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宗教自由观及其对中美关系的影响



3/17/2015

刘金光



上世纪60年代特别是冷战结束以来,宗教在全球范围呈迅速增长之势。全球化趋势增强宗教对国际关系的影响,加剧了宗教原教旨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宗教人权等因素在国际舞台上的活跃程度。就中美双边关系来讲,宗教问题在其中也呈现相似的趋势。上世纪90年代以来,宗教问题夹杂在中美贸易摩擦中,在中美关系中渐渐突出,成为中美人权斗争的重要内容,直至近几年来作为独立的宗教人权问题成为影响中美关系的晴雨表。宗教问题何以演变到如此重要的地步?我认为必须从美国的宗教自由观念去分析。因为思想观念主宰着人们的行为方式,从普通百姓到国家领导人,莫不如此。

一、美国的宗教自由观及其对外交政策的影响 

美国被喻为世界上最自由的国家。宗教自由则被视为美国文化价值观里的精髓。而美国的国家意识形态、美国人的道德价值观念及其行为准则莫不深深打着宗教的烙印。在美国人的宗教自由里面,有四点是值得关注的,直接影响到美国的宗教自由观以及包括外交政策在内的国家政策的制定:一是美国并没有实行彻底的政教分离,相反在某些方面政教关系十分密切;二是美国虽然没有国教,但是公民宗教凌驾于一切宗教之上,为美国从平民到总统所尊崇;三是美国的宗教自由是有限制的自由,当两相抵触时,宗教自由让位于国家利益;四是美国的宗教自由是不平等的自由,自由的优先权给予基督教。

这就是美国的宗教自由观念。这是一种健全的宗教自由观念吗?现代国家的一个标志是政教分离;现代国家的民主观念是人人平等,不同的宗教一律平等;其实只有自由是有限度的自由的观念是可取的,而这是一些国际人权文书所普遍强调的。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观念也是相同的,但却常常招致批评甚至攻击。这是为什么?我们不得不再次分析一下在这样的宗教自由观影响下美国考虑和制定外交政策的一些显著特点:一是自由主义,二是民族主义,三是使命论(或拣选论),四是例外论。 

美国在长期的历史积淀中形成的以基督教为基础的信仰与观念显然对美国人的世界观及美国政府处理与其他国家关系的模式发生了很大影响。美国人对自由主义一以贯之的信奉使之表现为正统意识形态的特征,而根深蒂固于美国人脑海深处的宗教文化价值观,以及他们对其独特的国家身份的认知等构成了其民族主义的核心。自由主义与民族主义成为塑造美国外交的两大意识形态,其对美国外交活动产生的影响,很难割裂开来进行阐述。抛开受现实利益的驱动,在很大程度上讲,美国政府是用“民族主义”的手段来追求“自由主义”的目标,如在国外寻找自由的“他者”来“强化自身的国家认同和民族凝聚力”,用强制的手段向全世界传播以“自由”为主要特性的美国文化价值观,向国外输出美国式的民主与自由市场体制等等。下面将要谈到的《1998年国际宗教自由法》就是很好的例证。 

另外由美国人的宗教自由观形成的对美国外交政策产生很大影响的是根深蒂固于美国主流文化当中的“使命观”和“例外论”。“例外论”除了指美国与众不同的独特发展道路之外,在思想意识上还指美国是上帝在尘世选择的唯一国家,承担着“拯救”其他国家跳出“撒旦”统治之苦海的使命。这一命题其实包含着一个明显的悖论,即设想美国从来都是与众国不同的,这种不同赋予了美国肩负着让其他国家以其为榜样走美国发展道路的特殊使命。按照这一逻辑,美国是以其独一无二的特性来消除与其他国家的“不同”,最终的结果是使其他国家变得与美国相同。逻辑上的悖论并没有影响美国人把“例外”与“使命”结合起来,只有与其他国家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才能凸显美国承担的特殊使命,而世界按照美国安排的趋同恰恰是美国政府所要追求的最终目的。为什么美国人能有这样的观念?“例外论”和“使命观”可以在美国人的宗教信仰中找到其起源,但与佛教、道教等东方宗教比较倾向于“出世”的特性相比,基督教的“入世”本质体现得非常明显,这是由新教徒对尘世承担一种特殊使命所决定的。


“美国例外”和“美国使命”还暗含着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即代表上帝旨意的美国在国外总是要有受“撒旦”控制的“他者”的衬托,即使现实中不存在根本上与美国为敌的国家或集团,美国也会创造或虚拟出一个来,有这样才能凸显出其与众不同地捍卫“普世性”自由的神圣使命。按照这种逻辑,美国永远代表“正确”的一方。在这样一种前提下,美国很难容忍它认为属于“邪恶”的异己的存在,必欲在“正义”的旗号下除之而后快。因此,从哲学上讲,美国的使命神话包含着“正义”与“邪恶”的二元绝对对立。按照二元论的设想,一方必须是正确的,而另一方必须是错误的;一方必须赢,而另一方必须输;一方有上帝的支持,而另一方就会被妖魔化;一方拥有正义的事业,而另一方却没有任何合法的利益。因此,在美国对外关系史上,凡是与美国敌对的国家或集团,无一不是打上了“邪恶”的烙印,成为“自由”的敌人。用中国一位学者王立新教授的话来说:“既然美国是世界自由的象征,美国的敌人自然就是自由的敌人,自由与美国乃是一体。”我们仅从中美宗教关系上就有非常深刻的体会。


二、美国《1998年国际宗教自由法》及其对中美关系的影响


《1998年国际宗教法》是美国政府在国际事务中推行宗教外交和实践美国人宗教使命的一个突出例证。从它的内容我们可以明了,美国人是在用自己的宗教观和道德观处理国际事务,同时要求其它民族也按美国人的理念理解和对待宗教问题,这中间的大国主义、霸权主义和扩张主义色彩无法否定的。该法案能够在国会众参两院通过并取得克林顿总统的批准,反映出美国政界对宗教问题的看法相当一致,宗教外交已经成为美国外交政策的一部分。1998年10月27日,在签署了《1998年国际宗教自由法》之后的讲话中,克林顿总统说:“我的政府已经把宗教自由作为美国外交政策的一个核心因素。”这已经明确了宗教信仰自由问题在美国对外政策中的重要地位。 

从1999年发布首个国际宗教自由报告至今年刚好10年。我一直想写一篇纪念文章专门谈谈10年来其对中美关系造成的影响和损害。《1998年国际宗教自由法》在全球的推行,在以下几个方面影响了美国的对外关系,特别是与中国的关系: 

一是法制化:国会立法。由国会通过的“1998年国际宗教自由法”建立了宗教因素直接影响美国外交政策的全新框架。国会举行的各种类型的关于中国宗教问题的听证会以及涉华提案、法案在逐年增加。国会在代表宗教利益影响美国外交政策方面起了主导作用。

二是机制化:按照“1998年国际宗教自由法”的规定,美国设立了国务院国际宗教自由办公室、跨党派半官方的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国家安全委员会关于国际宗教自由的总统特别助理,以及涉及所谓宗教自由问题的美国政府和国会机构如国会与行政部门对华委员会(CECC)等,建立了年度性在全球范围报告宗教自由问题,认定所谓严重违反宗教自由的“特别关注国”以及有选择制裁等机制,对所谓宗教自由的关注已开始渗入美国传统外交建制的文化。上述每个机构每一年度报告都对中国的宗教问题进行指责,每年都把中国列为“特别关注国”,点名攻击中国的宗教政策,直至今年的报告依然如此。美国国务院每年的“人权报告”也都要指责中国所谓“迫害宗教”,每次都招致中国外交部的强烈抗议。 

三是国际化:指以美国在其中占主导地位的宗教人权国际制度或国际“人权联合体(human rights complex)”的形成。宗教人权国际制度是由关于宗教人权的各种国际和地区性的公约/条约、各种旨在促进所谓宗教人权的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各国(主要是西方国家)的国际宗教和人权政策等组成的庞大国际机制和网络。美国在所谓宗教自由问题上对我国采取了结合单边、双边和多边施压手段的“多管齐下”的态势。从1991年开始,美国每年都在联合国人权大会提出反华提案。其中除去1998年放弃和2003年因为没被选入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夫权提案以外,美国的反华提案每次均以失败告终。直到去年联合国改革成立人权理事会按国别审议各国人权报告,中国的人权报告在今年初还是以高票通过。美国的目的没达到,还大大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感情。

四是媒体化:指宗教人权运动不走传统外交路线,除动员基层外其惯用的运作方式就是诉诸媒体,尤其是诉诸进入“门槛”较低的网络媒体,这使其在获取各种信息、影响政治议程和信众政治选择方面具有更多的途径和更强的能力,而所谓宗教自由议题本身也具有极大的媒体效应。这些均使所谓宗教自由问题溢出传统外交渠道,缩小了传统外交建制的运作空间,从而使宗教问题在美国对外关系中更具对抗性。例如关于中国宗教问题,美国的媒体常常炒作煽动美国民众对宗教自由的敏感神经,丑化中国的形象。 

五是安全化趋势:主要指美国外交和安全权力建制已开始从国家安全和战略的高度来看待宗教问题,不仅把宗教自由看成是人权问题,而且视之为“国家安全的界定因素”,或是某种“硬性”的地缘政治和“国土安全”问题,鼓吹“宗教自由即促进国家安全”的“宗教自由和平论”,把在全球推进所谓宗教自由与“反恐怖主义”和“反宗教极端主义”结合起来,实际上已将宗教问题与传统安全问题等量齐观。 

美国依照《1998年国际宗教自由法》通过并开始发表年度报告至今已有10年,不仅国际上对该法的批评之声不绝于耳,美国国内以及不少法的当事人对法实施的得失、尤其是对该法是否促进美国国家利益,也有不少检讨和争论。中国前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叶小文则批评美国是个“国际道德警察”。

总而言之,这个法及其每年的报告严重伤害了包括宗教界在内的中国人民的感情,成为目前宗教影响中美关系的主要障碍。 

三、宗教因素在“积极合作全面”的中美新关系定位中的影响 

我曾注意到Thomas Banchoff教授对奥巴马在对华宗教问题上修辞语调上变化的论述。
的确,从奥巴马就任新一届总统以来,美国政府高官在宗教问题上一直表现低调。从今年2月国务卿希拉里·克林顿访华、6月众议长佩洛西访华,直到11月总统奥巴马访华,以及11月底新任驻华大使亨茨曼到我局的拜访,美方在中国宗教问题上均表现出少有的低调,没有对中国公开指责或批评。

奥巴马是打着“变革”的旗帜赢得总统选举的,他上台后确实在外交政策上进行了许多调整,作为当今世界最重要的双边关系之一,中美关系成为奥巴马政府对外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4月1日,胡锦涛主席和奥巴马总统在伦敦会晤时即确立了双方共同努力建设21世纪“积极合作全面”中美关系的定位。11月奥巴马访华,两国领导人重申致力于建设21世纪积极合作全面的中美关系,强调将采取切实行动稳步建立应对共同挑战的伙伴关系。这是中美关系的最新定位。胡锦涛主席强调,“中国的发展对美国是机遇,不是挑战,更不可能构成威胁;中美两国不应视对方为威胁和对手,而要做相互信赖、真诚合作的伙伴。”温家宝总理表示,“中美两国和则两利、斗则俱伤,互信则进、猜忌则退,合作比遏制好,对话比对抗好,伙伴比对手好。双方应该鉴往知来,推动中美关系迈上新台阶。” 

奥巴马赞同中方对发展中美关系的主张。他表示,“21世纪不同于20世纪,要超越冷战思维,一国的发展并非必然损害另一国利益。美国新政府实行与上届政府不同的对外战略,重视同各国加强接触与对话,寻求多边主义。”双方还在《中美联合声明》中表示,各国及各国人民有权选择自身发展道路,各国应相互尊重对方对于发展模式的选择。 

那么宗教问题是否已经在中美关系中变的不再那么重要?是否已经不再是中美关系的障碍,而成为一种润滑剂?我认为这当然是我们所期盼的一种正常的和健康的目标,但是乐观的判断尚为时过早。按照中国的哲学我们尚须“察其言,观其行”,“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因为正如Banchoff教授所说,“语调的变化并非意味着美中政府之间就人权和宗教自由的核心问题达成任何协议。” 

对于美国在对华外交的新定位是值得积极肯定的。但是正如有的学者(澳门大学社会科学及人文学院院长郝雨凡教授)所指出的,“奥巴马的新外交政策变化的只是手段而不是目标,保持世界霸权、追求绝对安全、获取全球利益、推广民主理念这些目标并未发生变化,只是变得比较隐晦或者不公开讲了。”

从奥巴马本人的宗教观来看,还很难说清他的宗教信仰特别是他对美国公民宗教的信仰会如何影响他的外交政策,一个原因是他毕竟入主白宫时间尚短,外交思想的未来发展尚不清晰;二是与布什相比,他很少公开表达他自己的宗教信仰,包括他的基督教信仰和他对公民宗教的信仰。但是我们可以从奥巴马对著名基督教神学家尼布尔(Ninhold Niebuhr)的推崇可以窥见其信仰。 

2007年4月26日,《纽约时报》记者David Brooks 问竞选中的奥巴马是否读过尼布尔的书?奥巴马立即回答说,尼布尔是他最喜欢的哲学家之一,他最欣赏尼布尔在美国政治圈最流行的一本书《美国历史的嘲讽》(The Irony of American History)。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众所周知,尼布尔是既批评理想主义又批评美国公民宗教的必胜观的。他认为美国人相信上帝选择他们在历史上发挥独特作用是愚蠢的。他还认为美国人相信他们拥有善从而与其他国家区分开来也是愚蠢的。这就否定了由美国人的宗教观而形成的“美国选择论”和“美国例外论”。如果奥巴马果真能够在他的新外交政策中贯彻尼布尔的现实主义思想,那么就会慎重处理中美关系中的宗教问题,多些尊重和理解,增进对话和交流理解,少些麻烦、避免对抗,使之真正成为中美“积极合作全面”的伙伴关系中的润滑剂而不是绊脚石。 

但是我们担心的是美国政府为谋求当前国家利益的一种掩盖。因为解决当前一系列如经济危机等燃眉之急美国有求于中国。何况美国的政府和国会还在唱着双簧。如果真正要改变,我们希望看到实际的行动,这就是从明年开始,把中国从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的年度国际宗教自由报告中“特别关注国”的名单中拿掉,在美国国务院的年度国别人权报告中也不再无端指责中国的宗教状况,就会显示出美国在宗教问题上的真正诚意,会搬掉影响中美建立“全面、积极、合作”关系的一大障碍。按照中国“解铃还需系铃人”这一谚语,这个损害中美关系的法案制定于10年前的民主党执政时期,如果在民主党重新执政的今天能够解除对中国的机制性指责,那么中美关系就会真正步入一个新时代。 



(本文作者为国家宗教局外事司副司长。本文系其在2009年12月11-12日国家宗教局研究中心与美国乔治敦大学联合举办的“宗教关系与宗教关系”研讨会上的发言稿)
参考文献:
[1]董小川:《20世纪美国宗教与政治》,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2]刘金光:美国宗教与政治关系分析, 载《宗教与世界》2002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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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晓德:《美国文化与外交》,世界知识出版社2000年版。
[5]王晓德:从文化视角对美国外交政策的深层思考——王立新的《意识形态与美国外交政策》,载《美国研究》2007年第4期。
[6]徐以骅:宗教新右翼与美国外交政策,载徐以骅主编:《宗教与美国社会》(第一辑),北京,时事出版社成员2004年版。
[7]徐以骅:试析美国“1998年国际宗教宗教自由法”,载徐以骅主编:《宗教与美国社会》(第二辑),北京,时事出版社成员2004年版。
[8]杨生茂主编:《美国外交政策史》,人民出版社1991年。
[9]周琪:《美国人权外交政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10]张敏谦:《大觉醒——美国宗教与社会关系》,时事出版社2001年版。
[11]Banchoff, Thomas. Religion as an Issue in US-China Relations, 提交2009年12月国家宗教局与乔治城大学研讨会论文。
[12]Farr, Thomas F.. World of Faith and Freedom: Why International Religion Liberty
is Vital to American National Security,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2008.
[13]Niebuhr,Reinhold. The Irony of American History,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52.
[14]Prodromou, Elizabeth H.. U.S. Foreign Policy and Global Religious Pluralism, in Thomas Banchoff (edit.): Religious Pluralism, Globalization, and World Politic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载于《宗教与世界》2010年第4期;转自中国宗教学术网,2011年12月8日。
http://iwr.cass.cn/zjyzz/201112/t20111208_898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