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支柱:金志华夫妇轮番陷狱,是生二孩有罪还是读大学有罪?



12/17/2012

杨支柱   2012年12月17日

One Birth Policy in China浙江绍兴市越城区东湖镇大皋埠村金志华就生二胎被违法收取“社会抚养费”一事起诉当地计生局,终审败诉后被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已经扣划了他们的几乎全部工资(只给他们4口人留1千元生活费),还借口他们可能隐藏财产,以“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为由轮番抓捕金志华夫妻。

2012年12月14日金志华给我的网易博客留言,称他已经被扣押在派出所,执行法官说“关我15后还要继续关15以后再关我老婆15天,再不履行就判刑”。金志华说,法院通知我们计生局申请执行时我就已经把家里的财产造了一份清单给法院,执行法官可能嫌那些东西不值钱没有拍卖,“我们每月的收入都被扣得只剩1千元生活费了,要靠父母接济才得温饱,难道要逼我们借高利贷交社会抚养费?”我第二天(周五)看到留言后已无法跟金志华联系,她妻子同样无法跟他取得联系。

今年4月已经因为同一理由关了金志华的妻子15天。那时他们的第二个孩子才1岁半,天天哭着要妈妈,吃不好、睡不踏实,瘦了一圈。金志华在妻子被抓后立即给法院写了一封信——

尊敬的越城区人民法院领导:

我是一案上诉人金志华,因东湖镇政府向你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将我妻子司法拘留15天,对于你们依法办事我毫无异议,而且拘留我妻子及15天的意见也是东湖镇政府所强烈要求的。他们就是要把我们做个典型案例,看以后还有谁敢起诉他们计生局(虽然走诉讼道路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力,但这显然是一起恶劣的打击报复行为,正如他们所说东湖镇每年都有不少征收抚养费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真正拘留过人这是10年来的第一次)。放眼全省乃至全国所有有关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案例中,有哪个是对一位女性下手的呢?此卑鄙无耻下三滥的手段也只有东湖镇政府想得出做得出来。对此我也想告诉东湖镇政府的负责人,如果你们还算是男人的话就放了我妻子,有本事你冲我来。我大女儿四周岁多小女儿才17个月大非常需要妈妈的怀抱。这几天两个孩子晚上睡之前都哭喊着要妈妈,为人父母的你们,不知有何感想,我相信人民法院不仅是讲法也是讲情理的,我别无他求,只是希望法院能听到孩子恳求的声音。

金志华
2012年4月2日

我当时建议金志华发公开信,但是他不愿得罪法官,没有公开。法院也没有被他代替妻子坐牢的请求打动,足足关了他妻子15天!

金志华于2010年10月18日在绍兴市妇保院生育第二个女儿。2011年3月1日,绍兴市越城区人口计划生育和卫生局向金志华夫妇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越计生征字[2011]第6号”,指控金志华夫妇不符合法定条件多生育一胎,征收社会抚养费153584元。

金志华打算起诉计生局,想请我代理他的案件,我没有接受,而且多次劝他不要打官司。下面是我给他的一些复信——

我不认为你起诉有什么意义。也许一万个人起诉有意义,但是我们等不到那一天。官司本身是打不赢的,打官司的目的是为了让记者报道。但是普通的诉讼很难吸引记者。

2011-05-08
道理我的上诉状和周泽律师的代理词里已经说过了,不想一再重复。网友想打官司的很多,我一贯不支持,因为花费精力而没有效果。记者都是势利眼,没有特别吸引眼球的地方他们不会报道的。

2011-07-29
他们可以强制执行你的财产。如果你没有暴力抗法,没有转移他们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抓人是没有道理的。不过中国法院不守法也是很常见的。你要么找关系让他们不愿整你,要么让他们怕你不敢整你,要么确实没有钱,否则他们还是有办法查到的。

光诚的事闹成这样政府也不怕,会怕我?青岛马晓菊妥协了,江苏朱纪东本来也打算妥协换个镇少交点算了,但计生等他一撤诉就翻脸,重新作了一个差不多一样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被迫重新起诉。你有机会也妥协了吧,我不能鼓动别人当炮灰,所以我极不情愿给人写诉状、代理词之类。

2011-10-16
金志华说他不能跟企图杀害他孩子的人妥协。2011年10月二审判决,金志华败诉。2012年10月金志华又提出了纠正错判的申诉。10月16日金志华告诉我,“我上周把申诉状给递到了中院,他们说为了指标现在暂时不回复我,等到12月份会给处理。”看了他的申诉状,我有些后悔当初没有接受委托担任他们夫妻的代理人。我原来想当然地认为他的案子跟我的差不多,没有仔细打听具体情况。金志华在申诉书中说——
申诉人沈××因上学由农业户转变为非农户口,但户口已于是2000年9月29日迁回原户籍所在地小皋埠村(原皋北村和小皋埠合并)。沈××在1996年皋北村经济合作社承包了土地,承包期至2028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均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的期限是三十年不变,在法定承包期内,任何人不能剥夺其土地承包主体资格,即便个别农民存在户籍变动情况,集体组织也不能因此收回其承包土地。这即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中央关于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精神。既然是集体土地承包人当然也就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沈××作为因户籍制度改革变更为城镇居民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尚未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符合“浙人口计生委〔2008〕93号”文件的规定,应适用《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有关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在第一胎为女孩的前提下可以依法生育二胎。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例》第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该条强调的显然是“从事农业的人口”而非“农业户口”。“浙人口计生委[2008]93号”文件则是对这一条件的进一步解释:“‘农转城’人员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适用《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有关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一是户口登记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并且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是成建制(包括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变更为城镇居民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尚未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虽然上大学转户口算不上“成建制”,但“浙人口计生委[2008]93号”文件规定的是“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而沈××的户口“登记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并且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当地2009年农民人均收入为19198元,如果按零点五倍对双方分别征收,只能收“社会抚养费”19198元;即使按一倍对双方分别征收,也只能收38396元。绍兴市越城区收金志华夫妇153584元“社会抚养费”,不但没有法律依据,也违反浙江本地的土政策。

只能收“社会抚养费”19198元到38396元当然是按浙江省的有关规定算的。如果按我的看法,一分钱也不该交,因为国务院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各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把收费变成了行政处罚。浙江、江西等地都制定有“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实施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对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计生行政处罚适用同样的程序,就是将收费变成处罚的显而易见的证据。而事实上,连这样一个违法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实施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绍兴市越城区计生局也没有遵守,他们不但没有经过听证等程序,而且连153584元是怎么算出来的都不告诉金志华夫妇,征收决定书直接由法律条文就蹦到了153584元这个数字。

金志华的妻子跟我说,“她有不少农村的同学都领证生了第二个孩子。她要是不上大学,生二孩就不会有这种横祸了。白花了父母几万元,找不到工作,只好回老家,结果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了,跟没上大学的同学比无缘无故地欠下计生局十几万的债,这说明中国的高等教育整个就是个坑人的大骗局。”

金志华现在拘留所里处境如何,没有人知道。拘留所的人告诉他妻子,只有周二、周四才可以探视一会儿。

2012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