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安法》第22条下的内地事工



7/06/2015

胡志伟


  二○一五年七月一日对本港教会来说,重要不是七一有多少人上街、特区回归十八年有何意义,乃是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的《国家安全法》。当本港大多基督徒忧虑美国最高法院就同性婚姻合法化将会对教会带来的冲击,笔者认为更值得忧虑是《国家安全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不仅涉及政治层面,宗教领域也归属国家安全了。


  《国家安全法》第廿二条这样列明:「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动,坚持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防范和依法惩治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反对境外势力干涉境内宗教事务,维护正常宗教活动秩序。国家依法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依法惩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


  不少报道指出《国家安全法》第11条及第36条把港澳与台湾纳入其内,条文列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第11条)。第36条则表明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


  《2014香港教会普查简报》反映本港至少有六成堂会(60.1%)过去三年与内地教会有交流与合作,若再加上不同差会、机构与个体户传道等,本港在内地直接或间接参与内地宣教与牧养事工的同工,应有相当数目。


  倘若本地堂会、宗派、差会与服务团体只满足于应酬式互访与饭聚,新通过《国家安全法》可以不用理会;然而由本港差派或个人主动于内地服事的同工,将如同新闻工作者一样,面对不必要的心理压力。「境外势力」不只是外国势力,乃指向港澳与台湾所有宗教团体,而「干涉境内宗教事务」语焉不详,无所不包。这第22条比《基本法》第23条,对教会的内地事工带来更巨大、更直接的影响。


  从国家施政层面看,习新政下的宗教政策,明显由「宽」转「严」;不少教会领袖曾唱好现时的宗教自由,甚至认为温州拆十字架事件是个别地方事件;然而客观的国情反映的新常态却不是这样。儿童与青少年宗教书本要下架,原先无事的安排在新《国家安全法》下便有问题了。


  二○一一年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推出〈慈善组织〉谘询文件,带来极大迴响;后法改会搁置要推行的;如今新通过《国家安全法》在不用谘询港人及教会情况下,规管着内地事工。对内地同工而言,以往至多是拘禁数天,写了悔改书便可平安回港;现今随时有可能触犯《国家安全法》第廿二条而被监禁。当然,内地当局是否执行有其盘算,本港所有参与内地事工的单位与同工则不可不提防。当同工知悉新法可能有的后果,预备好受苦心志,继续委身,这是值得肯定的 !


  笔者撰写此文,只想提醒不少参与内地事工的教会团体,要与政权保持适当距离;那些「跟车」过贴的,随时会车毁人亡。内地宗教政策只会因人而异(习总是与胡江有所不同),不要以为有官方接待与肯定的,就欢天喜地认为内地福音市场大开;同样当政府严厉整顿,就认为是「个别事件」,不关己事。


  在「一国两制」下,本港教会正真实进入九七,教会领袖与信徒要重新了解国情,才能好好为在上的代祷,让本港与内地教会可以「平安无事地度日」(提前二2) !  


编按:本文转载自香港教会网站(http://www.hkchurch.org),作者为香港教会更新运动总干事。


http://christiantimes.org.hk,时代论坛时代讲场,2015.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