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市4位姊妹因散发福音单张被拘留



3/04/2008


对华援助协会2008年3月4日

对华援助协会获悉,1月底浙江台州市4位姊妹因在汽车站散发福音
单张被拘留.详情如下;

事实经过:
阮丽丽:女,汉族,1972年2月14日出生;地址: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金家村143号。
2008年1月31日,阮丽丽同几个基督徒在椒江加止街道境内的台州市汽车客运站总站散发有关基督教的福音单张。大约10点左右,车站管理人员不许我们发单张,并将我们冲散,阮玲玲则被派出所带去查问;当阮丽丽,王霞,叶丽萍找到阮玲玲时,执法人员将她们一并扣押了。之后不久,宗教局的两位局长和国保大队的队长都来了,还有我们所在教会的长老并三自会的主席。当长老和主席看过单张之后发现是符合圣经内容的,要求放人,然而遭到的却是拒绝。下午二点,宗教局副局长曹美红来说:“没有经过我们同意,你们不能坐这些福音事工,只准你们在教堂里发放,不允许其他场所发单张。”同时,在他们的授意下,车站派出所将我们转至椒江区派出所。
四位基督徒一直不明白自己所犯何罪,直到晚12点左右,加止派出所的教导员拿出四份拘留出发书要我们签子,处罚书上说我们冒用宗教之名危害社会和非法发送单张(阮丽丽、阮玲玲、王霞各5天,叶丽萍6天)。我们一直拒绝签子,期间他们一直强迫我们签子,2月1日,在他们的逼迫下我们无奈的签子,他们还拍摄了签子过程。出呼意料的是:他们得知我们的福音单张是自己印刷的时候,在没有说明任何理由和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对我们聚会的地方(台胞沈心涵家)进行了搜查,扣押了单张、基督教书籍、光盘等三大麻袋。直到现在没有给我们扣押清单或收据.

附件
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椒公(治)行决字[2008]第19号

被处罚人(单位)姓名:阮丽丽,性别:女,出生日期:1972年02月14日,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332601197202144125,现住浙江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金家村143号。

现查明2008年1月31日10时许,违法行为人阮丽丽伙同王霞,阮玲玲等人在椒江区临时客运总站候车大厅内非法散发基督教资料被当场查获。公安机关在椒江区工人路140-5号房间内查获大量非法印刷的基督教传宣单。经查违法行为人叶丽萍非法印刷基督教传宣单且在椒江区工人路,车站等地散发。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阮丽丽、王霞、阮玲玲、叶丽萍等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物证、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宗教事物管理条理〉〉第五十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行政拘留伍日的处罚。

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由椒江区公安局送达椒江区拘留所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日内,由台州市公安局或者椒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三个月内依法向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0八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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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华援助协会新闻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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