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民族宗教政策——访清史专家王锺翰先生



11/26/2014

作者:杨桂萍 游斌


王锺翰先生,清史专家,中央民族大学历史系教授。早年毕业于燕京大学,师从历史学家洪煨莲(业)、邓文如(之诚)诸教授,后赴美国哈佛大学访问学习,1948年回国。曾任燕京大学教授,参与《二十五史》(《二十四史》加《清史稿》)的校点工作,后专心从事清史、满族史研究,成果卓著,出版《清史杂考》、《清史新考》、《清史续考》、《清史余考》等书,又主编《中国民族史》(中国社科出版社,1994年版)。被上报为中央民族大学终身教授。曾经发表《清代的民族宗教政策》、《论理藩院与蒙古》、《雍正西南改土归流始末》等多篇阐述清代民族宗教政策的论文。2001年12月王先生就此类问题接受了我们的专访。

问:您曾经著文充分肯定了清政府在我国东北、内外蒙古、新疆、西藏以及西南等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宗教政策,请问清政府的民族宗教政策是什么?对今天中国的民族宗教政策有何借鉴之处?

答:我肯定清代的民族宗教政策在某些方面是成功的。(清政府)没有对任何民族、任何宗教采取铁板一块的(一样的)政策,因为那是绝对行不通的!针对不同的民族,清政府实行不同的民族宗教政策。具体来说,在东北满族发祥地,满族奠基人努尔哈齐对东北各民族实行招纳、吸收、融合的民族政策及兼容并包、具有一定开放性的宗教政策;在内外扎萨克蒙古,推行分而治之并限制利用的政策,在宗教上为了政治统治目的而提倡信仰藏传佛教,一方面“众建以分其力”,另一方面“崇佛以制其生”,使广大蒙古族人民服从其统治;在新疆天山南北路,采取旗治与民治分而治之及限制新疆与内地人员交往的政策,在南疆实行伯克制,通过维吾尔族上层统治新疆各族穆斯林,尊重伊斯兰教;在西藏、甘、青地区,以藏传佛教为统治工具,在藏族及西北部分非穆斯林民族中大力倡导,而且三次出兵西藏最后进驻拉萨,有力地维护了祖国统一和领土完整;在西南诸省推行改土归流,废除元明以来的土司制度,剥夺土司的兵权,改变了西南地区土司“夜郎自大”、割据一方的局面,使中央政府直接统治西南少数民族,打通了西南水陆、陆路交通线,加速了西南各少数民族的社会发展和文化进步。

清代之所以能够采取开放的、宽容的民族宗教政策,就在于满族是在东北三省地区女真人的基础上吸收蒙古人、高丽人、汉人(以及其他民族成分)而逐渐形成的。满族的宗教像汉族一样,主要是多神教,有祖宗牌位,也信仰多神,什么都崇拜,信什么都可以,所以宗教信仰很容易开放。在东北时,满族的跳神仪式,一般以村或宗(族)为单位,什么人都可以参加,不象一神教(如伊斯兰教),只有本宗教的信徒才可以参加它的宗教仪式。满族南迁后,宗教信仰上受了朝鲜的影响,比如崇拜索罗杆子,“索罗”就是“朝鲜”的汉译,崇拜索罗杆子实际上是朝鲜的风俗习惯。入关后,满族受汉族影响,还崇拜观世音、关公、土地爷等。还在今北京南池子东南与北京饭店西侧修建堂子,作为清朝皇帝与宗室举行拜天仪式的场所。满族的宗教信仰与汉族一样,是多神崇拜,拜天、拜地、拜菩萨、拜关公等等。

清朝满族之所以能统治中国近三百年,是因为满族统治者很懂中国民族宗教的多样性,尤其在清朝前期,能够区别对待各民族的宗教信仰,不要求各民族与它保持一致。它尊重其他民族的宗教信仰,对人口占绝大多数的汉族,对边疆少数民族,满族统治者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不干扰人家的宗教信仰,不侮辱人家的宗教信仰。尤其尊重伊斯兰教,康熙、雍正年间,北京回、汉之间发生矛盾,康熙、雍正下令绝对尊重伊斯兰教,穆斯林后来把康熙圣谕刊刻在北京牛街清真寺的石碑上。

总之,我认为清朝的民族宗教政策与历代相比,在一定意义上是好的,是成功的。就维护祖国统一、团结蒙、藏、维等边疆民族而言,不但超过了汉唐盛世,也大大超过了元朝。对我们今天有许多值得借鉴的地方,尤其是清朝前期实行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能单靠武力强迫人们信教或不信教,允许各民族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是值得我们学习的。

问:清朝民族宗教政策有哪些不足?有何教训?

答:清朝民族宗教政策不足之处在于,一,满族统治者入关时,曾经实行强迫同化的政策,激起广大汉族农民起义。清初顺治年间,清政府下令广大汉族人民穿满族服装、留满式头、让女人放足,强迫同化,引起广大汉族人民不满。我认为,风俗习惯的强迫同化是反动的,自然融合、互相吸收才是进步的。当然,让女人放足是件好事。二,清朝统治者对回族的伊斯兰教信仰和汉族的民间宗教实行不同于蒙、藏、维民族的政策,是对的。但在清朝中后期,统治者挑拨回汉之间以及回族伊斯兰教不同派别之间的关系,以达到其“分而治之”的政治目的,激起反抗后又采取过激措施严酷镇压穆斯林起义和汉族人民的反抗活动。清政府把伊斯兰教的哲赫林耶派以及汉族的民间宗教——白莲教、青莲教、大乘教、黄天教等定为邪教,不允许它们合法存在。对回汉之间以及伊斯兰教不同派别之间的矛盾处置不当,拉拢汉族上层压制回族,拉拢伊斯兰教的老教打击新教(哲赫林耶),引起回汉人民反抗,然后无情杀戮。致使回族人口锐减、伊斯兰教的发展严重受挫,极大地损害了回汉人民的利益和宗教感情。三,清政府对待蒙古族的政策,维护了祖国的统一与安定,但蒙古族人民为此付出了惨痛的很大代价。尤其在蒙古族地区扶植、提倡喇嘛教(藏传佛教)。在一定程度上,由于许多蒙古族男子入庙当喇嘛,不能结婚,加之旧社会蒙古族地区性病流行,因此导致蒙古族生育下降、人口减少。直到解放后政府投入了大量资金,用了四、五年时间才得到根治。清政府限制蒙古族、维吾尔族与内地汉族的经济、文化交往,不利于蒙古族、维吾尔族等少数民族的发展。蒙古族、维吾尔族需要与汉族人交往,汉族也需要与蒙古族、维族交往。四,西南诸省改土归流时,在广西、贵州曾经屠杀了一些反对改土归流的少数民族,非常残酷。这些做法都是绝对错误的,应该受到批判!

问:请问在具体的制度上,有哪些方面可以借鉴?

答:清政府在不同地区,因民族的不同,其统治措施亦随之变化。在东北地区,通过旗民分治的办法统治东北各个民族,在内外蒙古与青海诸部,推行盟旗制度以管理广大蒙古族人民。在西藏,尊重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多尼,达赖和班禅受到清政府的册封、赏赐,他们得到很高的礼遇。清政府尊重他们的宗教信仰和地位,保持了藏族群众的稳定,这是成功的。六世班禅和七世达赖对清政府管理西藏发挥过积极作用。在新疆维吾尔族地区,实行伯克制,大小伯克有管理维族的权利,但是最高的伯克(阿齐木伯克)及其助手(伊什罕伯克)必须经过清中央政府批准。清政府还设置了理藩院,处理少数民族事务,主要处理内外蒙古、回族(维吾尔族)以及藏族等民族的事务。在清政府的一代大法《大清律》和一切律例上,既有《大清律例》以及《理藩院则例》总的条款,作为清朝一代各衙门办事的章程、条例等,又颁布了《蒙古则例》、《回部则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等针对各民族的不同法规,对不同民族的迁徙、出外经商、互相通婚、求学拜师等方面,均有一定的规定。这些都是成功的经验。清政府采取的这些具体措施对我们多民族国家的安定与统一发挥了积极作用,值得我们借鉴。

问:理藩院作为清政府管理我国蒙古族、藏族以及维吾尔族等少数民族事务的机构,主要发挥了哪些作用?

答:理藩院最早叫做蒙古衙门,建于1636年,主要处理后金政府(清政府)与蒙古族之间的事务。崇德三年(1638年)改为理藩院,是为管理我国境内的蒙古、回部(维吾尔族等新疆各民族)和番部(藏族)的一切事务而设置的专门机构。理藩院是属于中央一级的机构,和六部与都察院一样,都是同等的中央机构的组成部分,俗称“八大衙门”。主要由满族和蒙古族人士担任长官。由于全国最高统治者满族贵族本身也是少数民族,故深知民族问题在国家行政措施中的重要性,因此特别创立理藩院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理藩院分设六司,旗籍司掌管内蒙古的疆理、封爵、谱系、邮传、游牧事宜;王会司掌管内蒙古的朝觐、贡献、赏赐等事宜;典属司掌管外蒙古的邮驿、屯田、互市诸政令;柔远司掌管外蒙古的宗教、朝贡事务;徕远司执掌回部的年班、职贡等事,理刑司执掌内外蒙古、回部及诸番部的刑法等政令。理藩院根据《大清律》、《蒙古则例》、《回部则例》处理少数民族事务。总之,理藩院对清政府的统治发挥了积极作用,加强了民族之间的团结,有力地维护了祖国的统一。

问:宗教文化的交流对于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形成,有何作用?

答:宗教文化的交流对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形成,有很大作用。首先,清朝的民族格局是多元的。清朝的各个民族没有被消灭,它们都保持着自己的民族特色和文化差异性。大的民族如汉族、蒙古族、维吾尔族、藏族、回族、苗族是这样,小的民族如朝鲜族、达斡尔族等也是这样,都保持了自己的差异特性。比如朝鲜族,中国历史上最早称为“高丽”、“高勾丽”,中国境内有许多朝鲜族,过去在东北许多地方都叫“高丽堡子”,就是朝鲜族人居住过的村子或屯子,说明中国境内过去有许多朝鲜人居住过。清朝同治年间,大批朝鲜人因国内灾害涌入我国境内今延边自治州,所以统一叫做朝鲜族。他们都保留了自己的文化传统,其中一些风俗习惯和礼节继承了唐朝的文化传统。再如满族,与汉族有很大差异,过去满族女性天足,不裹小脚,吸旱烟袋,信仰萨满教,家里西面墙上供着祖宗匣子(家谱放在里面)、祖宗牌子,一般不打开,也不给外人看。还有回族,分布在全国大小城市和农村,饮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