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从使徒行传五章看信徒何时可以作出公民抗命



11/14/2014

作者:苏智聪 加拿大多伦多大学持续进修学院人文与科学系讲师


近来因着香港政治形势的变化,政制改革所引发的辩论,以至「佔领行动」的酝酿和爆发,教会内对「公民抗命」这议题的讨论,持续不断。许多信徒、牧者认为圣经并不容许公民抗命,或者认为只有当我们的信仰自由或生存权利受到挑战时,信徒才可作出公民抗命;反对这观点的人,则会从圣经中援引一些似乎属于公民抗命的例子(常被引用的包括以色列人出埃及、耶稣洁淨圣殿等)作出反驳;往后的讨论,常常是争辩那些例子是否真属于公民抗命,或有否超乎「为信仰才可抗命」的原则。本文尝试超越在这方面的争论,回到其中一段在讨论这课题中常被引用的重要经文──使徒行传第五章,以简单的逻辑论证,指出圣经并没有禁止公民抗命,亦没有限制公民抗命的适当范围。




  首先何谓「公民抗命」?不同人士对「公民抗命」有不同的定义;我们可以参考《圣经与基督教伦理百科全书》的定义:「公民抗命是对一个有立法权力的组织所颁佈的法则、法规、条例自觉地表达不遵从……透过这不顺从,抗命的行动构成了对立法组织的权威的直接挑战。」 1。按此定义圣经是否容许公民抗命?对此持否定意见的人,通常会引用圣经中要求信徒要尊重国家、奉公守法的经文作支持,包括提多书三1,彼得前书二12-13,希伯来书十三17,和被广泛讨论的罗马书十三1-7(「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 所以,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罚。……」)等。而论者亦喜欢指出,如罗马书十三章的经文等,都没有为信徒顺服掌权者的义务作明确的设限 2,所以政府的权威原则上是不容干犯和挑战的。不过,大概没有任何基督徒会以为这顺服掌权者的义务是绝对的,因为大家都知道当政府禁止信徒敬拜、传道,信徒是不可以顺服、屈从的。从旧约到新约,从初期教会直到今天,历史上都充满了坚守信仰,面对政府违命不从,甚至因此以身殉道的人;他们都成为了教会历史上的英雄。而圣经本身有没有对这类抗命行为,提出清楚的根据?答桉是:有的,例如经常被引用的使徒行传四至五章。四章中使徒被犹太人的公会(即拥有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的议会)命令他们不可再奉耶稣的名传道、教训人,当时使徒即时拒绝,并说:「听从你们,不听从神,这在神面前合理不合理,你们自己酌量吧!我们所看见所听见的,不能不说。」(徒四19-20)。接着在五章,使徒再次被捕,被公会质问为何没有遵守上次颁下的法令,使徒的回答就更直接了当:「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 你们挂在木头上杀害的耶稣,我们祖宗的神已经叫他复活。神且用右手将他高举,叫他做君王、做救主,将悔改的心和赦罪的恩赐给以色列人。我们为这事作见证,神赐给顺从之人的圣灵也为这事作见证。」(徒五29-32)。根据这两段经文,所有信徒都不会反对为信仰自由而作出的公民抗命。而在此之外,大家通常都会加上:为生存权利而作出的抗命,也是可以的;这既合乎理性的要求(生存权利似乎应该是最基本,最不容剥夺的),也似乎有圣经例子可作支持(如出埃及记一章中,接生婆拒绝杀害以色列的男婴等)。于是,不少信徒就认为只可为信仰和生存权利而作出公民抗命,否则,就是有违罗马书十三章等经文的教训了。而面对其他种种当权者或法律的不公义,信徒如果透过合法的抗议而仍无法将它改变,就应该用逆来顺受的谦卑态度,在祷告中仰赖掌管一切的上帝按祂自己的时间表处理。


  但这种对公民抗命的设限,是否真的合乎圣经?让我们重新细读使徒行传五章的经文。对于公会要求使徒不要再传耶稣,他们是如何回答?他们不是简单说「不」,而更为他们的抗命提出理据。以下是对他们在第五章中3答辩的逻辑分析:


  一、首先,彼得和众使徒申明他们在行动上取捨的大原则:「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新汉语译本作:「我们必须顺服神过于顺服人。」)留意,他们没有说,「在某些时候,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亦没有说「当我们的信仰自由受损害时,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在使徒的申辩中,他们应用的原则是普遍性的,意即神的命令,永远高于人的命令;不论在何种情况下,针对任何事情,当神的命令与人的命令两者冲突 时,我们应拣选前者。


  二、接着,使徒将「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这原则应用到自己传福音的行动上:神已经叫耶稣复活、作王、作主 ,为此作见证是神对使徒门的要求;当有政权要求他们停止遵行神的命令,他们是可以抗拒,亦是需要抗拒的。


  由此可见,为信仰而抗命,只是「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这普遍原则上的一个特殊例子。明显地,圣经中神给人的命令是众多的,所触及的包括人伦、社会、经济等许许多多的范围,固神的命令与人的命令,是可以在许多的事上相左的;使徒为信仰而抗命的例子(即使再加上为生存权而抗命)并不足以涵盖信徒可以抗拒政府的全部情况。而既然以上我们所提到,而又常在关于公民抗命的讨论上被引用的多段经文皆未有对公民抗命的可行范围设限,除非有人能够提出其他的经文作确切的根据,否则,认为信徒只当在生存权利和信仰权利受危害时才可进行公民抗命,这只是一种「想当然」的说法;它本身并无圣经根据,甚至可能是有违圣经教导的,因为这是尝试对使徒自己引用的原则作出修改和限制。


  或许有人会说,这经文不就是为「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这原则的应用,作出了清楚的指引,和应用的模范(paradigm)吗?这是否表示我们不应越过这例子所划出的范围而作出公民抗命?对此说法,我们的回答是;圣经所能提供我们的,不是在所有情形下我们应如何行事,而是信徒生活、做人的大原则。这经文固然为公民抗命作出实践性的指导,但这并不表示它已经涵盖公民抗命的全部。况且,经文中已同时交代了这抗命行为背后的原则,即「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除非我们刻意扭曲经文内裡的逻辑和迴避它提出的原则,否则,我们不可能以这经文为公民抗命作出任何限制。


  或许又会有人会说:按笔者以上所提出对观点,圣经是否就容许大家可以因任何理由(例如政府政策有违神要人「行公义、好怜悯」的命令),事无大少地去而抗拒政府,或冲击政府的施政?那样,社会不就变成无法无天吗?对于有这种担心的人,我们的回答是:圣经虽然没有为公民抗命的合法理由作清晰的限定,但圣经仍为人的道德行为设下了许多其他的基本原则,例如仁义、和平、公义、守法等,在决定是否要进行抗命时,信徒当然有责任去平衡不同的原则,及考虑抗命可能引发的后果。而在甚么情况下我们才应该进行公民抗命(在社会出现严重不公时可以吗?在部份人的尊严被践踏的时候又可以吗?在政府违反人道时又可以吗?),那些抗命方式可以接受(非法集会可以吗?抗税可以吗?堵塞道路可以吗?),以至近日香港的佔领行动是否需要和合理等,这些都是可以讨论、亦是需要讨论的题目,而信徒亦大可对这些讨论题目,持不同的意见;但在讨论以先就想用圣经事先否定公民抗命在信仰上的合法性,或者对可以为之而抗命的议题设限,这是不何能,亦是不应该的。


  总括来说,公民抗命的根据是基于「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这普遍的原则;这原则可以,亦需要在不同范围中被应用出来。而信徒何时可以发动公民抗命,及如何进行公民抗命,则仍受圣经所教导的道德与信仰原则,及理性和良心所规限。


(寄自加拿大)



http://www.christiantimes.org.hk,时代论坛时代讲场,2014.11.04)


1. Thoms, D. Elizabeth (1987). Civil Disobedience. In Encyclopedia of Biblical and Christian Ethics , p.73. Nashville, Tennessee: Thomas Nelson Publishers.在以下的讨论当中,我们将这定义稍为扩充,包括立法机构不成文的命令、政策等,以涵盖一般所谓公民抗命的例子。
2. 其实古今无数圣经学者都曾以罗马书十三章的背景及内容(如政府赏善罚恶的责任等)论证「顺服掌权者」的原则并非绝对;但为加强本文论证的效果,现假设这些证明均不足以限制或缩小「顺服掌权者」这原则的应用范围,看看这又是否表示圣经禁止公民抗命。
3. 使徒行传四章中的逻辑其实也是一样;以下选择第五章作出分析,因为四章提出的原则,是以反问方式带出(「听从你们不听从神,这在神面前合理不合理,你们自己酌量吧!」 ),不如五章般直接;而且因为四章中用了「你们」来表述,固其普遍性亦不如五章的「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来得广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