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被邪教的升级与张赞宁律师辩护词



5/01/2015

对华援助协会特约评论员 郭宝胜



根据对华援助协会网站最新消息,4月29日,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基督教家庭教会伯大尼之家,遭到当局冲击,并被通告立即停止一切活动、取缔该聚会场所。该教会信徒与当局进行交涉时,当地官员说,如果你们不跟三自会在一起,你们另外搞一个教派,就是邪教。可见,对基督徒聚会团体定为邪教的最新标准,就是有没有参加三自会。在当局的新政策看来,只要你不属于三自会、不参加三自会聚会,你就是邪教了。这是邪教罪的空前扩大,按照这个标准,拥有几千万成员的家庭教会,全部就应该被定为邪教。

无独有偶,4月22日、23日开庭的曹县教案,在定性赵伟良等基督徒团体为邪教上,没有参加三自会聚会点成为他们是邪教的主要依据。根据最新披露出来的曹县教案案卷,公诉部门除了两份所谓邪教出版物的认定证据外,对当地三自会负责人和宗教局负责人的讯问笔录,竟然也成为指控赵伟良等基督徒是邪教的依据。

在一份曹县公安局对曹县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尹起照的讯问笔录中,公安问尹起照曹县三自会总共有几个活动堂点,答:58个,公安并问教案发生的桃源镇有没有国家批准的三自会活动点,答:没有。公安还问三自会的教规教义,答:爱国、爱教、荣神、益人;三自会教职人员的要求是什么?答:必须要持有县以上宗教部门颁发的《教牧人员培训合格上岗证》。公安最后问尹起照知道《真理之光》《十架救恩》书,答:是邪教全范围教会的,全范围教会又称“哭教”,特征是聚会时大声哭泣。

曹县公安局第二份笔录是询问曹县民族宗教局副局长沙永亮(回族)的,公安问:曹县基督教两会的58活动堂点都是曹县民族宗教局批准成立的吗?答:是。公安问:曹县桃源镇有民族宗教局批准成立的活动堂点吗?答:没有。

根据辩护律师证明,这两份讯问笔录加上菏泽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对《上山之钥》《真理之光》两书是邪教出版物的鉴定书,就构成了赵伟良等基督徒团体被定性为邪教的全部依据。而两份讯问笔录要证明的一件事情就是:赵伟良等基督徒团体是非三自会、非国家批准的基督徒聚会点,是非法的,而这个非法性很快就跟邪教产生了联系。这就进一步地印证了国保人员对看守所中的赵伟良亲口所言:只要你不去三自会,就可以定为邪教。

以前将基督教家庭教会某些派别定为邪教的依据是:1.《刑法》第300条及其最高法、最高检的司法解释(1999年),2.2000年和2005年《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公通字[2005]39号),3.2014年中国反邪教协会于6月3日发布的所谓20种邪教名单,这20个名单中与基督教有联系的就有15种之多。但如今这些依据在当局眼里看来也嫌多余,当局已经将邪教的定性完全简单化——那就是你不去三自会聚会,就是邪教。如此得耸人听闻,但的确是事实。

邪教罪名的随意化就导致近来对家庭教会的处罚升级,以前不参加三自会的教会,可能冠以非法教会、非体制教会的名义,一般进行行政处罚(取缔、罚款、没收、行政拘留等)。但如今升级为邪教,就会以臭名昭著的刑法300条进行刑事处罚(判刑、刑事拘留等)。从曹县教案看,一般被定邪教罪的家庭教会信徒刑事拘留后会取保候审或释放,但教会负责人一定会以刑法300条来判刑。

从中可以看到,中国政府对体制外宗教团体的控制和处罚更加严酷,而其邪教罪的定性也更加随意。从网上流传的张赞宁律师《为“邪教”陆秀军案一审辩护词》中,也可看到这种随意性早已对其他宗教信徒构成了严重的迫害。该辩护词写到:

“民政部有什么权力宣布一个宗教组织为非法组织?公安部对宗教的传播实行禁止措施,他的权力从哪儿来的?更为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公安部文件更宣布了十四种宗教为邪教: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邪教组织有7种。。。。。。我们要问,公安部颁发这两份文件的权力依据何在?认定邪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标准是什么?这是什么性质的认定?是否向被认定对象进行了告知?是否允许被认定对象申辩?如果允许申辩,具体程序是什么?由哪个机构受理?因此,民政部一份文件、公安部的两份通知,属于越权,同时违反宪法第三十六条关于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

张赞宁律师还从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的角度阐明了“邪教”问题,他在辩护词中写到:“说到底就是人民有信‘邪教’的自由,至少是信了‘邪教’也不会失去人身自由。可以说,‘邪教’在这个世界占了多数,这可以由宗教教义的排他性导出:每一个教派都宣称自己的教义是唯一正确的,那剩余的靠谬论建立的教派当然是‘邪教’了。在无神论者眼里,所有的有神论都归于邪教了”。

“随着宗教信仰自由原则、政教分离原则的确立,再没有任何一个声称厉行法治的国家政权还有权宣布它喜欢的宗教为国教;同时,它也丧失了宣称一些它不喜欢的宗教是邪教的权力。因为一旦政权有认定正、邪教的权力,一神论信仰者控制的政权就有可能认定多神论宗教是邪教;反之,多神论信仰者掌握的政权就有可能宣称一神论宗教是邪教,而无神论者控制的政权就有可能认定所有的有神论信仰是邪教,信仰自由根本没有丝毫保障。可见,法律如果不能保护‘邪教’,也必然不能保护‘正常’的宗教”。

“政府既无权力确立一种全民的信仰体系,也无权力评判或取缔任何一种宗教信仰。中国要成为受人尊敬的负责任的国际家庭的一员,应该信守自己对国际社会的承诺,践行普世的政教分离原则,在各个宗教、教派间保持中立,不高抬任何宗教,也不岐视任何宗教,更不对任何宗教扣‘邪教’帽子,也不对任何宗教的信众进行不公正对待,停止对信仰自由的粗暴侵犯和干涉”。

张赞宁律师在此虽然为在中国受迫害的一个非基督教的宗教团体辩护,但我们作为基督徒,更应该为他的精辟见识和无畏勇气点赞。虽然宗教不同,但在中共统治下,被邪教化的历史和现状却完全是一样的,在中国受迫害的各宗教,目前面临的共同的最直接问题,就是邪教罪的问题,也就是刑法300条问题。作为受迫害的诸宗教,尽管我们不认同相互的教义,但在维护信仰自由的法律权利上都是一致的,在取消邪教罪、剥夺政权裁判宗教正邪的权柄上也是一致的。

抵制中共当局的无法无天、践踏宗教自由的前提,首先是中国信徒们的觉醒,明白到底什么是邪教?政府有没有权力裁判宗教之正邪?有没有权力制定邪教罪?如何应对邪教罪的指控?直面这些问题、直面中共践踏信仰自由的滥权,并勇敢无畏地捍卫自己的信仰权利,才能遏制中国目前日益恶化的宗教自由状况、才能将上帝的公义“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