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叶希楼再度上诉不公判决



4/06/2009


对华援助协会2009年4月6日

杭州消息 杭州基督徒叶希楼最近再度就因信仰被判“劳动教养一年”,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8年11月14日,杭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叶希楼劳动教养一年。 2009年1月,叶希楼上诉提出:自己只是一位虔诚的基督徒。2008年11月2日上午,与包括其家庭成员在内的十几位亲友在家中进行例行的礼拜日祷告读经等宗教活动,没有从事任何危害社会、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行为。在家庭聚会中阅读过《晨兴盛言》、《旧约圣经恢复本》两种宗教书籍就认定系“从事‘呼喊派’邪教活动”。这一认定属于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消。2009年1月24日,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依法应当不予受理。

叶希楼在第二次行政上诉指出: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对不服劳动教养提起行政诉讼所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书,违背了行政诉讼法基本规定,置被劳动教养者于无可救济的尴尬境地,如果该错误裁定不予纠正的话,将开创了一个极为糟糕的先例。为此,上诉人特提起上诉,请二审法院公正裁决。(行政上诉状全文如下)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叶希楼,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330327196411186410,汉族,小学文化,经商,现在浙江省十里坪劳动教养管理所劳教。联系人:范素娥,原告之妻,住址: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榭里小区3幢2单元602室,联系电话:13685796261。

被上诉人:杭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孙景淼,主任。

地址:杭州市延安路484号,总机:0571-85105384

2008年11月14日,被上诉人杭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自2007年11月以来,叶希楼(上诉人)在本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榭里小区3幢2单元602室其暂住处多次参加邪教聚会活动,组织褚某某、郑某某、曹某某等多人学习《晨兴圣经》、《旧约圣经恢复本》等宣扬邪教的书籍,灌输邪教思想,组织参加邪教活动。2008年9月2日9时许,叶希楼(上诉人)在本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榭里小区3幢2单元602室非法聚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被上诉人依据以上审理查明的事实同时下达劳动教养决定书,“叶希楼(上诉人)置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宣扬邪教,煽动他人从事邪教活动,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依法应予劳动教养”。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第十三条及有关规定,并综合考虑本案相关事实、情节,决定对叶希楼(上诉人)劳动教养一年”。被上诉人在劳动教养决定书中告知上诉人拥有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救济权利,“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劳教委(省公安厅内)或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9年1月,上诉人(原审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原审原告)起诉称:自己只是一位虔诚的基督徒。2008年11月2日上午,与包括其家庭成员在内的十几位亲友在家中进行例行的礼拜日祷告读经等宗教活动,没有从事任何危害社会、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行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仅凭上诉人(原审原告)等人在家庭聚会中阅读过《晨兴盛言》、《旧约圣经恢复本》两种宗教书籍就认定系“从事‘呼喊派’邪教活动”。这一认定属于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消。

2009年1月24日,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起诉人对杭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依法应当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叶希楼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来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针对本案而言:1、上诉人(原审原告)将失去一年的人身自由。作为共和国公民,本人人身自由的剥夺是源于杭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所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2、杭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是明确的被告;3、上诉人(原审原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来和事实根据;4、基于劳动教养提起的行政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且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住所地在杭州市下城区。

根据我国第一个向国际社会宣示的《1991年人权白皮书》第(七)部分关于劳动教养及被劳动教养者的权利中已经明确表明:“中国的劳动教养工作,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57年批准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等法规执行的。劳动教养不是刑事处罚,而是行政处罚。------对劳动教养的决定,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法律监督制度,避免错误地决定收容劳动教养。 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依照劳动教养法规对应劳动教养人员做出一年至三年不等期限的劳动教养决定后,被劳动教养的人及其家属有权利获知被决定劳动教养的根据及其期限。对被劳动教养不服的,可向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申诉;也可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对不服劳动教养提起行政诉讼所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书,违背了行政诉讼法基本规定,置被劳动教养者于无可救济的尴尬境地,如果该错误裁定不予纠正的话,将开创了一个极为糟糕的先例。为此,上诉人特提起上诉,请二审法院公正裁决。

  此致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O九年 月 日

对华援助协会2009年4月6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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