果就是圣约中的“死”;以色列人违背“摩西之约”与“巴勒斯坦之约”,后来的历史命运果然就是“在万国中被抛来抛去”,其厄运之惨以二战期间德国纳粹屠杀达600万犹太人达到刑罚的顶峰。《士师记》一卷书,记录了以色列人“违背圣约——遭受刑罚(如异族的压迫、奴役等)——困苦中向神呼求、重新遵守圣约——神兴起士师进行拯救——国泰民安后又重新违约——再次遭受刑罚”这一循环往复的历史。如果不遵守圣约,就是对上帝尊严的亵渎,于是诚信守约便具有一种宗教意义上的神圣性。在这一深层意识的主导下,“契约神圣”、“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法律原则之形成就是必然的。



2.“圣约”显明人性之尊严与价值



由于人具有“神的形象” 与“神的样式”,“伊甸之约”、“挪亚之约”均确立人为世界万物灵长的地位;因此,人在上帝眼中特别尊贵。即使人因违约而堕落,上帝也不彻底弃绝,而是为人积极准备救赎的途径。“亚当之约”中上帝给元祖遮羞的“皮子衣服”,代表流血赦罪的的救恩之道;“女人的后裔”则专指耶稣基督。“新约”则明确显示:“神爱世人,甚至将他的独生子赐给他们,叫一切信他的,不至灭亡,反得永生。”耶稣基督用流血牺牲的方法与人类订立新约,告诉人们:任何一个卑微的人,在上帝心中都是举足轻重的,甚至达到上帝自己为之去死的程度,可见人的价值之巨!上帝将人的价值尊严与自己的神圣相连,任何人在上帝眼中都极珍贵。上帝反对人欺压、侮辱或伤害他人;耶稣曾告诫门徒:“你们要小心,不可轻看这小子里的一个;我告诉你们,他们的使者在天上,常见我天父的面。”人若对其他人作了善事,上帝认为,“这些事你们既作在我这弟兄中一个最小的身上,就是作在我身上了”;人若对他人冷漠,在善事上不作为,上帝认为,“这些事你们既不作在我这弟兄中一个最小的身上,就是不作在我身上了”。甚至基督徒之间,也不能因为生活方式的不同而相互轻视或随意侵犯他人的人格,“你是谁,竟论断别人的仆人呢?他或站住,或跌倒,自有他的主人在,而且他也必要站住,因为主能使他站住。”可见,人的各方面状况都牵动着上帝的心肠;上帝对人的神圣关怀,自然赋予按其形象被造的人以人性尊严与价值。



3.“分权制衡”的法治思想在“摩西之约”中已显端倪



“摩西之约”标志着以色列民族之“国统”初步形成;其后的以色列民族与政治国家的体制框架就是建立在此圣约的根基上。圣约之下以色列的政治权力分为先知权、行政权、祭司权三个部分。以色列君王并不具有至上的权威,国家最高权力并不集中在君王一人身上,而是“权力三分”:王权、祭司权与先知权。祭司为神人之间的中保,在神的面前代表人祈求赎罪,在人的面前代表神向人施恩;先知为神的代言人,把神的法令直接向人宣告或释明;君王则为神的代表,把神的计划付诸实施。所以,在制度设计上君王不是大权独揽,先知、祭司并不是在王权之下来执行职务,而是平行地与君王分别在不同领域履行职能。王权、祭司权、先知权彼此独立,又相互制衡。特别是王权受到祭司、先知权二权的制约。从祭司权对王权的制约来看,其一,祭司“权力法定”、“权力神授”。圣约规定祭司只能由利未支派中亚伦的后裔担任,拥有献祭、教导律法、司法审判、重大事情决断等权力。在没有违背律法的情况下,君王无权剥夺祭司的职权,也无权干涉祭司的正常工作,祭司只忠于神和律法,而不是王权。因此,祭司权力专属而强大,在“巴比伦之囚”后,祭司阶层甚至掌握了教、政、司法三方面的大权。这种权力分配格局,必然使其对王权产生极大制约。其二,祭司从神得到的决断,君王要执行。“摩西之约”记载,在约书亚被选立为摩西的继承人时,神就命令约书亚站在大祭司和全会众面前,大祭司凭乌陵作出的判断,约书亚和以色列全会众都要遵从。其三,君王僭越祭司权会受到处罚。君王虽是一国之尊,但无权替代祭司的工作,祭司权直接归属于神,是专属的、排他的。从先知权对王权的制约来看,其一,先知拥有特别启示权。“摩西之约”严禁以色列人听信通灵的占卜、巫术者,而是听先知之言。无论何人若不听先知奉神的名所说的话,上帝就要追讨他的罪。上帝的特别启示是给先知而不是君王,神的特别旨意只有先知才能知道;先知的信息君王也必须听从,否则就是悖逆上帝。其二,先知拥有法律监督权。先知来自各阶层的普通百姓,是民族良心的维护者;“先知们特别强调统治阶级的罪恶”,对王权有着巨大制约力。先知密切关注国家的政治、宗教动态;君王权力的行使,无论是关于其个人生活,还是涉及国家大政,一旦偏离圣约,神就兴起先知对君王及时发出警告。君王若及时悔改,重新回到圣约法律的轨道,神将继续祝福他;否则,到了一定时候,神就会按照圣约对其进行审判并施行惩罚。



“摩西之约”为古代以色列国确立的上述政体,已经暗含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制衡”的架构。其中,先知权代表立法权;上帝对选民之立法,唯独通过先知这一渠道予以颁布;“律法”是上帝通过摩西这一伟大先知赐给以色列民族,其后历代的“特别法”也都是通过先知颁布,君王、祭司均无权染指。祭司权代表司法审判权;祭司的权力虽有多种,但除去其祭祀等宗教性权力外,主要就是法律教导权与司法审判权。历史也证明,自“摩西之约”订立后,古代以色列民族的司法审判权主要由祭司行使。虽然《圣经》也记载了以色列君王审判案件的个别事件,但并不影响日常的司法审判权由祭司行使的制度格局。作为由神直接统治的“选民”国度,先知权与祭司权与“神权”距离更近;相比之下,掌握行政权、军事统帅权的王权距离“神权”相对距离较远,具有更浓的“世俗”色彩。尽管王权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在后来的以色列历史中也较为强大,但圣约从制度上为其设定了边界范围:王权只能在先知、祭司权之外行使。



4.“圣约”关注人的“权利”保障



圣约还蕴藏着深厚的“权利自由”之法律价值取向。“伊甸之约”中,除了“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不可吃”这一禁止性规范外,其余“各样树上的果子可以随意吃”,用西方的法律言语表达就是“法无禁止则自由”之法律原则,给人充分的生活保障权。除此之外,人类还拥有婚姻权、治理权、管理权,科研创作权(可以自由给各种动物命名)。“亚当之约”的主要内容是人类违约责任与后果;人类之所以违约,是滥用了自己的自由意志,同时证明上帝创造人时赋予了人以意志自由,人有吃禁果的权利与自由,也有不吃禁果的权利与自由,自由选择的权利掌握在人的手中,上帝并不干涉,只是在圣约中明确不同选择的责任与后果。如果没有意志自由,就不会出现人的违约。即使是刑罚,上帝依然为人设立权利性规范;如妻子有尊重丈夫的义务,也有受丈夫抚养的权利;丈夫有管辖妻子的权利,但也有保护妻子、养家糊口的责任与义务。劳动虽是谋生的一种手段,同时也是一种权利。“挪亚之约”再次明确人类的生存权、生活保障权,婚姻权、生育权,而且对健康权、生命权亦予以保护。“摩西之约”是在以色列人脱离埃及法老压迫的背景下订立的;上帝带领“选民”出埃及进旷野,这一事件本身就表明上帝愿意受压迫者得自由。至于“摩西之约”的权利本位性,宗教改革家加尔文曾予以总结:“神给以色列人律法并不是要约束他们,而是要在基督降临前给他们救恩的盼望”。此约中权利性规定非常具体;如“十诫”中第四诫“安息日”条,实际赋予全民休息权以及宗教文化活动权;第五条“孝敬父母”赋予父母人格尊严与受赡养权;“不可杀人”保障生命权;“不可奸淫”保障婚姻家庭不受侵害权;“不可偷盗”实际保障他人的财产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不可作假见证害人”,意在保护他人的名誉权、财产权;“不可贪恋人的房屋”等诫命更是从思想心理层面要求人除去一切的恶欲与动机,以保证他人的相关权利不受侵害。“摩西之约”的律例部分,也有许多权利保障的规定。如土地法方面,“以色列人的产业,不从这支派归到那支派,以色列人要各守各祖宗支派的产业”,在法律上限制土地的兼并。“地不可永卖(绝卖),因为地是我(耶和华神)的”,这样,限制权贵豪强对百姓土地的巧取豪夺,以确保以色列百姓对赖以生存的土地之占用、使用与收益的权利;即使存在土地买卖,到了禧年,却“各人要归自己的地业”。 君王为政,不得侵犯百姓的利益;甚至分给王子的产业,也只能从王自己的产业中赐给,却“不可夺取民的产业”。 劳动关系方面,上帝反对人对人的长期奴役,保障劳动者的自由:“你弟兄中,若有一个希伯来男人或希伯来女人被卖给你,服事你六年,到第七年就要任他自由出去”;劳动者离开雇主之际,雇主“不可使他空手而去”,“要从你羊群、禾场、酒榨之中多多地给他;耶和华你的神怎样赐福与你,你也要照样给他”;即从法律层面赋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权利。到了“新约”,这种权利本位色彩达到顶峰。“道成肉身”的神子耶稣传道之初就宣告:订立新约的目的,是让“被掳的得释放,瞎眼的得看见,叫那受压制的得自由,报告神悦纳人的禧年。”



5.“圣约”确立神前“人人平等”



《圣经》中神人之间是创造与受造的关系,其界限、地位泾渭分明。神人圣约体现的是神人之间的上下关系,但正是神人之间的不平等决定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伊甸之约”开人类文明之肇始;它向人类宣告,人都是上帝所造,都具有上帝的“形象”或“样式”,人作为受造物在上帝面前的地位并无不同;女人被造之材料,不是取自亚当之首部与足部,而是取自适中部位之肋骨,表示男女之间也是平等关系。从“亚伯拉罕之约”到“摩西之约”,以色列民族被凝聚成一个特殊的“誓约共同体”,每个以色列人都是“血统”或“国统”中的一份子,在上帝“圣约”面前并无本质不同。在法律面前,圣约也确立平等原则;法官适用法律,“施行审判,不可行不义,不可偏护穷人,也不可重看有势力的人,只要按着公义审判你的邻舍。”即“穷人”与“有势力的人” 在法律面前地位平等。“新约”更加凸显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首先,上帝面前罪性人人平等。作为有罪性的人,任何人在上帝面前都是一样的,“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即所有的人作为堕落、有罪的受造物这一点并无二致。其次,上帝面前恩典人人平等。对于救恩,上帝“不愿一人沉沦,乃愿人人都悔改”,耶稣基督在十字架上的救赎功效,平等地给予世界上每一个人,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每一个人在神眼里都珍贵无比,甚至他的头发都被神数算过。再次,上帝面前获救之条件人人平等。在“因信称义”基本教义问题上,对于每一个人都是“你若口里认耶稣为主,心里信神叫他从死里复活,就必得救;因为人心里相信,就可以称义;口里承认,就可以得救”。每个人信靠耶稣基督为救主,就一定获得属灵的永生。所以在救赎的问题上,也是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并不分犹太人,希利尼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都在基督耶稣里成为一体了”,也就是说,不论人的民族、种族、性别、出生或社会地位如何,在上帝的眼中大家都是平等的。在新约基督教会的组织生活中,“纪律运用在众人身上,君王和百姓都不能免除”,以致罗马皇帝狄奥多西在帖撒罗尼迦屠杀群众时,主教安布罗斯按照教规坚决剥夺皇帝领受圣餐的权利,并责令其悔改;直到皇帝公开认罪,才被重新接纳进教会。该事件中,安布罗斯执行教会法规时有句名言:“任何人,即使是罗马皇帝,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被西方学者视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经典名言,该事件也成为这一原则运用的第一例。可以说,相比于古希腊罗马文化,“新约”给西方法律文化精神的影响是巨大而独特的。法国著名哲学家勒鲁在研究柏拉图、亚里斯多德等人的法律思想后,明确提出:“古代不存在平等”;真正给西方社会带来平等精神的是基督教新约,“耶稣是社会等级的摧毁人”。



三、《圣经》神人“圣约”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影响



《圣经》“圣约”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影响深远而广泛;前述圣约“法统”的各个方面都直接或间接地决定了西方法律传统的走向。“圣约”为后世的“社会契约论”提供了灵感源泉,为其预备了前提条件,并为西方宪政实践提供了终极精神资源。“圣约”对人价值的肯定,奠定了西方人权理论的神学基础。“圣约”的分权理念,成为后世“教俗二分”政治理论的法理依据;“圣约”中的权利保障,也决定了西方法律向“权利本位”迈进;“圣约”暗含的人与人平等,也赋予西方法律以平等精神。此外,作为上帝意志的体现,“圣约”在西方被视为“神法”,丰富了西方自然法理论的内涵,并赋予自然法理论以新的生命与活力。可以说,西方法律传统的方方面面均与《圣经》圣约精神有承传关系,林林总总,不一而足。碍于篇幅限制,本文仅着重讨论以下两点:



1.“圣约”为“社会契约”理论及实践提供了精神资源



随着基督教在西方社会影响的深入,《圣经》的圣约思想给西方社会契约理论也产生深远影响。圣约对古典社会契约论的产生预备了前提条件;古典契约论以自然状态下人拥有理性、自由、平等为前提,而这些正是神人圣约所贡献出的法律精神。近代社会契约说的创始人霍布斯将其社会契约的起源追溯到《圣经》的神人圣约,他认为使国家得以建立、联合和组织起来的那个公约或盟约,就等于上帝创造世界时所宣称的那个命令,从而赋予人与人之间缔结的社会契约以神圣性。洛克声称自己是坚定的基督教信仰者,始终强调自己的学说得益于基督教;《政府论》认为政府是统治者与人民自由契约的产物,统治者自身也是契约中的一方;这种契约的主体结构与《圣经》神人圣约如出一辙。洛克的契约理论以限制国家权力为宗旨,在统治者违背契约时,人民具有革命、推翻政府或重新组建政府的权利。古典社会契约论为近代西方国家创立宪政制度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而且,在西方尤其是英美宪政实践的过程中,社会契约理论的应用常以神人圣约理论作支撑。1582年,英国清教徒首领罗伯特·布朗提出契约思想:“建立的或集合成的教会是一群或一些基督徒和信教者;他们按自己的志愿,与他们的上帝订立契约,受辖于上帝,并在神圣的共同体中得到了上帝之法,”从而阐明教会形成的神人圣约基础。布朗进一步将这种宗教契约思想进行延伸:“对于教会神职人员,必须有教会协议;对于民事行政官,必须有人民的协议或共同体的协议”,也就是政治团体与教会一样,权力来源于契约,无论是教会或政府均是被治者同意的产物。奠定美国宪法传统根基的“五月花号公约”,明确立约目的:一是“为了神之荣耀,竭诚尽力以推展信仰”,二是“于神面光之中及众人之面前,吾等立约,以更美善之秩序、维护达成上述目的为名,筹建一公民政体”。即缔结契约组成新政治社会之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履行遵守与上帝缔结的圣约。如此,神人“圣约”赋予人与人“社会契约”以正当性与合法性,从而确立其后美国宪法作为一种社会契约必须受制于神人圣约之法律原则,由此形成了美国宪法必须具有“高级法” 背景的传统。



2.“圣约”确立了权力者必须受法律约束的法治原则



《圣经》中神人圣约对缔约双方都提出了必须守约的要求。值得一提的是,上帝一旦与人立约,自己也必须受圣约的约束,不能违约。《圣经》中的上帝虽然全能、全知,却不能恣意妄为,必须根据誓约自我约束,否则他就不是自己向人类所启示的那位上帝。“我必不背弃我的约,也不改变我口中所出的”。正因如此,“亚当之约”中承诺给人类的救赎之恩,虽经数千载也要兑现,最终上帝的独生子耶稣基督亲自“道成肉身”进行践约。以色列人虽然屡屡背约,但上帝必须受与其祖先亚伯拉罕所立圣约的约束,不能凭着情感给以色列人过重的刑罚。因此,《圣经》中的上帝是个守约的上帝。如果说神人“圣约”是双方共同的“法”,那么连上帝也必须在法律之下;尽管上帝权力巨大,但他必须守法。在这一点上,人可用圣约中的“权利”去制约上帝之“权力”;人不仅可以根据圣约“祈求”上帝,甚至可以根据圣约“命令”上帝必须履约。这一法律原则并非人的发明,而是上帝自己向人做出的承诺:“耶和华以色列的圣者,就是造就以色列的如此说:‘将来的事你们可以问我;至于我的众子,并我手的工作,你们可以命令(order)我’”。上帝尚且如此,人又怎能例外呢?论到权力者与法律的关系,早在“摩西之约”中上帝就要求“选民”的君王必须受法律约束:“他(君主)登了国位,就要将祭司利未人面前的这律法书,为自己抄录一本,存在他那里,要平生诵读,好学习敬畏耶和华他的神,谨守遵行这律法书上的一切言语和这些律例”;这样,依照“摩西之约”建立起来的以色列王国的政治实践,也遵行着“王在法下”的法律原则。“新约”中,上帝也曾严厉谴责那些拥有地位与权力的文士与法利赛人“能说不能行”,“他们把难担的重担,捆起来搁在人的肩上,但自己一个指头也不肯动”。所以按照圣约的要求,掌权者如果对别人有什么要求,自己首先要身体力行。在西方,虽然柏拉图、亚里斯多德、西塞罗等古希腊罗马先哲提出过“法治”理论,但伴随着罗马帝国的倒塌,古希腊罗马文明就此掩埋,真正确立西方“法律至上”传统的是基督教及教会。基督教会首先身体力行,遵照圣约原则在教会内部建立了“教会宪政”:虽然教会内所有的权力都集中于教皇,但教皇不能违背基督教义,不能违背教会法,不得从事与教会地位相反的行为,不得从事与教皇身份不相称的活动,否则就有被废黜的可能。因此,基督教的圣约观本身就具有“王在法下”、“法律至上”之法治原则,并且这种原则先后在古代以色列王国与基督教会率先被付诸实施,其法治理论与实践,无疑为西方世俗社会的政治理论与实践树立了榜样与标杆,“法律至上”、“王在法下”的法律思想逐渐渗透到世俗社会领域。在罗马法与日耳曼法的传统中,君主遵守法律仅是道德上的要求;在法律上,一般规定他免于法律的约束。由于基督教神人圣约法律思想的影响,权力者必须服从法律支配的信念在西方被广泛接受;基于此,西方产生了君主必须守法的法律思想。罗马基督徒皇帝狄奥多西和瓦仑蒂尼安写信给地方长官论述到:“如果君王自承受法律的拘束,这是与一个统治者的尊严相称的说法,因为甚至我们的权威都以法律的权威为依据。事实上,权力服从法律的支配,乃是政治管理上最重要的事情。”中世纪罗马教皇也发布教令:“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所以,历代教会法学家都强调法律对君王的制约,如格兰西在12世纪就明确提出“君王的法令不可凌驾于自然法之上”、“君王受自己所颁布的法令的约束”等法治观念,13世纪托马斯·阿奎那认为:“按照上帝的判断,一个君王不能不受法律的指导力量的拘束,应当自愿地、毫不勉强地满足法律的要求”。奥古斯丁曾主张世俗的法律从属于超验的上帝的法律,阿奎那则将之发展为政治权力不仅要受彼岸超验法律的约束,而且要受自身设定的人定法的约束,从而明确将世俗政治权威置于双重法律限制之下。无论如何,《圣经》神人圣约的内容及其宗教政治实践赋予中世纪这些伟大的法学家以灵感源泉与巨大启迪;可以说,法律制约权力的西方法治原则,是在教会法学家对基督教神人圣约之法意充分挖掘的基础上才真正得以建立。



结 语



《圣经》“圣约”本质上是神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是“血统”、“国统”、“道统”、“法统”诸统系的综合载体,蕴含着丰富的宗教、法律等方面的内容。“契约”之“法统”、“一神”之“道统”、“神选”之“血统”与“国统”是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其中,“血统”隐含着“国统”,“国统”来自于“血统”;“血统”是为“国统”,“国统”是组织化了的“血统”。此二者为“道统”的传扬预备了主体条件;“血统”、“国统”是“道统”流传的管道,“道统”是“血统”、“国统”赖以存在的生命与血液;“圣约”的内容是“血统”、“国统”的至高之“法”。“法统”寓于“圣约”内容之中;“圣约”是“法统”之母,“法统”是“圣约”之子。宗教与法律的关系正是如此;在西方,基督教给法律贡献了诸多思想与制度源泉,西方法律传统很大程度上正是由基督教所形成。对此,法学巨匠伯尔曼早有定论,本文充其量只是为大师的惊世宏论作一小小注脚,甚至还算不上。







该文收录于2010年《外国法制史研究》,在2011年被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评为“优秀论文二等奖”。

普世社会科学网首发,注释略去,转载请注明来源。感谢作者赐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