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柏塘教案始末



5/05/2015

汤开建、张照



19世纪下半叶,广东地区发生的各类教案约40余起,其中1898年发生在惠州府博罗地区的柏塘教案是最重大的一起。张力先生和刘鉴唐先生在《中国教案史》中,提出评估教案大小的标准是小则民教互斗,中则毁堂毙命,大则与教党武装、清军团练刀枪相见。柏塘教案不仅是19世纪下半叶广东地区唯一一次杀死外国传教士的教案,而且当地民众曾与前来镇压的清军展开激烈战斗,并击毙兵勇4人,击伤军官1人,而民众也有七八十人被杀害。然而,检索以往研究成果,未见有专文涉及这一重要教案。本文拟尽力搜罗各方资料,以求厘清是次教案之始末。

柏塘教案发生的背景 

 
19世纪初,法国天主教在法国革命风暴过后再度复兴。法国大批遣使会士(C.M.)和巴黎外方传教会士(M.E.P)在鸦片战争前夕进入中国,展开积极的传教活动。因为法国同中国并无传统的贸易关系,无法在贸易方面在中国获得更多的利益,所以鸦片战争后法国“便把注意力转到精神和传教问题方面,希望通过宣扬崇高的法兰西文化弥补法国在物质利益方面的明显不足”[1],开始大力支持传教活动。1844年10月24日,继《南京条约》之后,在法国传教士的出谋划策下,法国强迫清政府签定了中法《黄浦条约》,并在第二十二款中规定法国人可以在五口建造教堂,“倘有中国人将佛兰西礼拜堂、坟地触犯毁坏,地方当严拘重惩”。1844年12月14日,正式由道光皇帝宣布的、有条件的天主教弛禁令,准许外国人在通商五口地方建堂礼拜,但是不得擅入内地传教。直到1858年,在英法联军的炮火下,挨打的清朝政府于1858年6月间分别与俄、美、英、法等国签定《天津条约》,允许传教士进入中国内地传教。从此,天主教在中国各地传教具有合法的资格与地位。

两广地区历来统属于澳门教区,直到1848年,教廷才升广东、广西及海南为代牧区,将广东、广西委托给巴黎外方传教会管理,任命李播为这两个教区的最高负责人。1856年,罗马与里斯本达成协议,两广正式成立宗座监牧区,任命明稽埒为首任监牧。1875年,广东与广西分离,各自成立监牧区,广东教区仍由明主教负责[2]。到此时广东全省天主教发展为:

全省教友四万二千五百,分南北东西四境,北境西教士五,教友二千五百,东境西教士十八,华教士一,教友一万三千。南境住堂十七,教友一万一千。西境教友四千,教士十一,共计住堂三十六,会所六百,西教士五十八,华教士十二……[3]

天主教传入博罗县,则始于1860年。博罗地处广东东部的珠江三角洲地带,距离当时传教士云集的香港较近,因此,传教士比较方便进入该地区。“县中耶稣教始于咸丰十年,英教士开其先。同治元年,法神父继其后。”[4]1862年,法国巴黎外方传教会首先在博罗县城北上塘街建天主教堂开始传教。到1898年,“博罗县当时共有教堂两间,一间在离博罗县城二十里许的上塘村,一间在公庄上下两圩之间的正子村里。”[5]柏塘圩离博罗县城70华里,离惠州城90华里,交通比较便利,因此法教士也很注重在这里发展教徒。

1897年底至义和团运动时,西方列强掀起瓜分中国的狂潮。在民族危机日益严重的情况下,更多的群众参加到反洋教的行列中来,反洋教之风愈刮愈烈。

在广东,1898年3月,法国向中国政府提出3项侵略要求,其中之一就是租借广州湾。清政府不敢做任何抗争,答应了法国的全部要求。但法方仍不满足,派军舰在遂溪县的海头汛武装登陆,占领炮台,焚屋伤人,四出侵占土地,企图以事实占领扩大侵略面积。遂溪知县李钟珏组织抗法团练,保卫国土。法军在遂溪连续受挫之后,法国政府向清政府施加压力,罢免两广总督谭钟麟,遂溪知县李钟珏也被革职离任。清政府在1899年11月签订《广州湾租界条约》,把广州湾租借给法国,期限99年。在历时一年多的广州湾划界斗争中,广东各地民众反应极为强烈,反法情绪普遍高涨。

柏塘教案爆发的原因与经过

柏塘教案的发生经过可谓众说纷纭,几种材料或来源于官方文档,或出自当时报纸,或以当事人的回忆为基础撰成,相互之间歧义之处甚多,笔者试列举柏塘教案爆发的主要线索如下:

柏塘教案爆发的核心人物是伸德辉神父。伸德辉(Sarde Chanes),又译伸忽略、沙耐思,是法国外方传教会的会士,1865年9月22日诞生于法国普依区的库本(Coubon)。1887年10月25日在巴黎神学院领受小神品,于1889年9月21日举行派立礼而成为司铎,于该年12月23日出发赴广州,到广州后被派去博罗县传教。他的住堂在公庄正子村里,兼管理博罗县城外的上塘村教堂的教务。伸神父性情暴躁,作风蛮横,而且秉承了法国天主教会一贯的强硬传教作风,喜揽刑讼。

柏塘教案前,博罗发生过这样几件事:澳头村吴姓教友与教外人朱姓争狗起争执,伸德辉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利用官府强迫朱姓赔偿损失;柏头村教民陈某与教外人杨某争坟地打官司,伸德辉拜见博罗县长,帮助陈某打这一场官司;徐禾田村廖、郑姓与高浦村吴姓打官司,伸德辉又助徐和田村打官司;曾捐助过教堂的柏堂富户刘万合图占良民朱贵和之妻,伸德辉帮助刘设计陷害朱,而使朱被判刑、被夺妻。

1898年10月间,柏塘地区的教徒与民众不断发生矛盾,导致惠州附属乡民颇不安静,并有杀伤教民,围攻村落的情况。10月10日两广总督谭钟麟派特使协同博罗知州率领4名军官和120名营勇到博罗弹压处理,达成一项案件处理协议:“13日晚上,大家达成了一项全面的协议,用300个皮阿斯特作为对天主教徒家庭损失的补偿,因为这些家庭至少损失了800个皮阿斯特。”[6]

从前述导致民教冲突的原因看,这一协议完全偏袒教民方面,引起当地民绅不满。

不仅如此,伸教士还坚持要求知县拘捕未缴纳赔款的人犯朱姓一人,知县不得已于第二天派差勇捉拿朱姓,不料众心不服,导致事件激化。

14日清晨,博罗的知县点燃了导火线。他派出了9名衙役去索求一个邻村答应支付他的20个皮阿斯特的一笔款项。当衙役们把债务人带回来时,异教徒们出其不意地扑向了他们,杀死了三四个人,解脱了被囚禁者并冲向了知县下榻的衙门……经过半小时之后,骚乱者的人数超过了4000人。现在已经是早晨8点钟了。他们于是便冲向了伸德辉神父所在的小教堂……

歹徒们又冲向了大门并企图用斧头破门而入。当他们发现大门不会按他们的心愿很快地掉了下来时,便去采购450公升煤油……这些人又令人运来了20多驮干草,将它们沿门扇而堆积,接着在干草上浇上煤油之后便于其中放火。他们也从城墙之上抛下几束已点火烧着的柴薪,用一种日本泵喷洒煤油以加旺火势……最后,大约在晚上4时,经过8个小时死一般的惊慌不安和残酷的临终痛苦之后,当大火最终完成其“工程”时,经大大焚烧的建筑物前侧发出巨响地坍塌了,从而造成了一个可以使人自由进入其内的宽阔缺口。营勇们对这些废墟发动了进攻……[6]

最后关头,连柏塘的官吏也不愿拯救伸神父:

当他们正准备向人群射击时,柏塘的那位官吏突然间分开人群而匆匆忙忙地赶到了。他以一种手势而阻止了射击并进入了小教堂……他前来仅仅是为了将其亲属中的一个基督徒从死亡中解救出来。神父请求他拯救他们,或者至少是拯救其基督徒们。因为此人在表现出勇气和决心时尚有能力这样做。官吏仍对向他的乞求置若罔闻。他刚刚偕其亲人出来,敌人们就迫不急待地将其双手浸在血中。从缺口中出来后,用枪口对着他们的受害者。该神父未喊叫一声地倒在了地上,他身上共中了三颗子弹[6]。

最终,伸德辉神父与13名教徒一起被杀。

但《申报》记载的柏塘教案的爆发经过与其他记载出入较大,兹录于此:

博罗县属,向有洋人设堂传教,民教相安历久无异,近年有人在其附楼设立善堂,宣讲圣谕,然各行其善,始犹相容,继则同时开堂宣讲,互相辩论,势等冰炭,上月某日,两堂讲士始而争辩是非,继则互诋疵瑕,无赖之徒,从而煽动人心,竟将教堂毁拆,教士辛某亦被殴伤,事闻地方官立出弹压,众始解散,将为首滋事之朱贵拘押狱中,听候讯办,既而附近乡民杨江失等族,纠集多人拥塞县衙,勒令邑宰将朱贵省释,声称如仍不恤众言,则借楚人一炬以泄此忿,邑尊张明府理谕再三,众又滋闹不已,营官及典吏某君闻之,齐带兵差而至,众始散去,惟民情依然汹涌,事机似甚危急,明府遂禀请省宪派兵查办,谭官保得禀后,以明府平日未能保卫教堂,致醮重案,实属办理不善,札饬岑方伯将明府撤任,牌委补用县葛大令肇兰往为代苞,并商请陆路提督张兰军门,就近派员管营带勇驰往,协同办理,虽民情或易安缉,然交涉恐未易妥议也[7]。

柏塘教案的处理与交涉

柏塘教案发生后,法国驻广州代理领事福理业立刻将柏塘教案的责任全部推到清政府身上。法国公使毕盛也紧急要求总理衙门约见,并声称:“此事早经教堂及敝领事屡次预请地方官妥为设法保护,并于派兵后,且嘱万勿撤去,恐复闹乱。该地方官不顾告诫仍行撤兵,致有今日巨祸。应博罗县知县等地方官全任其咎。而粤省闹教素因督署洋务委员王存善与教堂教民做仇,从中挑唆,致有如此之深。”[8]这样毕盛完全将责任推到中方身上,还有“断难再享平安等语”。

同时,法国外交部长德尔卡塞会见了清政府驻法大使庆常,要求对民众实行儆戒性惩罚。和毕盛一样,他也发出了战争威胁:“如果动乱甚至一直蔓延到沿海地区,使我国公民和保护人的生活处于危险中,那么我们将被迫自己负责他们的安全了。”[6](P22)

清政府对柏塘教案的处理包括这样3个方面:

第一,对官员的处理。清政府一贯害怕因教案引发同西方列强的矛盾,曾三令五申保护教士。“谕令各省保护各国教士,各该将军督抚务当严饬地方官于教堂所在及教士往来之处,一律认真保护,不准稍涉玩懈。如再有防范不力,致滋事端,定即从严惩处。”[9]柏塘教案发生后,清政府将博罗知县张从禹革职,张从禹随即服毒自尽,汛弁黄致忠也因缉捕不力被撤差,后吞金自杀。

第二,对民众严加镇压。清政府严令追凶,围剿参与柏塘教案民众的村寨,凶残屠杀民众。而民众激烈反抗,并杀死兵勇4人,击伤军官1人,民众也有七八十人被杀害[6](P548)。

第三,派官员与法方商讨此案的赔偿问题。1898年10月17日,两广总督谭钟麟向福理业表示遗憾并且要求在广州与法方代表福理业进行谈判。

中法双方经过对柏塘教案的初步处理后,就进入到关于赔偿问题的谈判,由于法方要求甚高,两广总督谭钟麟无法妥协,双方僵持不下。

首先,法国方面企图利用此案,从清政府手中攫取更多政治和经济利益,1898年11月20日法国驻北京公使毕盛致外交部长德尔卡塞的信中说:“如果您如同我认为是可能的那样,将1884年教案与现今教案的解决结合起来,那么我们就应该索取一笔约为16万两左右白银的赔款。我们无疑应该非常强硬地坚持这一切。”[6](P23)法国外交部长德尔卡塞也称:“将继续向总理衙门追究以获得在政治和司法方面的满足,谋杀我国侨民的事件又授予我们继续追究的口实。”[6](P24)

由于法方本着这样的目的出发,因此对清政府百般挑剔,不断责备清地方官员,“惩办凶犯一事,并未切实办理,所有正法者均因谋反,并非照凶杀定罪,况柏塘乡绅及武官现将以获首要凶手开释等语。”[8](P1571)

粤督谭钟麟只得解释说:“余永丰前次弹压吴廖别起教案离墟数里,故朱姓滋闹事救阻不及。此次起获教士尸身尚为出力。”并指出被开释者刘阿龟“非屯里人,系同名之误,经局绅余定邦等保释,并非哨弁往保。”[8](P1572)

其次,法方因在强租广州湾问题上,受到粤督抗拒,企图趁机弹劾粤督谭钟麟,柏塘教案也成为法方弹劾粤督的口实之一。法公使毕盛在弹劾粤督谭钟麟的照会中称:“前因博罗县属柏塘教堂内法国教士伸德辉并教民十余人被火烧毙等情,由一千八百九十八年十月至今,此事尚未了解,屡经法领事禀称,及本大臣照会贵署,以便和衷商办。惟两广总督坚持不允,显有抗违保护教堂谕旨之意。”[8](P1585)

再次,在赔偿问题上,法中双方各执一辞,争执良久。法公使毕盛提出的赔偿方案称:

柏塘绅士愿将此案了结,已恳求广东总主教于去年十二月间会订合同。本大臣查照日昨会晤贵衙门之意,将该合同抄录附送查阅……

照录合同

第一款要赔抚恤银八万大元。

第二款要在该处教堂右边送出三、四亩地为该处教堂公产之用,并将该教堂修整完好,立碑一道,已垂永久。

第三款要博罗县出示晓谕严禁闹教,嗣后民教务须共泯嫌隙,不得如前嫉教,出示四处张贴,另送来本主教二千道,以便随时发给。

第四款要将主谋犯事恶绅等监禁五、六月,并打二百板,以儆将来。

第五款要将现获在场犯事之人分别正法,以前所办之二十三人系为抗拒官兵之事,与此案无关,应如何办理之处与本国领事官酌商可也。并要官兵在此驻扎五六阅月,防有意外,以资保护。

第六款所有犯事徒匪除现获外,尚需随时戈获,分别究治,其有罪轻者监禁枷责,嗣后永不得再滋事[8](P1588)。

对于法方声称的柏塘绅士已允结此案之事,粤督称“督署并未与闻”。而对于法方的漫天要价,粤督谭钟麟先以“地方瘠苦,力不能胜”为由,提出“拟照广西上年永安案出恤银一万六千元……经葛令劝谕绅士添至两万元……难以再添”[8](P1590)。后又称当地民众梗顽成性,难以催缴8万元赔款,拟允赔款3万元。

粤督提出的按照永安教案赔偿数目办理的方案应该说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然而,法方拒不理会,坚持8万元赔款要求,毕盛给总理衙门的信中称:“我已经宣布,我们将坚持这项建议,既不准备压缩其内容,又不能修改其条件。”[6](P26)

柏塘教案的最终解决

就在谈判陷入僵局的时候,清中央政府为了维护统治集团的自身利益,决定与法方妥协。1899年10月苏元春作为清政府勘界全权代表来到广东。这时候,义和团运动已经在北方兴起,威胁着清朝的统治。清廷内部在光绪帝的废立问题上,又发生了激烈的斗争。慈禧为了集中力量应付义和团,并且争取法国在清廷内部斗争中继续支持自己,决定完全向法国让步,迅速了结广州湾划界交涉。苏元春的任务,就是忠实执行清政府的妥协政策,尽快签约划界。苏元春的无原则妥协,让谭钟麟也十分不满,“尽许法方所索,无少辩难”。然而慈禧立刻以“法提督如此嚣张,难保不开兵衅”为由,指责谭钟麟“意气用事”,“沽一已之名,不问大局如何收束”,要他“熟权利害,可了则了”[10],不准拖延和阻挠条约的签订。

法方乘机在解决广州湾事件的提议中,附上了要求解决柏堂教案的条件,“我的意见是要求:(1)撤换广州总督,(2)贬黜遂溪知县;(3)全部同意我们的划界协定;(4)解决沙耐思(chanes)事件;(5)处决那些民兵杀人犯。”[11]

总理衙门回电全部应允,“……(四)应将在广东省我两国交涉积案了结。如伸教士被杀一案,当照声明酬补恤银八万元。妥速办竣……”[10](P8)。

伴随着苏元春代表清政府同法方签订《广州湾租界条约》,柏塘教案也完全按法方的要求处理完结。“1899年12月25日于北京,在广州湾事件得以解决的同时,伸德辉的被杀案也已支付8万元赔款而告结束。”[6](P27)

1899年,法传教士冯舜生用所索赔款在柏塘建起了新教堂[4](P55)。

外方传教会的政治传教政策

柏塘教案的发生与伸德辉神父包揽词讼有密切的关系,而伸德辉神父的这种作风是法国巴黎外方传教会历来推行强硬的政治传教政策的结果。在内地传教过程中,法国巴黎外方传教会继续不遗余力地推行政治传教。广东主教明稽埒于1856年至1886年间担任巴黎外方传教会广东教区主教,时间长达30年。这期间明主教长期推行强硬的传教方针,极力鼓吹以武力逼迫中国政府对天主教传播的让步。最典型的就是强占两广总督府旧地兴建一座“用大理石修建的宏伟壮观的并能显示法国势力的教堂”。明主教的这一套“威胁或强硬手段”的政治传教计划过分强硬,以至于在当时受到法英外交界及媒界的谴责。1886年邵斯(Auguste Chausse)继任广东教区主教,继续利用政治干预为后盾进行传教,最典型的表现是干涉词讼。1898年3月下旬,他在10天之内,插手干涉的官司即有8起,大至“命盗奸拐”,小至“户婚田土钱财”,无所不管。

以政治干预为后盾的强硬传教方式可以给教徒以相当程度的政治保护,有利于吸引教徒,从而迅速增加教徒数量。例如在中法双方处理柏塘教案之后,广东主教邵斯在信中写到,“大家看到了伸德辉神父被杀案就如同过去一样,也导致了天主徒们的一次新收获。”巴黎外方传教会在广东的势力进一步发展,“在伸德辉神父被杀之前,我们在该省共有4-5万名望教者(慕道友)。自从他死后,我们却共有6-7万人左右。”[6](P548)应该说,很多教徒是看到了在柏塘教案的处理中教会衎势力受到极大的保护,才选择入教的。而且根据宋家 先生的研究,在教民自己提到的入教的7条原因中,传教士可以帮助打官司是最有吸引力的一条。事实上,传教士也确实起到了在词讼中保护教民的作用,而且教案的处理结果几乎都是有利于教士和教民一方。

在强硬政治传教政策的支持下,教会成为官员士绅阶层之外的另一种权力中心,打破了中国原有的一元化的权力格局。这个新的权力中心必然极大地损害原有的权力中心——清政府各级官吏和士人阶层的利益。因此在清政府各级官员的奏章中,对传教士的蛮横无礼、教民的非法无赖的描述比比皆是。许多官员士绅甚至成为教案的幕后策划者和反教言论的传播者。曾国藩于同治九年(1870)的奏折中,就论及了对法国天主教会在中国的传教的强硬态度与蛮横作风的不满:“惟天主教屡滋事端……良由法人之天主教但求从教之众多,不问教民之善否,其收入也太滥,故从教者良民甚少,词讼之无理者教民则抗不遵断,赋役之应出者,教民每抗不奉公……凡教中犯案,教士不问是非,曲庇教民;领事不问是非,曲庇教士。遇有民教争斗,平民恒屈,教民恒胜。教民势大白,愈横,平民愤郁愈甚。郁极必发,则聚众而群思一逞。”[12]

曾国藩的这番话,一方面表现出了他作为官员士绅阶级的代表对新权力中心的憎恶,另一方面却也反映出教会过分偏袒教民,使少数流氓借教会庇护横行霸道,大大败坏了教会形象,引起教外民众敌视教会的客观问题。包尔腾也撰文指出这种流弊:“缺少保护固然会导致许多不公正和痛苦,但是,保护教徒会产生更恶劣的后果。它会导致许多伪善之徒加入我们的队伍,将使我们更易受到指控,而这种指控可能正孕育着中国社会对天主教的敌视,还将会在我国政府和中国政府中制造连续不断的政治纠纷。”[13]

柏塘教案引发的关于法国巴黎外方传教会政治传教之利弊的讨论,希望能够引发历史学者们更多的思考。
【参考文献】

[1] 卫青心.法国对华传教政策:上册第四章[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316.

[2] 赵庆源.中国天主教区划分及其首长接替年表[M].台湾:闻道出版社,1976.37-47.

[3] 李木大.广东.增补拳匪祸教记[M].上海:土山湾印书馆,1905.416.

[4] 曾焕章.张友仁.博罗县志[Z].博罗县志办公室,广东文史研究室,1988.329.

[5] 刘谦常.柏塘教案始末[A].广东省天主教史料选辑:第一辑[C].广州:广东省天主教爱国会,广州市天主教爱国会,1982.15-19.

[6] 清末教案:第四册[M].上海:中华书局,2000.537.

[7] 申报:1898-10-30[N].上海:上海书店,1983.

[8] 李刚已.谕令.教务纪略[Z].上海:上海书店,1986.236.

[9] 清实录.德宗光绪:第429卷[M].629.

[10] 清季外交史料:第141卷[M].台湾:大通书局,1984.9.

[11] 1898-1899关于“因划定中国租给法国的领土疆界而在广州湾举行的谈判”的文件[A].广东历史资料:第1期[C].1959.26.

[12] 宝鋆望.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第76卷[M].北京:故宫博物院,1930.30-42.

载于《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年第1期;转自中华文史网。
http://www.historychina.net/qsyj/ztyj/zwgx/2006-11-16/2562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