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律师辩护



7/11/2015

作者:许章润(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任何个体,不论先前是何等人物,一旦进入司法程序,面对以国家为后盾的强大公权,必定顿成弱势。任何权力都恒具扩张势能,总是以绩效为鹄的,虽政体不同,而权力本性则一,同样存在着滥用与暴政的可能,早已为历史所一再证明,无庸讳言。

因此,在司法程序中,如何既能防范不良从业者上下其手,以逞私欲,同时又能有效规训公共权力恪尽其责,不出位格,避免以强凌弱,而于各方大致平衡中提供法律公正,便是现代法制念兹在兹的制度预期,而落实为一系列的制度设计,表征的是对于人性的深深怵惕和政制的政治德性。
 
 
其中,程序正义作为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是一道重要防线,可能,也是最为重要的屏障。世态纷纭,案情诡谲,利益当前,公婆各据其理,只有大家一同诉诸程序正义,才能进而有望达成实质正义。否则,各凭肌肉说话,人间岂非丛林。

也就因此,诸如无罪推定原则、有利被告原则、辩护制度、回避制度和控辩平衡原则等各项程序安排,一一应运而生,旨在落实程序正义,志在追求实质正义。

恰恰在此,“李庄案”让我们感到“大致平衡”不再,作为实现正义最为可靠凭藉的程序正义遭到颠覆。举例而言,辩护人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而警方派员监视与录像,已然违反“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的法律规定在先(《律师法》第33条);根据污点证人的检举,迅即将正在履职的辩护律师“逮捕归案”,曾经的“对家”作为公权力出场,违反了回避制度的立法本意,不免让人联想到“报复性执法”或者“杀鸡吓猴”的譬喻。


在此之前,虽然难言一士之谔谔,但是,从此之后,却必然导致千夫之诺诺,当不难想见。举世浮想联翩之余,程序正义隳矣!——没准那一天,这一命运也会降临到自己的头上,遂成为普遍的担忧。换言之,我们大家都感到“不再安全”。
   
本来,立法设置辩护律师一职,类似于现代民主体制准允“国王忠诚的反对者”的存在,就在于希望藉此形成一种司法民主格局。在此格局下,律师作为合法的代言人。

据法按例,揆情究理,竭尽所能,找出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从轻或者减轻的理据,依法保障其当享有的基本权益,尤其是程序性的诉讼权利,而以诉讼权利为屏,进而求取实质正义。这是立法赋予律师的应然职责,也是司法应予保障的权利。经此抗衡,促使控方做足功课,防范制度作恶,力争不枉不纵,其实是控辨双方的共同愿景。

当下中国,刑案辩护胜诉率约在5%,表明至少有5%的案件因为律师的“在场”,而避免了冤假错案。5%,冰冷的数字,可它意味着无数人得免重蹈“佘祥林”的人生苦涩,既说明了律师辩护制度的绝对必要性,又避免了眼睁睁让司法机构陷入不义,从而,在彰显制度安排的德性的同时,满足了关于法律正义的公民预期。

所谓法律尊严,其尊严在此,并且,也只有循沿此径,才能获得真正的尊严。

在此语境下,律师的职业伦理规定了他天然“替当事人着想”,“为当事人说话”,一切围绕着当事人的利益打转。否则,要律师做摆设呀?就刑事案件而言,“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可谓天条。

朋友,如同一切权力设置一样,律师制度和辩护制度同样是一种制度之恶。容忍此恶,旨在避免更大的恶,既是现代司法程序的人工理性,更是源自人世公共生活的不得已,为的还是营造一个人人感到安全的社会政治生态。有此基本安全,才能指望公道和正义。无此安全,则人心惶惶,天下无道矣!


因此,将对于黑恶势力的清除诉诸司法程序,彰显的是公正对待每一个公民的政治公道,显示了当下人世是一个让每个人获得基本安全的社会这一立法旨意。

循此以往,保障他们获享包括辩护权在内的一切公民权,同样还是为了营造一个“大道之行在于公”的公民印象,而首先是让人感到安全的社会政治生态。否则,本意虽行公道,而民众感受可能无异“黑吃黑”,于制度安排而言,可谓背道而驰。
  
毕竟,天下苦黑久矣!而最黑之处,在于“黑白”两道沆瀣一气。百姓为“打黑”而欢呼,与其说是欢呼那几个打打杀杀的毛贼落网,不如说为护黑高官的倒台而称庆,其理尽现,不言而喻嘛!
  
毕竟,中国已经进入一个常态社会,日常政治登场,非常政治退位,才是常道,也是正道。宪政是日常政治的根本秩序,而为建设现代中国的国家理性,铺陈法权安排的德性,提供了制度想象力。

换言之,一切行政和司法行动,包括“打黑”和各类“李庄”案,均须围绕着民主与法治打转,以有利于民主和法治的发育滋长为取舍,而非损害其根基,乃至伤及国家的政治德性。

只有民主与法治,才能给我们提供真正的安全和公道。而人心思治,安全与公道,堪为其本。如果说什么“大局”,这才是真正的“大局”。
  
否则,便为“搅局”。而国家理性早已晓谕人世,“搅局”是政治的大忌,也是法律理性的大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