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美归国被捕基督徒白成聘请北京律师;律师发表无罪法律意见



2/26/2008


对华援助协会2008年2月26日

对华援助协会追踪报道新闻稿

对华援助协会获悉,因传基督教被拘捕的基督徒白成已经聘请北京律师刘培福和李敦勇先生为辩护律师,并于2008年2月20日上午九时会见白成博士。两位律师并于日前发表致洛阳市公安局题为"关于白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表示
对华援助协会呼吁河南省有关部门立即释放白成博士和他的两位同时被抓捕的基督徒朋友.
关于白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

洛阳市公安局
我们是北京市共信律师事务所的刘培福律师和李敦勇律师,受白成妻子丛伟力的委托,在贵局的批准和安排下,于2008年2月20日上午九时得以会见犯罪嫌疑人白成。我们对贵局能很好的配合律师工作表示感谢!我们通过会见白成和对其他参与聚会查经的部分基督徒进行走访所了解到的事实,认为白成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恳请贵局能采纳我们的意见,立即释放白成。

首先,贵局刑事拘留通知书认定白成涉嫌参与邪教组织活动,根据这一定性,其所涉嫌罪名的相应刑法条文是第300条,其具体罪名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对于什么是邪教组织,国家相应法律是有严格规定的,请在定性方面一定要慎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百条中的“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而白成在其参与的宗教活动中从来没有神化任何人,更没有神化首要分子。此外根本不存在什么固定的团体而不存在什么组织,更没有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情况发生。本案完全不存在符合“邪教组织”定义的组织。我国实行罪刑法定主义,对于刑法第300条规定的具体的犯罪情形和特点,司法解释有比较详细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 (一)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的;(二)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三)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者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四)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五)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的”情形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的“(一)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300份以上,书刊100册以上,光盘100张以上,录音、录像带100盒以上的;(二)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DVD、VCD、CD母盘的;(三)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 (四)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者以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扬邪教,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制作、传播的”情形中,没有任何情况与本案相符。可以说白成的行为没有触犯上述任何条款的规定。
贵局认为白成在传教的过程中,向教徒宣扬了早已被国家定为邪教的呼喊派,因而触犯了我国刑法第300条的规定,已构成犯罪,我们认为这种定性是错误的。

为了弄清白成是否有宣扬邪教,是否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行为,我们有必要对呼喊派作必要的了解。一、呼喊派的起源与背景:呼喊派的领袖李常受原是基督徒聚会所的同工,影响力仅次于聚会所领袖倪柝声。解放后在台湾发展,后移民美国洛杉矶,几年前已死亡。其著作多为台湾福音书房出版。呼喊派是以李常受的书籍为权威,聚会祷告常大呼大喊,不奉主耶稣的名祷告,故被称为呼喊派。呼喊派发展于八十年代,在福建、浙江、河南一带比较活跃。呼喊派通常称李常受为“常受主”,并且说要呼喊“常受主”才可以得救。二、呼喊派的特征:呼喊派曾经出版过不少书,如:有奥秘的启示、新约的事奉、神建造的论据、活在灵中等等。为了控制信徒,李常受还把新约圣经重新翻译,称为“恢复本圣经”,对圣经名词多有窜改,迷惑呼喊派信徒。呼喊派信徒将李常受的权威地位放在基督之上,把他当作神。他们还组成两三个人的福音队,到各地布道,到处煽动群众,引起教会的分裂。三、呼喊派信仰教义的错误:1、错误的信仰权威:呼喊派否定圣经,李常受的著作“生命读经示范”中说,圣经的字句是叫人死的,不必研究。李常受以他所写的“活在灵中”一书为呼喊派信仰的权威。他们不以圣经为信仰最高的权威。2、错误的神观:呼喊派否定“三位一体”教义,李常受说子是父的化身,灵又是子的化身……,将圣父、圣子、圣灵的位格混淆了,违背圣经真理。3、错误的圣灵观:李常受说,现在有一个“灵”,是他所发现的,那灵”要替代三位一体的真神,这灵并不是圣灵,圣经已经说明了圣灵是三位一体真神的第三位,有份参与创造天地,给信徒恩赐。李常受所说的“那灵”不是圣灵。4、错误的救恩观:呼喊派否定基督十字架的救恩和复活的道,李常受在著作“奥秘启示”中说他受了基督教的骗,他发现那些接受复活生命之道的人,在行事为人上,与他们所信的道不相称,完全没有基督的生命。所以李常受怀疑十字架的道,又说道的时代已经过去了,人不再需要十字架、复活的道。十字架的真理是基督教基本信仰的核心,主耶稣确曾在十字架上为我们的罪死了,救赎世人,叫凡信主的有永生,并且有门徒见证主的复活。(罗4:25、林前2:2)5、错误的末世论:李常受在“约翰福音生命读经”一书中,错误地解释约14章的“住处”,他说这“住处” 是指在基督的身体里有许多肢体。其实,这段经文里,耶稣告诉门徒,在天父家里有许多住处,他将会离开世界去为门徒预备地方。很明显,这个“地方”是指天堂,而不是指肢体,可见李常受否定天堂。6、错误的教会观:李常受在“圣经中的主观真理”一书中说,过去十几个世纪里,教会完全遗失了,没有真正的教会,自从他发现了“那灵”之后,所建立的才是真教会。其它不跟呼喊派走的教会,都被定为“死基督教”。圣经清楚的记载到基督的教会自从使徒时代已经被建立起来,基督徒怎能否定千多年来教会的历史。7、错误的否定一切:李常受在“与主同活”一书中,反对人的思考和理性,他说不需要用头脑,单用灵就可以了,他又提到“文化对基督徒说是一个仇敌。”李常受用“那灵”来否定人的正常生活,否定好坏善恶、分别是非,否定文化知识,完全与圣经的教训相反。圣经教导信徒,凡事都要察验,要热心行各样的善事。智慧和理性都是神所赐给人的,李常受否定这一切是违反圣经的教训。

据参与聚会的教徒反映和我们会见白成时了解的情况,白成在参与查经的过程中,一直以来没有向其他基督徒提及过李常受,没有宣扬过呼喊派的教义,甚至自己是相当反对呼喊派;没有用李常受翻译的呼喊派的权威书籍“恢复本圣经”向其他基督徒传经,而是就圣经传圣经,圣经的版本也都是全国基督教教会通用的版本;在传教过程中,从来没有向弟兄姊妹抱怨国家的宗教政策,也不过问国事,从没发表过任何不利于国家政权稳定的言辞,也没有煽动其他基督徒抗拒法律实施的行为,因而他并没有组织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他在组织查经时由于对圣经比较熟悉,能够及时清楚的引导其他教徒学习圣经,且讲究授课的艺术,语调抑扬顿挫,而被某些人误认为他是呼喊派。试问,一个从不提及呼喊派创始人李常受的名字,也不宣扬呼喊派的教义,也不用“恢复本圣经”传道的人,怎能会是呼喊派的信徒呢?所以,我们不能简单的认定白成就是呼喊派。作为基督徒,白成所信仰的宗教是纯正的基督教,不属于“邪教”,贵局认为白成信仰的宗教是“邪教”是错误的,白成的传教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其次,关于白成藏有一两本与李常受相关的图书也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0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传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300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一)、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300份以上,书刊100 册以上,光盘100张以上,录音、录像带100盒以上的;”只有达到这个标准,才能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据反映,白成所藏的图书中有一本涉及李常受的内容。如果有这么一本,也与以上法律规定相差甚远。况且,从事传教的人,拥有一两本其他教派,甚至是邪教的书籍也不足为怪,他们多数是用于了解该教派,只要不宣扬该教义,不加入该教派,就不是参与邪教组织活动。所以也不能认定白成的这一行为构成犯罪。

第三,白成与其他教徒在张郁的住处聚会查经的行为,是正常的基督徒宗教礼拜活动,不属于“非法聚会和非法传教”,未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宪法》第36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我国宪法所宣布的宗教信仰自由,在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问题上,它意味着宗教信徒的聚会场所根本不需要经政府机关批准才能设立,因为宗教信仰纯粹是一个公民的精神情感活动,世俗的法律只能管人的外在行为而绝不能去窥视人的内在精神和情感活动。世俗的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能介入并对公民的信仰内容进行评价,并对其活动行使世俗法律的“许可权”。最多,宗教信徒的聚会场所可以在公权力机关备案,而完全无须取得“许可或批准”(即使到公权力机关登记,也是为了免税的需要而不是其他目的),否则,公权力机关的行为构成干涉或歧视受《宪法》保护的宗教信仰自由的违法之举。我国宪法的这一原则和精神,也为1997 年10月我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白皮书所证实:“对基督教徒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举行以亲友为主参加的祷告、读经等宗教活动(中国基督教习惯称之为‘家庭聚会’),不要求登记。”所以他们在张郁的住处组织读经查经的聚会是法律所没有禁止的,是国家允许的。

第四,白成收取弟兄姊妹400元美金的行为,也未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教徒不能接受弟兄姊妹的奉献。
综上所述,白成没有参与邪教组织的故意,也没有参与邪教组织的行为,其正常的聚会查经、祷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所以,贵局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们恳请贵局将犯罪嫌疑人白成予以释放。

北京市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培福 李敦勇
2008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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