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请求和控告



12/15/2014

请求和控告事项:


1、强烈要求依法保障律师执业人身安全和依法辩护权。

2、追究辽源市法官周凤武,警察金振宇、徐霖、白皓、苏春山、张云开,检察员李娜、路冰辉等人对张科科律师实施的非法拘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涉嫌犯罪行为,依法撤职和开除。

3、辞退辱骂律师的陪审员陈立名(音)。

4、追究辽源市司法局律师科科长路景、辽源市政法委皮主任等人的玩忽职守责任。

5、责令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法院、公安泰安分局和南康分局、西安区和泰安区检察院、市政法委、司法局法治整顿;整顿不力的,追究院长李才、分局长 、检察长 、局长和 书记玩忽职守责任。

6、责令西安区法院、公安泰安分局向被害人张科科律国家赔偿。

事实和理由

2014年12月11日上午,湖北省律师张科科在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法院出庭为被告人张xx被控破坏法律实施案辩护。庭前审判长周凤武要求张科科和石永胜律师不得做无罪辩护,庭审中不理睬律师提出为依法被告人解除工字形手铐和脚镣的要求,屡次打断律师的正常发言,不允许张科科陈述依据宪法和法律做出被告人信仰自由的辩护意见,陪审员陈立名(音)辱骂张科科是骗子律师。更为恶劣的是,周凤武还下令休庭把张科科带出法庭,由公安泰安分局五六个警察强性押至该局并搜身。该局副局长、国保大队长金振宇给出的传唤理由是,本案是x教,你竟然做无罪辩护。自称公安南康分局的警察徐霖、白皓,警察苏春山、张云开等人强制性给张科科做笔录。期间辽源市司法局律师科科长路景、辽源市政法委皮主任均到场劝说张科科配合做笔录,未监督、制止警察的违法行为。从11时许到17时许,张科科律师被剥夺辩护权、非法限制人身自由6小时。

以上事实,来源于张科科陈述、石永胜律师和旁听人的证词。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投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都规定,辩护律师有权利和义务根据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律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法官法、警察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都规定,司法工作人员都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和多部法律规定,检察院是国家监督机关,有义务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实施法律监督;公务员法规定执行上级明显违法命令的公务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上法律均规定,对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司法人员应当给予撤职、开除等处分。中共党章规定,每个共产党员都应当“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

最高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以下是两罪适用本案的的具体立案标准:“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该立案标准还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我们认为:

1、辽源市西安区法院法官周凤武、公安泰安分局和南康分局金振宇、徐霖、白皓、苏春山、张云开等人身为司法工作人员,明知张科科没有违法犯罪事实而对其限制人身自由,涉嫌非法拘禁罪。

2、法官周凤武等人明知张科科律师的庭审发言属于履行律师职务,是依法豁免的言论,仍然禁止他辩护发言下令带出法庭、剥夺他的辩护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对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涉嫌滥用职权罪。

3、西安区检察院检察员李娜、路冰辉作为本案公诉人,面对法官周凤武、警察金振宇等人当庭剥夺张科科辩护权、被非法抓走的违法犯罪行为视而不见,放弃国家监督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并对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涉嫌玩忽职守罪。

4、西安区法院院长李才对其管理的法官周凤武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知情,涉嫌共同犯滥用职权罪和非法拘禁罪;公安泰安分局局长和南康分局局长 长对下属金振宇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知情,涉嫌共同非法拘禁罪;西安区检察院检察长 如对检察员李娜、路冰辉违法犯罪知情,涉嫌共同玩忽职守罪;如果不知情,对下属的违反犯罪行为负有管理失职责任,事后不(协助)追究下属违法犯罪责任的,至少应承担玩忽职守的行政管理责任。

5、辽源市司法局律师科科长路景、辽源市政法委皮主任等人负有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保障党员公务员模范遵守法律的责任,却拒绝履行职责,帮助违法者,负有玩忽职守的行政责任。

6、在此次律师执业权被严重侵害事件涉及到辽源市西安区法院、西安区和泰安区检察院、公安泰安分局和南康分局,市司法局和政法委多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说明这些单位的管理极其混乱。为保证法律在辽源市的正确实施,应当对这些机关进行法治整改。

7、法官周凤武、警察金振宇的违法犯罪行为是职务行为,对被害人张科科等人构成侵权,西安区法院和公安泰安分局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等规定对张科科予以赔偿。

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是推动和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力量,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就是监督公检法机关依法办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正是因为有律师介入才避免了很多冤假错案,有些冤假错案的产生,大多是由于没有重视律师辩护意见。如果在法庭都不允许律师依法发表辩护意见,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就根本谈不上法治。因此,建设法治国家,必须保障律师的依法执业权和人身安全。

上述对律师非法拘禁、剥夺辩护权的违法犯罪行为,是由辽源市多个司法机关部门联合组织实施,是在12月4日国家首个宪法日刚过去7天、在最高检察院布置对保障律师执业权进行专项调查后不久,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极其恶劣,其后果是大规模破坏法律在辽源市正确实施,和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宪和依法治国要求直接对抗,如任其发展,法律将被其破坏殆尽,国家法治将永远无法建设。请求有权机关履行职责,追究上述涉案人员法律责任,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和人身安全。

此致
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公安部,及主要负责人;
吉林省检察院、吉林省高级法院、吉林省公安厅,及主要负责人
辽源市检察院、中级法院、公安局,及主要负责人

抄报:
中共中央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纪检委、政法委、组织部
吉林省和辽源市党委、人大常委会、纪检委、政法委、组织部

2014年12月15日

程 海 北京法律人      张科科 湖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