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基督徒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8/01/2007

申请人:高文东,男,1968年12月15日,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郑旺镇大官庄村。
被申请人: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通达路13号
                        复议请求
一、依法确认被申请人的扣押行为违法:
二、请求责令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被扣押的所有物品。
事实和理由
2007 年5月31日,上午七点左右,宗教局、公安局、派出所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手持警棍闯进申请人家的院子。他们说申请人和其他基督徒触犯了法律,说我们是非法聚会。被申请人在院子周围放了哨,喝令所有人不许动,要我们集合在一处,然后将我们分批押走。并且,被申请人将聚会房间里的所有物品都带走(包括空调, 吊扇,圣经等),之后,又对申请人的房间进行搜查,并翻箱倒柜,但是,并没有出示搜查证。之后,派出所将申请人的电脑、刻录机、复印机等私人物品全部拉 走,连个人账目,乒乓球台都不放过。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动用如此大的警力,给申请人的名誉造成极坏的影响。被申请人拉走所有物品时只是让申请人在清单上签 名,并没有给申请人扣押清单,直到申请人去派出所要清单时才给。并且,还有一些贵重物品据说被拿到局里,经过申请人的多次要求,6月11日,被申请人才将 这些物品的扣押清单给申请人。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源于对国家法律理解错误而导致作出了违法的扣押决定,其扣押行为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并且其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而被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的行为是合法的,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扣押行为没有法律根据。
(一)、申请人的宗教活动是合法的,不是“非法聚会”。
根 据中国《宪法》第36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 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1997年10月16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白皮书第3条规定:“按宗教习惯在教徒自己家里 进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如礼拜、祈祷、讲经、讲道、弥撒、受洗……等,都由宗教组织和教徒自理,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对基督徒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举行以亲友为主参加的祷告、读经等宗教活动(中国基督徒习惯称之为‘家庭聚会’),不要求登记。”
从以上的规定可知,申请人和其他基督徒在自己家里举行宗教活动是不需要进行登记的,这是正常的宗教活动,是受中国《宪法》和法律所保护的。因此,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未经登记就认为申请人是“非法聚会”是错误的。
(二)、 被申请人进行扣押行为的前提条件不存在,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扣押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扣押行为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了预防 或者制止违法行为,对正在或者将会危害社会的相对方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的行为。但是,申请人和其他基督徒的聚会行为是法律所保护的合法行为, 其不具有违法性也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性质。显然,没有适用行政强制的前提条件。
从以上两则可见,申请人的行为是合法的,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扣押行为于法无据。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但不合法,反而涉嫌构成中国《刑法》第251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一) 被申请人没有向申请人出示执法证件和搜查证。中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 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同时,根据法律规定,查封、扣押财产时,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到场,并出示该行政机关行政首长签发的查封、扣押命令 书。执法人员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当事人查点清楚,对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行政机关必须造具清单,写明扣押物品的名称、规格、特征、 质量、数量、文件的名称、编号等,以及物品、文件发现地点、扣押时间,并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协助查封、扣押的人签名盖章。并且,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 关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员或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然而,5月31日,被申请人在没有向申请人出示执法证件和扣押命令书的情况下,就对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扣押。也没有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就搜查了申请人的房间以及个人物品。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的明确规定。        
(二)经过申请人的多次要求,被申请人在扣押行为行使几天之后才将扣押清单给申请人。
综 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扣押行为没有法律根据,并且其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6条和12条的规 定,申请人依法向临沂市公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请求临沂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被申请人于2007年5月31日对申请人作出的扣押行为是违法的;请求责令被申请 人返还申请人被扣押的所有物品。
此致
临沂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高文东                                                                                                
申请日期:二零零七年六月
附件:
一、本申请书副本一份。
二、临沂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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