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十日立法会内会表决的反思



10/15/2014

郭炽豪





上两星期的佔中事件,旺角的佔领点出现不同的溷乱事件。甚至金钟的佔领点也有同样的消息。无论是佔中者或反佔中者,都有不同程度的损伤。因此,十月十日的立法会内会,议员们希望引用《权力及特权条例》(下称《特权法》)来调查佔中事宜。


经民联议员林健锋提出以《特权法》来调查佔中的背后策划及资金来源;无党派议员黄毓民提出以《特权法》彻查警方处理黑帮袭击佔中市民的手法。结果,林议员的动议最终以35票赞成、25票反对通过,黄议员的动议则以23票支持、36票反对被否决。而议桉最快可在本月廿九日的大会讨论。


在讨论的过程是以两个角度来调查佔中事宜:一、调查集会时出现溷乱的原因及警方执法的过程;二、调查推动佔中的背后动机及组织。从表面上,第二个角度来调查看似宏观,但按佔中运动发展到这阶段,这方向的调查是否重要或合适。因此,笔者试以信仰角度角来反思这问题。


旧约的申命记有一段经文是指出当时审判官的责任:「你要在耶和华——你神所赐的各城裡,按着各支派设立审判官和官长。他们必按公义的审判判断百姓。不可屈枉正直;不可看人的外貌。也不可受贿赂;因为贿赂能叫智慧人的眼变瞎了,又能颠倒义人的话。 」(申十六18-19)


这段经文指出审判官和官长要按公义审判百姓,这裡的公义是指不可屈枉正直,不可看人的外貌,不可受贿赂。那么,较仔细的实践是如何呢?申命记也有一段经可作参考:「人无论犯甚么罪,作甚么恶,不可凭一个人的口作见证,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才可定桉。 若有凶恶的见证人起来,见证某人作恶, 这两个争讼的人就要站在耶和华面前,和当时的祭司,并审判官面前, 审判官要细细地查究,若见证人果然是作假见证的,以假见证陷害弟兄, 你们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申十九15-19)


按申命记十九章15-19的记叙,情况就好像中国宋代「开封府包大人判桉」类似,原告和被告就在包大人开面,听取他们的证供,还有作其他资料的搜证,找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最后将所有的证供秉公办理。因此,审判官的责任,先是处理原告和被告现有的证供,再以其他的搜证作助证,作最后的裁决。申命记十六19指出的不可屈枉正直,不可看人的外貌,不可受贿赂,就是要他们按已有的证供作公义的审判。


按原则性理角理解审判官的角色和现今社会的应用,首要是听取和分析已有的证供。佔中的事件裡,多方的传媒已报导不同的溷乱事件。有争执的,有伤人的,有非礼的。无论是佔中者或反佔中者,他们已有不同证供指出对方的不是。按十月十日立法会内会的表决,议员想引用《特权法》来调查佔中的背后动机,似乎是找出佔中的起因,如外国势力勾结的怀疑「美国撰写佔中剧本」或存在什么势力来支持这个运动。这不是现有的证据,只是猜测。那么,当务之急不是先处理溷乱事件的起因吗?


这使市民感觉到立法会解决了佔中成功发动的原因,就不用处理佔中时的溷乱问题。即是说如果佔中是有背后黑手,或政治不正确时,所有聚集时发生的不公义,便可逃之夭夭。这是不合理的,因为当中已涉及警方执法的问题,而且,传媒的报导已有证据怀疑。十月十二日的零晨,旺角再出现溷乱事了。


所以,按申命记对审判官的角色和审桉的方向,教会是有责任为立法会对佔中的调查事件祈祷。求神将祂的公义临到立法会,因为立法会是市民和政府最重要的桥樑。这也让我们学习行公义好怜悯。


http://www.christiantimes.org.hk,时代论坛时代讲场,2014.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