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滕州拘留苦待16岁夏令营组织者



7/14/2009


对华援助协会2009年7月14日

图:处罚16岁邵玉基决定书

山东快讯 山东滕州市公安局于7月14日向5位青少年夏令营组织者处予5 至15日行政拘留。滕州市公安局13日拘捕了参加教会夏令营的所有人员,恐吓殴打被拘青少年。当局随后变本加厉迫害教会,从重处罚5位组织者,判处他们5至15日行政拘留。被拘邵玉基弟兄年仅16岁,1993年4月10日出生。滕州公安局从早上到下午滴水不给,被拘的5位弟兄处于严重饥饿和脱水状态。14日下午4点多,教会弟兄知道情况后才赶紧送上水和面包。教会要求归还收缴的公用和私人物品,警察扬言:百分九十以上不给。受迫害的弟兄姐妹是:王昌银,男,1971年生,行政拘留15日;邱家存,男,1965年生,行政拘留10日;巩存领,男,1985年生,行政拘留5日;王思萍,女,1990年生,行政拘留5 日;邵玉基,男,1993年生,行政拘留5日。

对华援助协会严厉谴责山东滕州市当局逼迫教会和不讲人道的行为,我们奉主耶稣的名吩咐你们悔改,立即无条件释放所有基督徒,同时善待他们。并求上帝赦免你们,不把这罪归到你们头上。我们呼吁全世界基督徒恳切为5位正在遭遇逼迫的弟兄姐妹祷告,同时给予具体帮助。

请电话电邮关注以下单位了解实况: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11-86-632-5513589; 5513212 邮编:277500

邮箱:tengzhou@tengzhou.gov.cn

滕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联系电话:0632-5512961 传 真: 5888078

电子信箱: tzminzzjj@163.com

(5份滕州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样本内容如下)

滕州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滕公(国保)决字(2009)第 号

被处罚人 ,男/女,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单位及职业,现住地址:

现查明2009年7月11日—7月13日,在滨湖镇邱村西头王洪密家中,滨湖镇四合村村民王昌银会同滨湖镇邱村邱家存,组织了20余名十四,五岁的学生非法传教。以上事实有王昌银,邱家存,巩存领,王思萍,邵玉基等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及扣押的《圣经》,记录本等证据为证。

以上事实有王昌银,邱家存,巩存领,王思萍,邵玉基等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及扣押的《圣经》,记录本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现决定给予 行政拘留 日的处罚。

履行方式:送滕州市拘留所执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枣庄市公安局或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直接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扣押物品清单 清单共1 份。

盖公章:滕州市公安局

二00 九年七月十四日

被处罚人(签名):

2009年7月14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被侵害人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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