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门通令全国,要求对国内外所有参与奥运会的人员进行严格审查



11/09/2007


对华援助协会2007年11月9日

2007年4月,中共公安部门通令全国,要求对国内外所有参与奥运会的人员进行严格审
查,
其中包含奥委会成员、运动员、媒体、赞助商,并明列出11类43种人,禁止他们参加奥
运会

2007年4月初,公安部向各地公安密发《关于严格开展奥运会及测试赛申请人员背景审
查的
通知》,这就是“11类 43种”黑名单产生的缘由。
11类人:
(一)、敌对分子
(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和有害气功组织人员
(三)、宗教极端及宗教渗透人员
(四)、民族分裂分子
(五)、有危害奥运会的传媒人员
(六)、针对奥运会有现实危害活动的非政府组织
(七)、危险分子、上访重点人及其他对党严重不满人员
(八)司法机关正在立案侦查或采取刑事、行政强制措施人员
(九)被管制、缓刑、假释、保外就医、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被监外执行的刑事犯罪
份子
,以及被劳动教养和收容教育所外执行人员
(十)暴力恐怖份子
(十一)、非法组织成员
43种人,是将11类人进一步细分为43种人:
(一)、敌对分子
1、境外敌对势力、敌对组织成员;
2、意识形态领域重点人员;
3、“两非两乱”积极参与人员;
4、境内敌对分子;
5、有现实危害可能的“动暴乱”伤残人员及死亡人员家属;
6、曾因犯反革命罪或者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而被判处刑罚的人员及其近亲属或与其联
系密
切的人员;
7、曾叛逃境外的人员及与其有可疑联络的人员;
(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和有害气功组织人员
1、“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其衍生功法组织人员以及曾经习练人员;
2、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的14种冒用宗教名义邪教组织成员,7种衍生邪教组织成员;
3、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的14种有害气功组织成员。
(三)、宗教极端及宗教渗透人员
1、境内外宗教非法组织成员;
2、因从事非法宗教活动被我处理的人员;
3、参加非法讲经活动的人员;
4、非法传播宗教书籍、音像制品的人员;
5、在境内外非法建立宗教组织、机构、学校、讲经点以及其他宗教性质实体的人员。
(四)、民族分裂分子
1、新疆“三股势力”人员及其境内外关系人;
2、达赖“流亡政府”及其附属组织成员;
3、参与民族分裂为目的的游行、示威、抗议活动的人员;
4、曾资助境内外民族分裂组织或者活动的人员。
(五)、有危害奥运会的传媒人员
1、境外敌对事业和敌对组织传媒机构的从业人员;
2、长期坚持反共立场,恶意诋毁党和政府的传媒从业人员;
(六)、针对奥运会有现实危害活动的非政府组织
1、有境外政府背景,对我党和政府实施渗透、颠覆、破坏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
2、有可能危害北京奥运会的各类非政府组织人员;
(七)、危险分子、上访重点人及其他对党严重不满人员
1、对我党和政府严重不满人员
2、缠诉缠访人员;
3、与境外势力相勾结“告洋状”人员;
(八)司法机关正在立案侦查或采取刑事、行政强制措施人员
1、公安机关正在立案侦查的人员;
2、被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人员;
3、曾因涉嫌犯罪而被拘留或逮捕,后被释放但仍未完全排除嫌疑的人员;
4、各类在逃、脱逃的人员;
5、被通缉、通报、查缉的人员;
6、被实施边控的犯罪嫌疑人。
(九)被管制、缓刑、假释、保外就医、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被监外执行的刑事犯罪
份子
,以及被劳动教养和收容教育所外执行人员
1、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的罪犯;
2、被裁定假释、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及判处拘役离所的罪犯;
3、被判处劳动教养所外执行的人员;
4、被决定收容教育所外就医及请假离所人员。
(十)暴力恐怖份子
1、恐怖组织成员;
2、为恐怖组织及其成员提供支持、协助的人员;
3、恐怖组织成员的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员。
(十一)、非法组织成员
1、未经合法注册的政治性组织人员;
2、未经合法注册即以组织名义从事活动的人员;
3、利用互联网从事串联、煽动对党不满的非法组织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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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华援助协会新闻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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