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入基督教案的重要性



9/16/2014

对华援助协会特约评论员 郭宝胜



海外媒体认为今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专题讨论依法治国,《联合早报》8月31日报道称,这是中共首次在中央全会上针对法治建设进行专题讨论,中国人乃至国际社会都在期待中共能“依法治国”、“依法治党”。虽然法律在中共政权眼里并不值钱,但是“依法治国”这块遮羞布它还是不愿意扔掉。中共政权管理社会并与国际社会交往中,也确实感到法律的重要性,这些因素都促成了中国法律目前还没有彻底走到尽头,还有可以运用的价值和地步。而维权律师们的不歇努力的根源,就在于他们还是认为中国法律也有一些可以拿来维权的精神和条款。而就众多教案而言,由于律师的介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其他法律权利能有一定程度的改善。

如在今年发生的曹县教案中,由于维权律师的参与,很多被抓的信徒被取保候审。2014年6月25日, 山东曹县警方抓捕了20多名基督徒,诬以“反党邪教"罪名刑拘。情势危急,在受害者家属的同意下,“百年轮回——曹州教案律师关注团” 成立,律师团成员:李贵生,赵永林,王朝峄,付永刚,刘书庆,刘连贺,张海,荊高传,王学明,刘金滨,岳金福,郑湘,陈建刚等。律师团很快奔赴曹县办案,在律师们依照现行法律的、非常专业的据理力争下,截止到2014年7月23日,警方通知取保的有:唐照汝、张慧玉、闫喜明、苏全刚、刘思省、姚发义、陈丽圆等7位信徒。陈建刚律师在《曹县教案进展通报》中写道:“我们赞赏曹县警方对部分当事人及时取保候审,以免扩大违法程度,加剧对无辜者的侵害。但是信仰无罪,我们绝不接受以承认所信基督教是邪教、以自己认罪,‘脱离邪教’为条件的取保候审”。

8月初,湖南邵阳当局羁押了13名教会领袖及信徒。邵阳教案爆发后近20名维权律师迅速赶往湖南邵阳,为各自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们和被抓的基督徒家属去当地公安部门交涉。律师们用法律条款指控当地公安滥用公共权力,以莫须有的罪名进行宗教迫害。如果任意抓捕具有正常信仰和进行正常宗教活动的基督徒,将来上庭时警方和公诉方将会闹出笑话,甚至会被受害人及其家属提出刑事控告。律师们的努力没有白费,截止8月27日为止,邵阳教案所有被捕基督徒都被释放。

另在最近发生的以迫害广州良人教会和基督教幼儿园为特征的柳州教案中,5名基督徒被捕后,8位维权律师组成维权律师团,赶赴柳州。虽然至今没有争取到取保候审,但争取到了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律师会见当事人权利。使当事人能在狱中权利有一定保障。

由于律师的介入,9月5日,柳州鱼峰区教育局张姓局长到幼儿园送达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理由是“案情发生重大变化”。幼儿园委托的律师曾就此致电法院,查询正被行政诉讼的鱼峰区教育局案受理情况,法官解释是政法委书记命令教育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原因是如果开庭审理,教育局没有处罚幼儿园的有力证据,必输无疑,于是教育局撤销行政处罚。可见法律在此起到了威慑作用。

但到9月12日,教育局再次发出《行政处罚通知书》,处罚内容与前一份大致相同。对于教育局撤销对幼儿园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再作处罚决定。柳州案代理律师闻宇说,处罚决定书曾写有“幼儿园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通过听证会才能作最后的决定,上一次他们没有举行听证会就作最后的决定,这是违法的,所以律师去法院起诉,他们就赶紧把处罚决定撤下,但是他们马不停蹄,刚刚撤销没几天,他们又跑过来要处罚,这回他们说会举行听证会,我们肯定会要求举行听证会”。可见,由于运用法律武器,起码赢得了举行听证会的权利。

另在温州平阳教案中,当地公安非常害怕律师介入教案,采用各种手段阻止当事人委托代理律师。8月27日,当代理律师王宇等陆续到达平阳时,平阳县公安局拒绝接待律师。后来,被抓捕的信徒谢作忠竟然从看守所打出电话给多位律师,就一个要求,要求律师回去,不要过问平阳迫害基督徒的案件。显然,这是受公安的胁迫所致。但这也说明了当地公安是如何畏惧律师的介入。

由于神学观念和众多历史原因,基督徒受迫害后大都不愿意诉诸法律,这在这次浙江拆十字架事件中表现的非常突出。根据目前的形势,基督徒们在受迫害时,第一时间想到的首先应该是法律武器。在王红杰律师《法律去哪儿了 ——就拆教堂、拆十字架系列事件致温州弟兄的一封信》中写到:“遇到打击,要么东躲西藏,要么以患难为荣誉,不去主张自己的权利,这就是回避法律。又或者花钱找关系疏通关系换得一时平安,这就是勾兑法律”。“用法就是自己的权益被侵犯,要使用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尤其要勇敢的监督政府,对于政府的任何违法行政行为,要遵守法律的程序进行追究。目前温州开始聘请律师采取法律手段维权,这也是非常好的开始”。

今年9月5日,中共总书记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宪政的根本是限制政府的权力,是政权遵守法律。法律之于当局,虽然是一块遮羞布,但还是有可以运用起来维护公民权益的地方,这就是所谓的“以其之矛、攻其之盾”。受迫害的基督徒们应该运用法律武器、积极邀请维权律师介入教案、来申张权利、谋取公义。

这一切,正如王红杰律师在《法律去哪儿了 ——就拆教堂、拆十字架系列事件致温州弟兄的一封信》中写到的:“现在温州的弟兄该怎么办?第一要紧的,就是采取法律的思维和法律的手段,对这些问题做法律的梳理,看看我们哪些合法,那些不合法,有哪些补救措施;对于历史遗留问题、地方特色问题,我们也要有策略性的做法。对于政府的合法行政要配合,对于不合法的要坚决维权。 十字架与我们同在!十字架与法律同在!我们与法律同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