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临汾将治罪杨荣丽等5名基督徒



11/16/2009

山西消息 2009年10月30日,山西临汾当局透过尧都区检察院向区法院起诉5名被拘押的临汾教会基督徒。当局声称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 杨荣丽、王晓光、崔家兴、杨旋的刑事责任;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杨荣丽、张花梅的刑事责任。当局重点陷害杨荣丽,诬陷“杨荣丽犯数罪,应数罪并 罚”。5名在临汾教案中被拘押的基督徒正在狱中为主受苦:杨荣丽姐妹现押于山西省新康监狱;王晓光、杨旋、崔家兴被关在尧都区看守所; 张花梅姐妹被拘在翼城县看守所。

对华援助协会以及全世界基督教会始终恳切为临汾教会祷告,愿受逼迫的弟兄姐妹刚强壮胆,为主打美好的仗!同时呼吁山西临汾当局 停止迫害,免得上帝的愤怒降临在你们身上。

(附临汾当局告5名基督徒的起诉书 )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临市尧检刑诉【2009】596号

被告人杨荣丽,女,1958年10月3日生,汉族,山西省霍州市,大学文化,山西师范大学老干部处职工,住尧都区信合西路C区3号楼东201室。2009年10月11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被临汾市公安局尧都分局刑事拘留,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晓光,男,1953年10月10日生,汉族,山西省洪洞县人,初中文化, 山西师范大学教务处职工,住尧都区信合西路C区3号楼东201室。2009年10月3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临汾市公安局尧都分局监视居住,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旋,男,1955年9月2日生,汉族,山西霍州市人,大专文化, 住尧都区靳家庄“金灯堂”教堂。2009年10月11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临汾市公安局尧都分局刑事拘留,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崔家兴,曾用名崔庆昌,男,1965年6月24日生,汉族,临汾市人,初中文化,临汾嘉星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尧都区益民路建材水泥厂家属院3号楼301室。2009年10月11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临汾市公安局尧都分局刑事拘留,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逮捕。

犯罪嫌疑人张花梅,女,1959年9月12日生,汉族,山西省浮山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浮山县天坛镇中安坪后排右第二户。2009年10月11日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被临汾市公安局尧都分局刑事拘留,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汾市去公安局尧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荣丽、王晓光、杨旋、崔家兴、张花梅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聚众扰乱交通秩 序罪,于2009年10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占用农用罪:

2003年8月13日,被告人杨荣丽、崔家兴伙同杨翠莲与时 任尧都区靳家庄支部书记褚玉柱协商租地种植花卉后,便以杨翠莲、崔家兴的名义与褚玉柱等八户村民签订了租赁耕地14.88亩、使用权为20年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2007年11月16日和11月20日,被告人杨荣丽、王晓光先后两次召集冯 俊英等片区负责人会议,讨论并决定改变由杨翠英等人原租赁地用途,兴建“金灯堂”一事。2008年5月,在未取得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被告人杨旋便组织施工。被告人崔家兴在明知其租赁地改变用途的情况下,仍以其公司的名义同 山西聚升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混凝土供货合同》,并提供价值两万余元的供水设备,为非法施工提供便利条件。施工期间,尧都区国土局、建设局等职能部门多次 下达停工通知,拒不执行。经测定“金灯堂”教堂非法占用农用土地12.42亩,其中非法建筑及附属设施占地计6.01亩。

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

2009年9月13日,浮山县政府有关部门在对位于浮山县张 庄乡西韩村郭艳艳的非法建筑进行了依法拆除。被告人张花梅遂通知浮山县教徒及尧都区“金灯堂”教会的被告人杨荣丽,杨于当日早晨赶往浮山县与张合谋后,为 迫使浮山县委出面解决此问题,遂纠集信徒数百人,将装有音响设备的客货车横置于230省道临公线西韩段中间,并指使数百名教 徒在公路上祷告,并围攻到场疏导交通的公安民警,致使该路段交通堵塞长达4小时之久,严重地扰乱了交通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鉴定结论;4、书证;5、视听资料;6、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 被告人杨荣丽、王晓光、崔家兴、杨旋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 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被告人杨荣丽、张花梅为泄私愤,达到要挟政府的目 的,聚众堵塞交通,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分,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被告人杨荣丽、王晓光、崔家兴、杨旋的刑事责任;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被告人杨荣丽、张花梅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荣丽 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 院

检察员:胡武平

二00九年十月三十日


对华援助协会新闻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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