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忠心案不公开审理 诉讼被驳回



10/18/2008


对华援助协会2008年10月18日

对华援助协会山东消息       山东张忠心牧师因基督教信仰,被济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公安劳动教养判劳教两年,向济宁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济宁市中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 2008年9月26日不公开审理了本案。张忠心及委托代理人李方平,李巍和黄其美到庭参加诉讼。该院的审理终结认为,张忠心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驳回张忠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山东济宁市当局对张忠心牧师不公开审理的“行政诉讼答辩状”和“行 政 裁 定 书”)
                                         行政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济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地址:济宁市市中区洸河路
   因被劳动教养人员张忠心不服我会对其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现作出答辩如下:
   一、我会认定的张忠心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的违法事实,证据及依据。
   张忠心参加邪教组织“全范围教会”以来,曾举办“主日学”培训班,到西北、西藏等地进行宣教,开荒布道。2005年以来,张忠心积极发展组织,设立治理教会的主要同工;非法成立了“山东济宁彩虹宣教团契”,任教会领袖;非法成立了“提摩太圣经培训学校”,自任校长,对金未来、王芹等人进行培训并颁发毕业证书。以张忠心为首的“全范围教会”邪教组织,还明确了分管财务的主要同工,在各教会点设立奉献箱,还提出信徒把个人收入的十分之一拿出来奉献教会。
上述事实有张忠心的供述、金庆涛、乔、王芹芹的供述,搜查笔录,物证、书证等证据证明。
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及第十三条之规定,我会于2008年7月4日作出对张忠心劳动教养贰年的决定。
二、申请人提出:“山东济宁彩虹宣教团契”不是的邪教组织。我会认为不能成立。张忠心虽不承认其是邪教组织,但其从事的活动和从张忠心处扣押的物证、书证来看,符合“全范围教会”邪教组织的特征。
三、申请人提出“山东济宁彩虹宣教团契”是官方“基督教三自爱国会”之外的非官方教会,俗称“家庭教会”,并不需要进行特别的登记,不存在非法之说。我会认为不能成立。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正常宗教团体的成立“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相应的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该宗教事务部门报上一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设立宗教院校,应当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向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提出的“不存在非法之说”不能成立。
四、申请人说“提摩太圣经培训学校”是教会内部非营利的内设培训机构,没有从事任何的违法行为”。我会认为不能成立。
五、申请人“十一奉献本来就是基督徒《圣经》中的教义,原告即便提出过信徒把个人的十分之一拿出奉献教会也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而且,原告所属的教会信徒都是自愿奉献,奉献款有专门的同工保管、监督,与原告无关。我会认为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我会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完备,请济宁市中区人民法院依法维持我会作出的济劳决字(2008)第296号劳教决定。
                                     济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二00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济宁市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8)济中区行初字第18号
原告张忠心,男,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嘉祥县金屯镇河清口村248号。
委托代理人李方平,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韩军,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巍,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济宁市公安局法制处副处长,住本单位宿舍。
委托代理人黄其美,男,1952年5月11日,汉族,嘉祥县公安局大队长,住本单位宿舍。

原告张忠心诉被告济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公安劳动教养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9月26日不公开审理了本案。原告张忠心及委托代理人李方平,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巍、黄其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张忠心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忠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伟云
审  判  员    李春华
代理审判员    仙峰 
二00八年十月六日
   书记员     寇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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