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教案与推进中国宗教自由与法治



1/26/2014

对华援助协会特约评论员 2014年1月27日

对华援助协会于2014年1月28日召开中国宗教自由与法治研讨会,议题之一就是总结2013年发生的诸多教案及维权律师等社会各界的维权过程,探讨这些教案对推动中国宗教自由和法治的意义。

回顾2013年,中国发生了诸多影响海内外的基督教教案,如山西太原恩雨书房“非法经营罪”教案、河南平顶山叶县“呼喊派”教案、河南南乐基层三自会教案、陕西子洲家庭教会与政府讲理反遭迫害教案等等。这些教案受到了国内基督徒维权律师、海内外基督徒的热忱帮助,对营救受迫害的当事人、推进中国宗教自由和法治进程,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当一件教案发生时,维权律师和海内外基督徒介入教案的一般模式是:微博推特等媒体告知迫害案例的发生——维权律师介入——维权律师与当事人见面——海内外媒体呼吁营救、众肢体祷告呼吁——维权律师参加一审——维权律师在媒体公布各种法律文书——律师参加二审——媒体和众肢体同时呼吁。如此模式在诸多教案中被自发运用,海内外基督徒积极参与其中,海内外舆论和维权律师被充分调动起来。此模式不仅为个案的公正处理,也正在为中国的宗教自由与法治进程,做着有益的尝试。

就宗教自由而言,基督教教案无一不提醒世人关注中国的宗教不自由、尤其是基督教不自由的状况,每一个教案的发生,都是对当局对外散布中国有宗教自由的谎言的揭穿,也都是呼吁海内外各界力量关注中国宗教自由的契机。宗教自由不是抽象的,它包括聚会敬拜的自由、宗教书籍音响的出版自由、宗教法人主体注册的自由、教产权利、政不干涉宗教、各个教派法律上的合法性等等宗教自由权利。

在太原恩雨书房教案中,基督徒书籍、音响的出版自由受到了海内外的关注,在中国只有官方的出版机构才能出版基督教书籍,而基督徒为了聚会便利自己印制的赞美诗也被定为“非法经营”,如此的不自由应该受到举世的谴责。

还如在河南平顶山叶县“呼喊派”教案中,基督徒维权律师们对国家政权定义邪教罪、审判邪教罪的违宪行为进行了一次有力地提醒、纠正和控告。国家不能制定邪教罪,政权无权干涉宗教的正邪问题,这是迈向宗教自由的关键一步。当局定叶县基督徒为邪教的依据,一是《刑法》第300条文及其司法解释(注1),二是两份专业鉴定:河南平顶山市国内安全保卫和反恐怖支队的鉴定书和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出具的鉴定书。维权律师李贵生律师在法庭上大胆指出:叶县教徒是否是邪教,不应由不懂宗教的检察院和法庭而判定,宗教之正邪,应该有宗教专业人士来确定。这一大胆辩护,有力地质疑和否定了邪教罪,因为现行《刑法》第300条中的邪教罪的鉴定,完全是由公安部门等国家政权机关滥用职权确定的。根据现代国家政教分离的宪政原则,政府和法院没有属灵的权柄判定宗教的正邪。宗教及教派是否符合正统、是否是异端,完全是宗教内部、教派之间的事情。

另如在河南南乐基层三自会教案中,张少杰牧师等信徒为维护教会教产权利,多次上访北京。当局为此恼怒不已,以扰乱社会秩序等罪名抓捕教会牧者及信徒。海内外信徒的网络呼吁、维权律师的挺身而出,都是在肯定基督教会应该有教产权利。但在目前中国,不仅家庭教会毫无教产权利的保障,连三自会的教产权利也名存实亡。南乐教案再次将中国基督教会教产权利的匮乏公之于众。

就基督教教案对推进中国法治进程而言,维权律师们功不可没。他们在充分运用和尊重现有法律、尤其是《刑事诉讼法》情况下,要求司法机关也切实遵守现有法律的规定,执法者不能犯法。每一件基督教教案,就是做不到实质和结果的正义,也要做到程序和诉讼过程的正义。例如在太原、叶县、南乐、陕西子洲等教案中,维权律师把维护当事人接见律师的权利当做重中之重。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在南乐教案中,夏钧等维权律师前往当地看守所、公安局,依法要求会见当事人。但当地司法机关公然践踏现行法律,剥夺当事人会见律师权利,夏钧律师不得不白天打灯笼寻找张少杰牧师,举世哗然。在海内外基督徒、媒体、维权律师的压力之下,2014年1月15日,刘卫国律师终于在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张少杰牧师。这一成果应该归功于维权律师们捍卫法治的不懈努力。

在太原3.28恩雨书房教案中,出现一审侦查机关违法倒卖被扣押做证物的图书事件,面对这一明显违法刑事诉讼法的渎职行为,任拉成弟兄的辩护律师向太原法院正式提起了行政诉讼。控告两被告: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和太原市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行政违法。

面对中国险恶的法治坏境,在每一起教案中,维权律师们都不得不采取众多合法但非常规的方法来捍卫法治。例如在叶县教案和南乐教案中,组成人数众多的律师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形成声势以应对当地嚣张的违法势力。律师团的出现对维权律师们捍卫法治是有效和有益的。维权律师们也采用及时公布各种法律文书、拒绝出庭、到各司法机关上级部门控告该机关、联合海内外媒体、联合当地基督徒等等有效的方法,来推动司法当局切实履行现行法律,切实保证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

在2013年,伴随着众多海内外瞩目的基督教教案,涌现出了一大批关心中国家庭教会和中国宗教自由的基督徒肢体,更涌现出一批斗志昂扬、业务精湛、执著于推动中国宗教自由和法治进程的维权律师们,尽管越来越险恶的中国政治、宗教、法治环境致使他们的努力屡次遭到打压和迫害,但他们屡败屡战、越挫越勇,美好的未来在等待他们。我们相信他们在公义和慈爱的上帝护佑下,他们的每一滴汗水、每一次的担当,都不是白白付出的,都会对中国的宗教自由和法治进程的形成有效地推动和有益的贡献。

展望2014年,相信基督教教案维权,会在推动中国宗教自由和法治进程中起到更大的作用、取得更加显著的成绩。一切正如《圣经》希伯来书10:35:所以你们不可丢弃勇敢的心。存这样的心必得大赏赐。





注1:中国《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79次会议、1999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九届第47次会议通过)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指出:“刑法第三百条中的‘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