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南庄堤田村农民维权领袖刘显桐“妨害公务”一案庭审直击



3/04/2011

中国公民维权联盟(2011. 03. 04)

       昨天(3月3日)上午9点钟佛山市南庄堤田村农民维权领袖刘显桐“妨害公务”一案终于在佛山禅城区人民法院一号庭开庭了。

      刘显桐是广东省佛山禅城区现任区人大代表,从 2003年起参与土地维权抗争活动,期间曾多次被当局恐吓和拘留。刘显桐在为村民争取权益没果后,他带领南庄镇堤田村的村民以非法征地将广东省省长黄华华以行政不作为告上了法庭,因此并再次遭到打击报复,在2010年6月7日被警方带走,6月30日被佛山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

       中国公民维权联盟义工天理先生(陈启棠)受其家属的委托全权受理了刘显桐 “妨害公务”一案的法律程序。

       据天理先生说:“本案在他的跟进和调查取证下,根据法律刘显桐根本就不构成所谓的“妨害公务”罪,他多次要求各部门慎重考虑量刑,结果各部门以要继续补充侦查为借口,一直押后推迟开庭。2011年2月21日天理先生接到法院的电话通知,法官告知天理说刘显桐对于他的“犯罪”事实公认不违,现在法院采取开简易庭结案算了,天理听后立马提出异议,他认为刘显桐不会认罪,反对法院方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做法,最后在天理先生的据理力争下,佛山南庄堤田村农民维权领袖刘显桐“妨害公务”一案得以开庭。

       3月3日七点多,来自广州,佛山各区关注刘显桐一案的部分失地农民躲避过当地政府便衣的跟踪和监控,顺利来到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门口,当地政府显得非常紧张,可能担心农民在法院门口拉横幅标语和喊口号等,把要求旁听的40多农民都批准进入一号庭旁听。

       进入一号庭村民发现有些不明身份的人员也在场旁听,几个凶神恶煞的警察不断地走来走去怒目圆睁地监视着座位上的旁听村民,不断地要求村民要坐姿端正。

       9点正只见刘显桐手上戴着手铐被两个警察押出来,很明显他瘦了很多。

       开庭前,天理先生首先要求法官给刘显桐开解手镣,竟遭到在现场法警竟以相关的政策规定而拒绝。

       开庭了,庭上各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辩。

       主控方:提出刘显桐在2007年10月10号在禅城区南庄镇综合治理办工作人员在南庄镇开展“黑网吧”的清查联合行动中,刘显桐在现场将执法人员强行推出网吧门外,将大门关闭,并用摩托车堵塞门口,阻止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公安民警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刘显桐并对民警进行辱骂和向民警扔掷砖头等。

       刘显桐反驳:说07年的时候所谓“阻拦”了警察执法,我赶到现场很多警察在搬网吧的电脑,有七、八个警察狠狠地殴打我妻儿,我的两个哥哥怕我冲动拉着我,我根本动弹不了,只能捡起一块石头向着空地扔以示气愤,并没有向民警扔掷砖头,就连肢体的接触也没有碰上任何的一个警察,又何来的阻止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事后,公安局局长和他和谐解决了此事,并把电脑如数归还他,并就此事件向刘显桐赔礼道歉,要求他不要再上访告状。

       刘显桐在庭上还说:“在拘留所领导对他说,你死衰仔,你把“妨害公务”罪案认罪了,三几个月放了你,要不,你不领情,不认罪,举报检察院的领导贪污,活该你,看来要判刑三几年来教训教训你” 。

       刘显桐认为:我作为区的人大代表,就应该要代表人民为人民争取权益,我没有罪,也不会认罪,08年他把省长都告上法院了,且在即将进行村委和区人大换届选举之际和他在村民大会上提出的村民股份改革方案,就把无理的罪名安到他的头上,用几年前的网巴事件定他的罪,显然是打击报复,欲加之罪,何患无辞,醉翁之意不在酒。他要求无罪释放。”

       在庭上,刘显桐的代理人天理说:既然控方说刘显桐扔掷砖头伤害警察,那么请求法官把当时公安拍下的录像在庭上播放。在天理的强烈要求下,控方在很不情愿的要求下愿意交出光盘,播放了当时的07年的所谓的“执法”现场视频。

       结果,我们村民看到的视频是警察粗暴的执法和特警狠毒殴打刘显桐儿子的视频,屏幕上首先播出了七八个警察把刘显桐的妻子从网巴里四脚朝天的抬出来,在此过程中发生了激烈的肢体碰撞,不敢想象一个手无寸铁的弱质女流是如何遭到为人民服务的警察、特警的“服务”的;接着另一个镜头就是四五个特警把刘显桐的儿子整个人宁空翻下摔到地上,然后又有四、五个特警像老虎一样凶猛地扑过来,拳脚齐下,好像要把刘显桐的儿子直往死里打。在场旁听的村民立刻一片哗然,场面一度失控,最后书记员只好完场说还有一个碟子播放不出来。这到底是何用意?三岁小孩都明白了。

       刘显桐的代理人天理认为:他作为刘显桐的代理人对刘显桐及其家属表示深切的同情,他接到控方起诉书后,作了大量的调查,并依法进行了取证。从证人证词中,天理认为,他的当事人刘显桐是无罪的、是被冤枉的。控方指控的罪名根本不能成立,是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天理说法律就是法律,不能把法律之外的政治压力等因素放在法律之上。我们要极力避免的是,一个无辜的农民被冤枉而引发新的悲剧,一个错误伴随着另一个新的错误。

      同时,天理在庭上严正指出,因为刘显桐是当地政府眼中的刺头,这次公审刘显桐只是当局对佛山的维权人士在官民博奕事件中“杀一儆百”的示范,对当今国内的和谐社会起到相当大的负面作用。

       11点左右法官宣布择日宣判。

      庭后村民就刘显桐案发表了各自的见解,有村民说,刘显桐是无罪的,如果判他有罪,那么政府在07年的执法过程中殴打刘显桐的事又为何不判他们有罪呢?这就是平时说的贼喊捉“贼”的又一打击报复案件。

      最后村民一致认为作为失地农民,在反抗政府非法拆迁征地,并依法申诉自己的诉求和依法维权却惨遭抓捕、关押、审判,而事实是刘显桐等的村民们没有任何触犯刑罪的行为。纯粹是地方政府强大的利益集团为了达到瓜分老百姓的利益而动用权力进行打压胁迫,以达到强取豪夺村民财产和土地的目的。

      目睹现场的一村民

       2011-3-3
附:天理关于刘显桐“妨害公务”一案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尊敬的法官、尊敬的人民陪审员、书记员:

    你们好,作为刘显桐的辩护人,本人首先向本人的代理人刘显桐及其家属表示深切的同情,同时,本人不管今天是否判本人的当事人刘显桐有罪与否,本人也将向法庭表明,本人的当事人刘显桐是无罪的、是被冤枉的。今天的法庭注定是一场没有赢家的争辨。我们要极力避免的是,一个无辜的农民被冤枉而引发新的悲剧,一个错误伴随着另一个新的错误。

    本人受本案被告人刘显桐的儿子刘英柱的委托,在刘显桐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一案中担任其辩护人。本人将忠实地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的规定与辩护人的职责,依法维护刘显桐的合法权益。接受委托后,本人认真审阅了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佛禅检刑诉[2011]第57号《起诉书》,现结合本案事实、证据及今天庭审的情况,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本人认为:法律就是法律,我们不能把法律之外的政治压力等因素放在法律之上。本人要向法庭证明的是,控方指控的罪名根本不能成立,是与相关的法律规定相违背的。

    事实与根据:

     根据控方起诉书指控:本人的代理人刘显桐在2007年10月10号在禅城区南庄镇综合治理办工作人员在南庄镇开展“黑网吧”的清查联合行动中,本人的代理人刘显桐在现场将执法人员强行推出网吧门外,将大门关闭,并用摩托车堵塞门口,阻止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公安民警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我的代理人刘显桐并对民警进行辱骂和向民警扔掷砖头等。

    本人接到控方起诉书后,作了大量的调查,并依法进行了取证。

    从证人证词中,本人认为,本人的代理人在这一事件中事实是情绪有过波动,原因是当时执法的行政人员粗暴执法,将本人当事人的儿子踩在地上,这才引起本人的代理人刘显桐的愤怒。事后,南庄镇的相关部门也主动向我的代理人刘显桐陪礼道歉并宴请了本人的代理人刘显桐,而且还退还所有暂扣之物品,这起所谓“妨害公务”事件,就这样和谐处理了,从来也没有要说追究任何人的责任。

    然而,让人想不到的是,在事情过去了近三年时间后,禅城区公安机关却突然以此事件对本人的代理人刘显桐进行逮捕和移交法院审讯问罪。

    鉴于此事件发生时刘显桐并没有对任何执治人员的行为进行干预,也没有发动村民围攻所谓的“执法”人员。那么?刘显桐的妨害公务案,为何要等到三年后才追究?此事件后刘显桐没有逃避侦查和审判的行为,本人难以明白的是,事情已过去近三年了,公安机关难度真的是立案近三年后才来追究,为何还要对本人的代理人刘显桐“秋后算账”?本人认为,如真要搞“秋后算账”,仅算刘显桐的账,那可是远远不够的,当年官员们的账也应该要算一算。

     另外,2007年10月10日事件发生后,刘显桐在家中务农没有离开过村里,公安机关并没有传唤、调查或者讯问过本人的代理人刘显桐。不仅本人的代理人刘显桐没有被调查过,公安机关也没有传唤或拘留逮捕过本人的代理人刘显桐。也就是说,当年刘显桐因他儿子开了所谓“黑网吧”一事,村民也好,官员也好,都“相安无事”。在本人的代理人刘显桐没有逃避侦查和被调查的情形下,公安机关在长达近三年时间,不去侦办这起所谓的妨害公务犯罪案件和及时查处其违法犯罪的事实,那公安机关不是失职是什么?2007年10月10日发生的案件,长达近三年时间才作处理。如此办案,已涉嫌玩忽职守和渎职犯罪。

     从本人调查中发现,公安机关从来没有对刘显桐采取过任何的侦查或强制措施。在长达近三年时间里,刘显桐也一直在家中,没有外出过,更没有逃避侦查。而且还出席和参加后几年的人大代表会议。

     本案发生在2007年10月10日,而执行逮捕却是2010年6月26日。从中可知,公安机关未对当年对刘显桐涉嫌妨害公务一案作过立案。

     关于“妨害公务罪”

     《刑法》第277条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法职务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行为人必须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暴力,是指行为人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体实施了暴力打击或者人身强制,如殴打行为、捆绑行为等。行为人如果并未采用暴力或威胁方法,而是用其他方法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并不构成本罪。

   本案中,刘显桐只是扔砖头。不论是官方的证人证言,还是的村民的证人证言,都没有提到是刘显桐他使用暴力威胁了工作人员。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是在依法执行职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是依法正在进行的职务范围的活动,均不构成本罪。这就是说,成为本罪侵害对象的,第一,必须是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已经着手执行职务、尚未结束之前;第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而不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或者滥用职权、违法乱纪侵犯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激起民愤,受到他人制止的,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据本人调查,此一事件是由于执法人员对本人代理人的儿子采取非法暴力手段而引起,起诉书的却故意隐藏此行为的内容。而且,此事件是先由警察作开路进行查处,而非由执法人员报警警察才到现场。

    综上所述:

   辩护人认为,刘显桐的行为,没有采取任何过激行为。因此,公安机关介入参与此类的经济整治活动,已经超越了工作职责,其执行公务行为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辩护人从调查中发现,,现在抓刘显桐,无非是在某一件官民博奕事件中“杀一儆百”,现在,政府相关部门将本人的代理人逮捕审讯,如此执法,那还有什么公正、公平可言?

     最后,本人恳请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排除行政权力的干涉,依法判决本人的代理人刘显桐无罪并当庭释放。

     多谢!
     刘显桐的代理辩护人:陈启棠
     2011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