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保障被囚禁人员的信仰权利



3/19/2014

对华援助协会特约评论员   2014年3月19日

2014年2月22日,基督徒作家昝爱宗写信给中国司法部,申请公开信息:请告知司法部及监狱管理局关于服刑人员当享有宗教信仰权利并保障其宗教信仰崇拜生活的规定及规范性文件;请告知在监狱服刑的犯人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所享有的具体规定。3月9日,昝爱宗收到中国司法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14年第14号):“关于保障监狱服刑人员宗教信仰权利等方面,我部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规定,没有出台限制或者剥夺服刑人员(包括外国籍服刑人员)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权利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司法部的这个回复,可知司法部并没有出台剥夺服刑人员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规范性文件。既然法律没有禁止,那么实际上服刑人员应该享有他个人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因为监狱等国家囚禁场所,只是剥夺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权利和政治权利等法律权利,它没有权力去剥夺个人宗教信仰权利。

另外根据2014年2月24日中国新华网报道,2月23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强调,对市场主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而对政府,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这两句名言出自欧洲建立民主宪政国家时期,意即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权利,公民都可自由拥有并行使,无论对错都不违法;而国家机关的行动必须经过法律的授权,否则就不能去做,做了就是违法,做了就要被依法追究责任。李克强总理起码在口头上承认了西方法治国家的这条普世原则。本着这个普世原则,既然中国法律没有明令剥夺和禁止服刑人员的宗教信仰权利,中国法律也从未明令司法机关有权剥夺服刑人员的宗教信仰权利,那么,服刑人员拥有宗教信仰权利应该是铁板钉钉的事实。

根据这个结论,给服刑人员送《圣经》甚至传福音是理所应当的,而基督徒服刑人员也应该在监狱里面有个人的宗教信仰行为,如阅读圣经、饭前祷告、周日个人敬拜等等。中国司法部门不仅不应该禁止,而且应该按照西方法治国家惯例,保障服刑人员在监狱等囚禁场所实施个人信仰权利。

在如今的西方法治国家,监狱作为公共场所,里面一定会有敬拜场所,《圣经》等经典也是常备。有些有条件的监狱,还有监狱牧师。这跟军队有军队牧师、医院里有医院牧师一个道理。没有特定监狱牧师的,当地教会牧师只要有牧师资格证明,就可以在拘留所、监狱等场合与愿意见牧师的囚犯面谈、祈祷,为他们举办宗教仪式。笔者在美国中部一教会作实习牧师时,就曾去过当地的拘留中心,与在押的几个华人囚犯谈心、祷告。拘留中心警察只要看到你的实习牧师证明,就让你进去。当时我深感到美国司法部门对囚犯宗教信仰的尊重。后来本人牧会后,见到一广东弟兄,他说他在美国移民监坐过3年牢房,但3年里都有一些牧师每周来看他,让他明白了圣经、接受了福音。

众所周知,美国福音派领袖、传奇人物寇尔森(Charles Colson,1931-2012)就是美国监狱事工著名领导者。1976年开始,寇尔森和他的团队从美国的“监狱团契”到“国际监狱团契”,进入150个国家和地区的监狱,因着耶稣基督的恩典,帮助受刑人重新找到人生。在这个事工的框架下,他们与众教会合作,开展了改革监狱的具体计划,真正改变绝望中人的生命。他们的工作包括:“司法团契”,用“恢复式司法”补足“报应式司法”的不足;“天使树”:给犯人的孩子买圣诞礼物;“内在改变自由行动”:这是个自发式的行动计划,由基督徒来管理、教育受刑人,帮助受刑人尊重上帝的道德法则和他人的权益。在他们的帮助下,犯人出狱后的再犯率大大降低,有些只有一般监狱的十分之一。

这些坚守普世价值国家在监狱里保障信仰权利、大兴福音事工的图景的确让国人羡慕。与英美国家牧师自由出入监狱场所、囚犯自由阅读圣经、自由在主日进行敬拜相反,目前的中国,虽然在法律和国家领导人的口头上,囚犯有履行自己宗教信仰权利,但在实际上,这个权利被剥夺:《圣经》基本上不让送进监狱、看守所等囚禁场所、没有一个监狱有狱牧,也没有一个监狱会允许牧师去看望囚犯,监狱里面更没有为信徒所设置的信仰活动场所。许多坐过监狱的维权人士、基督徒,都说《圣经》就是不让送进来。这一切,与文首中国司法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14年第14号)的精神是背道而驰的,也与李克强所说的“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精神是南辕北辙的。


权利不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在此,我们要鼓励各地基督徒给在押犯人送圣经、鼓励各地牧师到监狱里传福音,遇到拦阻,可以拿本文提到的中国司法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14年第14号)文件作为依据。再拦阻,可以邀请基督徒律师们就此打官司维权。我们也希望中国弟兄姐妹们,为中国政府切实履行法律规定、有法必依而祷告!为监狱事工的大门早日开放而祷告!求主也在中国大陆兴起狱牧,让受捆绑的人心灵得自由!受压制的人心灵得安慰!愿上帝拯救更多失丧的灵魂!阿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