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华援助协会发布王光良-执政党对宗教的管制手段研究- —以掇刀区基督



11/2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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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政党对宗教的管制手段研究*
―以掇刀区基督教专项治理工作为例
王光良
一、事情经过
今年7月份至今,中共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开展了一场针对基督教组织的秘密行动,掇刀区
党委要求下属各级政府部门贯彻落实由统战部、民族宗教事务局、公安分局制定的《基督教
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对没有登记的聚会点、未经官方认可的传道人等调查摸底,并采取了
多种严厉措施,以达到将所有宗教活动纳入官方管理视线,制止、取缔不受控制的活动等目
的。
这场整治运动由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牵头,各级人民政府参与,包括党委下属的统战部门
、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公安部门等在内,此外起到配合作用的还有基督教爱国组织也即
三自爱国会。从纵向的角度看,各个部门的层级系统组成一个从上到下的垂直结构,直至将
行政管理的触角伸向每一个家庭,甚至每一个人。总体上看,纵横交织的组织结成了一张很
大的监控网,如果不考虑内部组织之间的矛盾和内耗的话,可以说,这张监控网的运转,将
始终服务于最高等级的意志和目的。下面的示意图或许能让我们更好地理解这一点。
图一:掇刀区基督教专项行动中的监视控制网络
二、问题的提出
我们的执政党建立起这样一套严密的监控管理网络,是依法行政的正当治理手段,还是为达
到执政党的某种目的而采取的一贯手段?这就牵涉到文件中提到的一些治理理由是否成立:
即整治行动是否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的根本利益?此外,这种层级监控体系能否与当前
的价值多元社会安然共存?若不能,它们将会产生哪些冲突?笔者将以《基督教专项治理工
作方案》为样本,讨论上面的几个问题。
三、层级监控的目的
那么,建立层级监控体系的目的是什么?本次专项治理文件中提到“对一般群众宣传政策法
规,讲明治理的目的是从根本上维护其合法权益,以争取群众理解,引导群众到合法场所活
动,减少治理工作阻力”,这句话似乎是说,监控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信教群众的合
法权益。事实果真如此吗?在这份文件的开头部分,已经非常明确地提到,“(本次行动)
以依法治理基督教私设聚会点为突破口,制止基督教活动混乱,发展不正常现象,打击打着
基督教旗号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基督教进行的渗透活动,维护全区
宗教领域和社会的稳定”。看到这里,我们才能明白,制止基督教“活动混乱”和发展“不
正常”现象,打击违法行为,抵御“敌对势力”的渗透,维护“社会”的稳定才是这次治理
行动的深层目的。但如果对其目的的挖掘到此为止,我们可能还是会被迷惑,因为维护社会
稳定也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这就需要进一步剥开层层包裹,深挖背后隐藏的原
因。
(一)并不成立的理由
专项治理的文件中提到的所谓基督教“活动混乱”、发展“不正常”以及非法活动等现象,
指的是哪些活动?从文件后面提到的内容来看,大概是指私设聚会点,自封传道人,不服从
“三自”领导,散布异端邪说或封建迷信,聚敛钱财,建立教派组织,有外来势力渗透或地
下传教情况,如此等等。我们来逐一分析文件中提到的这些论据是否成立。
①私设聚会点、自封传道人。《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
自由的权利; 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八条的规定:“一、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
自由。此项权利包括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
礼拜、戒律、实践和教义来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三、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仅只受法律所规定的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所必需的限制。”。这些规定是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保护的最低要求,是受到国际社会
普遍认可的。我国宪法中也没有对宗教信徒的礼拜、聚会加以任何限制。私设聚会点跟活动
混乱似乎并不能联系在一起。对于传道人,国家宗教局《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和全国基
督教“两会”《基督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规定了批准备案手续,须接受“三自”组织的领
导。但是,传道人作为基督教教职人员,从宗教信仰的角度讲,是只需对上帝负责的,他不
需要经过政府授权组织的认定,政府也不能指定“三自”为传道人的审批组织。如果自封传
道人没有违反宪法规定的禁止条件,政府就没有权力限制传道人的资格。
②不服从“三自”领导,散布异端邪说或封建迷信。这里还是牵涉到公共治理的界限问题。
什么是异端邪说?什么是封建迷信?从文件上下文的意思看,反对“三自”教会似乎就是异
端的一种,但这与宗教意义上的异端邪说是毫无联系的。异端邪说的认定只能由宗教自治组
织通过宗教方式认定,政府宗教管理机构主要处理宗教组织和世俗社会的关系问题,对于内
部事务,按照政教分离的原则,是不能插手的。这是宗教自治的要求,也是宗教信仰自由的
应有之义。
③聚敛钱财,建立教派组织。前面我们已经提到,建立聚会点并不需要任何部门的批准,那
么,公民个人建立的家庭教会收取奉献用于教会事务,如果没有确切证据证明这些款项用于
私人目的,或者有信徒揭发控告,政府也是不能干涉的。这同样是宗教自治和公民意思自治
的要求。教派组织的承认与否也是宗教自治组织协调的问题,在没有迹象表明这些活动危害
社会秩序的情况下,政府的干涉是不正当的。
④地下传教或外来势力渗透问题。传教还有地上地下之分,而且判断标准就是是否在政府允
许范围以内,这本身就是件很荒谬的事情。如果宗教信徒连传教都须经批准并被监控,那么
宗教还成其为宗教吗?它跟世俗的社会团体还有什么区别呢?关于外来势力的渗透问题,中
国的党和政府历来是将其作为维护国家安全、防止和平演变的政治高度来对待的,“他们(
指西方国家)那一套人权、自由、民主,是维护恃强凌弱的强国、富国的利益,维护霸权主
义者、强权主义者的利益的。”[1]执政党认为,“人权”不过是西方国家用以干涉别国内
政的幌子,要坚决与之进行斗争。如果这一说法成立,那经济上的改革开放又做何解释呢?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上的控制和依赖应该比人权上的干涉更危险。为什么执政者认
为有能力抵御经济上的渗透(如果存在的话),从而积极投身全球经济一体化浪潮,与国际
接轨,而在保护人民权利方面却如此讳莫如深?
(二)层级监控的本质
与以规范统治为基本特征的法治相对,目的统治的基本表现是人治,其最主要的治理手段就
是层次监控和“规训”。
[2]在当下中国则表现为一党专政下的民主集中制政权。在党内建立起少数服从多数、下级
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全景敞视式的层级监控体系,对党员实行人身控制;在党外,根
据宪法规定,中国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是中国共产党,中共通过对立法、行政、司法系统等
公共权力的控制,紧紧依附在各种国家权力机构之上,从而获得控制、分配社会资源的权力
,也因此成为权力的中心。
目的统治首先要建立起一整套层级监控体系,这在此次专项治理行动中表现得非常明显,党
委转发的文件中提到,“要不断完善区、镇(街道)、村(居)三级宗教工作管理网络,建
立镇(街道)、村(居)两级责任制,把依法管理基督教事务的任务和责任层层落实到基层
,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创建文明村镇考核内容中,确保基层宗教工作层层有人抓、
处处有人管,确保所有宗教活动场所纳入管理……”在集中处理阶段,文件要求“对一般群
众宣传政策法规……,对骨干成员要“面对面”教育,要求不再参加私设点的组织。对自封
传道人重点教育,制止其乱传道,要求其在政策法规范围内活动。”在工作要求方面。文件
又要求“严密防范,及时处置私设点聚集性滋事活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私设点活
动动态,及时发现并提供预警性、内幕性信息……”从上面引述的内容我们能够看出,中国
的党和政府不仅想在党内,而且要在整个社会建立起一套全景敞视式的层级监控体系,意欲
把所有的宗教活动都纳入管理视线之内,此外,将监控对象分化瓦解,对重点人员通过面对
面教育、对关键人员进行惩罚和人身强制等规训手段,达到其特定目的。
层级监控是目的统治的重要手段,归根到底还是人治,为了达到目的,有权者可以置既定法
律规范于不顾,以言代政,以政策取代法律,而且自身处在外部监督之外,成为无法制约的
力量。这方面的例子比比皆是,宪法三十六条规定,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
的公民,但在大中小学生必读的政治课教材中,却大肆宣扬宗教是麻痹人民的“精神鸦片”
,而这些课本又是毕业升学的指定教材。在中国的语境中,再考虑到中国近代以来的特殊历
史,“精神鸦片”的提法带有极大的贬义,毫无疑问是一种歧视。再如,为了给2008年北京
奥运会创造良好环境,北京市重拳出击治理小广告,规定“散发小广告两次以上将被拘留”
。这种将目的置于规范之上的做法随处可见。
(三)执政党进行层级监控的目的
为了让读者更容易明白执政党的监控目的,我们不妨想像一下计划经济年代的情形。那个时
候,执政党领导下的人民政权掌管了一切,从国有企业到幼儿园,从自行车到柴米油盐,甚
至连结婚都是需要组织批准的。可见,以实现共产主义伟大理想为己任的执政党,希望把自
己的美好构想变成现实的愿望颇为迫切,要实现这一目标,掌控社会全部资源,维护执政党
确立的既定秩序似乎显得非常必要。鼓吹计划经济的最重要理由不正是集中力量办大事吗?
改革开放的近三十年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社会的各阶层力量发生了重要变化,逐
渐形成了价值多元和利益多元的社会。无论是在共产党的内部还是在党外,社会都在朝着个
人权利本位的方向发展。对于党内信仰涣散的状况而言,[3]共产党的层级监控体制仍然发
挥着作用,党内的很多成员虽然将党员身份看作“党票”,但在利益共同体内部,还不至于
达到威胁党的地位的程度,而且,整风和内部惩罚仍然有效。但对日益多样化的外部环境而
言,情况就有不同。开放的环境,让遵从理性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对什么是真理的理解发
生了重大变化,人们并不因共产党带领人民建立新生政权就承认它的理论是真理,对政党执
政合法性的追问也开始增加。
在这种格局之下,执政党虽然放弃了对社会资源全面掌控的企图,逐步放开了对社会经济领
域的管制,但在社会文化、思想领域,仍强调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并
竭力维持执政党意识形态的正确性。如何做到?对于以层级监控和规训为主要治理手段的人
治政体来说,权力的中心就是真理的中心,掌握真理的最便捷手段就是掌握权力。[4]因此
,执政党一方面通过对人身和行为的控制(在宗教领域主要是对未经登记的家庭教会和登记
点,未经批准的传教等活动的控制)来加强领导核心地位,另一方面也在利用手中的权力控
制、规训人的意识领域。
①垄断立法权和行政权,《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提倡……,在人民中进行
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
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从这样的规定中不难推断,凡与共
产主义、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不相符的思想都应加以抵制。事实上,各级学校正
是通过这种理论教育和灌输来达到控制思想的目的。
②把思想和工作、评级、入党、评先进挂钩,通过控制人的生存来控制思想。宪法规定任何
社会团体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中国共产党党章却要求党员必须是无神论
者,虽然入党是个人自愿行为,但考虑到在现实中,各级人大、政府等机构中党员所占比例
大部分都在70%以上,其独立的党委组织也有巨大的权力,而共产党员占中国人口的比例还
不到6%,党员对权力资源的垄断是显而易见的。党章的这种要求实际上已经影响了公民的生
存权,构成了对信仰的强制。
③控制媒体和言论,过滤“不合格”的思想,只允许经共产党审查合格的言论。表达自由是
发现真相、辨别真伪的最重要途径,而如果言论受到控制和过滤,树立“独尊儒术、废黜百
家”式的“真理”体系就成为可能。
④对集会、结社、宗教活动的限制,通过控制行为控制思想和信仰。这方面的做法主要有登
记审批制度、档案制度等。从上面对这次专项治理行动的分析中,我们也能看到,共产党明
里是要治理混乱状态维护社会稳定,但后面的政策措施部分却表明,其真实意图是在压制宗
教发展,防止宗教信仰威胁到“正统”意识形态的地位。“对于遵守教规教义,开展活动正
常的私设点,经过教育、整改后,根据“从严掌握、合理布局”的原则,依法补办设立批准
、登记手续,予以开放……。”就是说,即使是遵守教规教义正常开展活动,仍然要受到“
从严掌握”原则的限制;“对于传统意义上的家庭聚会,……,可以允许其存在,不列入宗
教活动场所登记范围,但由区宗教事务部门予以确认(明确人员、地点和要求),村或社区
基层组织予以监督检查。”亲友间的家庭聚会都得受到村或基层组织的监督检查,这算不算
对正常宗教活动的非法干涉?很难想像,连村委会都可以监督检查的宗教活动如何正常开展

⑤散布外部威胁,造成人心里的恐惧。在这份几页的文件中,敌对势力和外来势力出现了三
次。没有共产党领导,中国必然陷入混乱的深渊,[5]邓小平也曾说:“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中国丢不得,一丢就是动乱局面,或者不稳定状态。”[6]
总之,目的统治一般外化为保持社会稳定、维护社会秩序,但其内在实质却是维护有权者确
立的既定纲领和目标。延续计划经济时代的控制思维,中国的党和政府希望社会所有成员都
团结在一个核心周围,朝着同一个目标不断前进,政府当然不希望出现脱离其掌控的组织出
现。早在建国初期,中国在宗教政策领域就确立了自主、自办、自传的“三自”原则,现行
宪法也特别提出“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这些基本原则几十年来并没有
发生根本改变。一个人治的极权政体对社会价值的多元是不能容忍的,它必然要通过种种手
段,压制那些对其可能构成威胁的行为。[7]因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党地位,其自身掌握着全
社会的行政、经济、法律等资源,并通过这种党政不分的体制,牢牢控制国家权力的运转,
有时还直接参与管理,由此深入到基层每一个角落,对每一个公民进行人身控制。执政党通
过对人身和意识形态的双重层级监控,利用各种规训手段,确保社会和民众的动作在自己确
定的轨道之内。进行宗教压制就是其中之一种,掇刀区党委和政府本次的专项治理行动也是
如此。
四、层级监控体系与多元社会的对立与冲突
这种运用层级监控体系,将公民的人身甚至思想都纳入管理之下的统治方式,与现代社会追
求价值多元和权利本位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有权者滥用职权,以强力压制公民宪法权利,
不但达不到维持社会秩序,巩固自身领导地位,完成执政目标的目的,反而会造成多种恶果

(一)层级监控的不当使用将导致权力腐败
不合法的治理就是政治腐败。违反国家法律,滥用职权牟取私利的行为其实就是政治腐败行
为。认识到这一点,我们就能明白,利用层级监控手段压制宗教活动,这种违反法治原则的
行为会产生多么严重的后果。它首先违反了宗教自治原则,干涉宗教自治,使党的机构卷入
宗教事务之中,并且以自己的利益导向做价值判断,这本身就保护权力的不当适用;其次,
违反了良心、思想、宗教信仰自由原则,我们上面已经分析过,秩序治理方案中假定的违法
犯罪活动大多不能成立,随意干涉宗教信仰自由也是滥用权力;再者,即使有违法现象,党
组织插手本属于政府执法机构的事务,也会导致党政不分,侵犯政府的独立地位。
权力腐败才是社会稳定的真正威胁。如果不认真探究,我们很可能会得出结论说,虽然人民
可能会牺牲一些自由,共产党的层级监控体系还是能够维护社会秩序的,毕竟多元化的价值
体系给人的感觉不那么确定。只有社会稳定才能进行经济建设,生产力发展了社会也才能够
和谐。其实,这是对秩序的一种误读或者说是迷信。社会稳定有压制型的稳定,有动态平衡
型的稳定,前者以对公民的层级监控和对权利的压制为主要手段,对公民而言,这是一种义
务本位的社会模式,权力的所有者(人民)处在退隐状态,权力的使用者(政府,中国包括
执政党,下同)才是主导一切的力量,权力实际上不在人民的监控之下,相反,人民却在权
力的监控之下。“所谓动态平衡型的稳定,是指市民社会与政府之间彼此平衡,二者通过合
法对峙完成合作的秩序模式”,这种模式受制于宪制法治,因此具有稳定性。[8]这里还有
秩序和正义的关系问题,政府的职责是维护秩序,但人类社会秩序的根本却在于正义,失去
了正义的秩序必然无法长久。权力的腐败将会把社会的正义体系完全颠覆,因此我们才说腐
败是社会稳定的真正威胁。
(二)压制公民权利无法实现控制目标
在米歇尔・福柯的名著《规训与惩罚》中,作者多次提到,对犯人的公开处决中,即使是有
确凿证据证明的罪犯,如果惩罚过于残酷,民众也会对罪犯表示同情,甚至起而攻击司法官
员。缺乏合法依据的控制和惩罚,将会引起非理性冲突和反叛。
在掇刀区的基督教专项治理行动这一案例中,既有政教分离的问题,也有党政职权的划分问
题。政教分离在几个世纪以前,实际上是指宗教从政治中脱离出来,减少直至杜绝宗教对政
治的干预;几百年过去了,再提到宗教分离,尤其是在中国,实际上是指减少政治对宗教的
干预,承认宗教的自治发展。中世纪及以后的历史表明,宗教分离原则确立后,基督教获得
了更健康的发展,因为宗教信仰属于思想意识范畴,世俗政权不一定能够理解宗教,宗教也
无法对不信教的公民施以强制。对于政党来说,它的理论基础同样也属于意识形态范畴,对
意识形态的认同不能靠强力压制,人民应当拥有对真理的辨别选择权利。试图用权力将信仰
(不管是有神还是无神信仰)强加于人根本就行不通。滥用权力只会引起非理性反抗。
中共掇刀区党委签发的治理文件中,详细规定了宗教活动的各种情形和对每种情形的处理办
法,这种规定和法律规范的制定模式是一样的,就是说,党的文件具有立法的性质。[9]在
法律、法规之外有党的政策,在政府、法院之外有党的组织,这是又一个权力体系。共产党
如此作为,实际上是法外施法,其后果是很严重的。首先,由于中共的执政党地位,其一举
一动都受到全民关注,如果自身的权力不受约束,反而带头违法,将严重破坏司法权威,消
解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造成社会迷信权力,正义伦理将逐渐丧失;其次,各种权力体系
冲突,造成执法混乱,一方面让人民无所适从,政府和司法的公信力也会严重受损;[10]而
且滥用权力也会严重侵犯公民权利。社会成员的行为的失范原因很多,既有个人原因,也有
制度的原因。在本文分析的案例中,共产党提到的宗教活动的“混乱”和“不正常”(社会
学上叫做行为失范),其实都是违宪的法规和政策对公民权利的不合理限制造成的,这种行
为失范可以称为制度催生的越轨,也就是俗话说的逼良为娼。
掇刀区的文件要求这次治理行动“内紧外松,严格保密。专项治理工作只做不说,未经区专
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任何媒体报道”。不透明的执法行
为会造成人民的恐惧和敌视,严格保密不允许媒体报道更容易使治理中出现的滥用职权行为
无法得到监督,增加执法腐败的可能。
计划经济体制曾被认为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之一,现在却早已被改革实践所抛弃,没有了
政府的日夜看管,各种经济主体反而获得了健康快速发展,执政党的执政地位也变得更加稳
固。经济领域如此,社会文化、思想领域同样如此,“共和”政体的重要一点就是要承认政
府的有限性。权力越大失控的可能性就越大,结果非但不能维护社会稳定,反倒可能成为稳
定的最大威胁。
五、警醒:中共基督教政策的新特点
中国处在所谓的后极权主义时期,权力者已经失去了他们的前辈所拥有的原创力与严酷性,
但是制度还是大体上照原样运转,靠惯性或曰惰性运转。[11]联想到此前北京市公安局出台
的房屋“五不租”规定对宗教活动的压制,[12]以及《宗教事务条例》和相关规定对宗教活
动的诸多限制,我们更能清楚地看出,执政党政权对“三自”教会以外的宗教活动的基本态
度并没有根本变化,其治理手段仍然以监控压制为主,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某些具体做法上
还是有了一些改变,宗教政策也呈现出新的特点。
①对待公民权利包括宗教信仰自由权,压制还是中共的基本态度,只是在具体做法上有放有
收,只控制那些脱离了政府监控、对其地位构成威胁的组织和个人。②披上法制外衣,更具
欺骗性。文件中提到“要把贯彻《宗教事务条例》与贯彻其他法律法规相结合,善于综合运
用有关法律法规,善于运用宗教问题非宗教化处理的方式”,事实上,《宗教事务条例》本
身就是压制宗教的工具,说白了还是人治的产物,宗教问题非宗教化处理则是回避宗教问题
的特殊性,以为“以法治理”就是法治了;③文件还要求对外进行消息封锁,行动的隐蔽性
更强。这也说明表达自由和国际言论对中共政策有着较大影响。
信仰是人性的基本需要,且由于信仰是主观与内在的,国家干预必然是无效的,并极可能导
致任意和严酷的专制。[13]在中世纪,对不同信仰的压制和迫害引发了无数次宗教冲突甚至
战争,且国家因明确支持或反对某个教派而直接卷入宗教冲突的漩涡,给社会带来了动荡和
灾难。[14]我国的宗教发展之所以会有地上和地下的分割,与国家不承认宗教团体的自治,
用行政手段断定宗教组织合法与否具有莫大关系。其鉴不远,即在殷商之世,美、德、法等
西方国家,吸取各自教训,最终都在保护公民权利方面探索出了各自的道路,其中的经验当
然值得我们学习;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历次浩劫,也无不与国家权力过于集中,公民社会太过
弱小有关。可见,不能凭空怀疑“境外敌对势力”,也不要太相信自己的政治品德。不懂得
与人民谈判和妥协的政府不是好政府,同样,不懂得把自己置于人民监督控制之下,而只会
压制监控人民的领导核心,也决不会拥有稳固不变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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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中国的宗教政策虽有松动,但监视压制的一贯做法,也即专项治理文件中提到的从严
掌握,纳入管理视线,经常进行监督检查等做法并没有根本改变。这些以全面控制为目的的
治理方式与法治社会的要求是相悖的。曹志先生对本文的写作提出了重要的修改意见,特此
致谢。
[1]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45页。
[2]
目的统治(telocracy),是指以计划和层级控制等强制手段实现执政目标的一种权力行使
和社会治理模式,规范统治(nomocracy)则主要以市场和法治作为实现执政目标的手段,

宪政规制下的国家―社会合理分权的治理模式。见陈端洪著:《宪治与主权》,法律出版社
2007年版,第41页。
[3]
这种信仰沦丧的状况表现在:纪律松懈,组织涣散,党员理想淡薄,信念动摇,个人主义,
拜金主义严重,腐化堕落,奢侈浪费等。见马丽娜、胡明、刘长敏主编:《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述”》,中国长安出版社2003年版,第418页。
[4]
李慎之:“无权者的权力和反政治的政治”,《徐友渔文选:自由的言说》附录,长春出版
社1999年版,第402页。
[5]
《江泽民在庆祝建党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学习辅导》,中央党校出版社2001年版,第235页

[6]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252页。
[7]
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角度,国家政体的模式可以分为多种,极权模式中,社会消弭于国家之
中,国家能力无限扩展并沦为某一社会群体(在现代由政党代表)的工具,个人自由终结。
参见陈端洪著:《宪治与主权》,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69页。
[8] 陈端洪著:《宪治与主权》,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20页。
[9]
虽然文件是党委办公室和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转发的,但熟悉中国政治格局的人都知道,起
主要决定作用的还是党委。
[10]
在米歇尔・福柯的《规训与惩罚》一书中,作者曾提到各种有权对犯人做出监禁处罚的机构
与“正常司法”的冲突。米歇尔・福柯著,刘北成、杨远婴译:《规训与惩罚》,生活・读
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34页。
[11]
李慎之:“无权者的权力和反政治的政治”,《徐友渔文选》附录,长春出版社1999年版,
第402页。
[12]
“五不租”的规定是一种将规训权力运用到社会治安网络,试图形成一种全景式的能够深入
到具体的个人的一种规训系统。这种利用“层级监视”、“规范化裁决”以及该权力特有的
程序――“检查”等方式控制人身上的规训体系,与湖北荆门市的治理模式具有很多相同点
。一南一北两个案例,互为印证。见清波:““五不租”中的权力规训”,普世社会科学研
究网。
[13] 14张千帆著:《宪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90条,第5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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