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桐庐教会关于《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复函



5/18/2015

2015-05-16      荣耀十架


杭州湾新区教会十字架


一、该条款损害了基督教宗教传统习惯,违背了省政府制定《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的目的和原则,并且与《规范》中的其它条款严重冲突。
《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征求意见稿第1.0.1条规定:“为了规范宗教建筑的建设,保障宗教建筑质量和安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由此可见,浙江省政府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宗教建筑的建设”,规范宗教建筑的建设的目的是:“保障宗教建筑质量和安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那么第4.6.4条的规定并不符合上述目的和宗旨。首先,基督教堂的“十字架”建在教堂建筑物的顶部并不违反国家现行的任何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合法建筑;其次,“十字架”建在教堂建筑物的顶部也不存在任何的安全隐患。任何建筑物的交付使用都需经过国家质检部门的鉴定和验收,只有检验合格的才能交付使用,如果“十字架”建造未达到安全标准自然通不过国家部门的鉴定。我们只听说过垮塌的桥梁和垮塌的楼房压死人的,却从未听说过教堂“十字架”掉落而砸死人的报导。再者,《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征求意见稿第5.4.8规定:“宗教标志物、幕墙、非承重墙等非结构构件,应采取与主体结构可靠的连接或锚固措施,并应满足安全性和适用性要求。”该条款已将宗教标志物即“十字架”的建设要求和安全要求作出了全面的规定,第4.6.4条的规定可谓画蛇添足多此一举,完全没有必要。

最后,更重要的是,第4.6.4条的规定不仅没有达到“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的目的,反而侵犯了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十字架”建在教堂建筑物顶部是基督教宗教传统习惯的要求,是基督教传统文化的要求,该条款不顾基督教的传统习惯和文化,强行剥夺了基督教界将“十字架”建于教堂建筑物顶部的宗教自由,严重侵犯了基督教的宗教习俗,严重伤害了基督教徒的宗教感情。
《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征求意见稿第4.1.2 条规定:“宗教建筑宜体现地域风貌和文化特征。”如清真寺体现的是阿拉伯伊斯兰的地域风貌和文化特征,佛教寺庙体现了东方的地域风貌和文化特征,同样基督教堂也应当体现几千年的传统习俗。然而将原本应当竖立穹顶的“十字架”贴附在墙面上,却是严重破坏了教堂其应有的传统和文化特征,第4.6.4条款与4.1.2 条款规定的内容存在严重的冲突,与4.1.2 条款规定的宗旨和精神格格不入。
《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征求意见稿第3.3.2 条规定:“总平面交通设计应组织合理……同时兼顾各类宗教的传统习俗。”第3.3.6条规定:“ 宗教活动场所的无障碍设施设置应依据《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中的相关规定,同时尊重各类宗教的传统习俗。”附件:《条文说明》第 3.3.6条规定:“ 宗教建筑应重视无障碍设施建设,当执行无障碍设计规范与尊重各宗教的传统习惯有矛盾时,宜尊重宗教传统习俗。”上述条款无不体现宗教建筑应当以尊重宗教传统习俗为先的重要原则,而第4.6.4条款正是背弃了这一基本原则。
二、4.6.4条款,是对基督教的严重歧视。
在中国一轮一轮的造佛运动中,巨大的佛像如雨后春笋般在全国各地塑立起来,但国家没有任何规定对其限制,本次制定的《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征求意见稿也没有对庙宇中的佛像的高度、摆放的位置等作任何限制性的规定;伊斯兰教的清真寺顶部竖立的象征伊斯兰教的“星月”标志物比基督教堂顶部竖立的“十字架”更多,但《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限定清真寺的这些标志物应当放在墙的立面上,也没有限定这些标志物的尺寸大小,为何唯独对基督教的十字架格外的苛刻,不仅规定了大小,还规定应整体贴附在宗教主体建筑的正立面上,而不能竖立在教堂的顶部。这是不折不扣的对基督教的歧视性规定。该歧视在《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征求意见稿中比比皆是,堂而皇之:
《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征求意见稿第4.2.4条规定:“ 佛教建筑的外墙和屋顶的色彩及型制宜符合汉传佛教规制的要求。”第4.3.4 条规定:“道教建筑的外墙和屋顶的色彩和型制宜符合道教规制的要求。 ”第 4.4.4条规定:“ 伊斯兰教建筑的装饰应符合伊斯兰教传统的要求。”上述三条款分别对佛教、道教建筑的屋顶的型制规定了要符合佛教和道教规制的要求,对伊斯兰教建筑的装饰也规定应符合伊斯兰教的传统要求,而对天主教和基督教的教堂建筑穹顶的型制不但没有规定应当符合天主教和基督教的规制和传统的要求,反而作出了第4.5.4 条和第4.6.4条违背天主教和基督教规制和传统的规定。法律的公平公正何在?
三、该条款违反了《宪法》规定,侵犯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
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信仰的自由,包括:自愿选择信与不信宗教的自由,自愿选择信什么宗教的自由,以及信徒所在的宗教团体、宗教组织按照自己的宗教传统和宗教文化(并依法定程序)建造宗教建筑物的自由。“十字架”,作为宗教标志物,体现的是基督教的传统和文化,是基督教的重要标识。将“十字架”安放于教堂的顶部,是基督教千年的传统和文化,政府强行规定十字架“一般应整体贴附在宗教主体建筑的正立面上”显然违背了信徒按照基督教的传统和文化以及规制建造教堂格局样式的自由意志,侵犯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
四、第4.6.4条款属于“恶法”,此条款的规定对社会有百害而无一利。
任何法律法规的制定,都应当体现社会的基本价值观,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这样的法律称为“善法”。反之就成了“恶法”。如果说拆除违章教堂尚属有法可依(当然,有些教堂的建造存在某些法律手续上的不完备,有其一定的历史原因或政府工作上的疏漏,也可事后完善相关的手续,一概而拆并非有利于社会),那么拆除十字架则是毫无法律依据可循了。当今社会民主与法制,公平与正义已成为主流价值观,如果政府在制定与基督教密切相关的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而不广泛听取广大基督教信徒的意见,必然失去了其群众基础和民主性。如果该条文带有歧视性,则破坏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性。这种法规的制定,不仅不能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促进社会进步与发展,反而会成为激发社会矛盾的根源,阻碍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桐庐县基督教桐庐教堂
201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