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子洲教案:三律师对于子洲教案的律师建议书



1/22/2014

子洲公安:请不要将“公义”树立成对立面

关于封天栋等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一案请求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撤销案件并追究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法律责任的律师意见书

榆林市检察院、子洲县检察院:

张宝林家属
我们分别是北京市瑞凯律师事务所的蔺其磊律师(接受封天栋家属的委托,担任其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的辩护人),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梁江洲律师和夏钧律师(分别接受张宝林、姜河家属的委托,担任他们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一案的辩护人),参与子洲县公安局本案的诉讼活动。经过会见当事人,对本案其他知情者进行了了解,我们三位辩护人认为,该案指控事实不能成立,封天栋等当事人是无罪的,应予立即释放。

一、 指控事实不能成立,检察机关应监督侦查机关撤销该案。

2013年12月8日,封天栋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子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其家属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证明了这一事实。该案其他两名所谓的同案犯姜河、张宝林却是以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安全罪被拘留的。但2014年1月3日的“逮捕通知书”上,封天栋涉嫌的罪名也变成了“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这表明子洲县公安局以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为由报请省市公安部门成立的所谓的“11-15”专案组(新闻媒体报道),是完全错误的。

就算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也是不能成立的。2013年11月15日,封天栋到子洲县老君殿乡派出所只是去要回被公安机关于2011年1月3日非法扣押的物品包括猪头、猪肉等生活用品,既没有冲击国家机关的目的,更没有冲击国家机关的行为。所以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8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规定,请市、县检察机关依照该法第161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的规定,监督子洲县公安局撤销该案,立即释放封天栋、张宝林、姜河等人。

二、 检察机关应追究该案中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封天栋的陈述,2013年12月8日16时许,子洲县公安局五六个警察抓捕他时,故意将手铐狠命的铐紧他的手腕,致使手腕受伤,并展示了其手腕处留下的五处伤痕(近一个月痕迹还有),并且当晚至次日晚24小时折磨他让他做老虎凳。他记得其中一个警察叫景天泽,还有一个女警察是负责人在场。据此,这些侦查人员涉嫌刑讯逼供,作为辩护人,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请市、县检察机关查明事实,依法追究该案中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封天栋、张宝林、姜河等三人都是基督徒,其信仰自由完全受我国宪法的保护,他们聚会点已经形成多年,没有证据显示他们的宗教活动有违法之处,子洲县公安局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所谓的“邪教组织”向上级虚假汇报,其目的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使本案能还原事实真相,是国家的宗教政策得到切实的落实和保障,维护法律尊严。

辩护人:

蔺其磊
梁江洲
夏    钧

201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