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阆中四名被拘禁的传道人提出申请,要求在看守所读经崇拜



9/08/2006

图片: 李明牧师

对华援助协会获悉,8月31日,前报导四川省阆中市被当地公安局拘禁在看守所的四名督徒,已委托律师向看守所递交申请,要求看守所允许他们在看守所恢复阅读基督教《圣经》的权利,并申请每星期日在看守所内提供合适的场所,以举行礼拜活动。
四名提出申请的基督徒李明、金继荣、王远、李明波,是在2006年6月27日得知本教会的基督徒朱桂珍、史仕和在礼拜活动结束回家途中被便衣警察违法抓捕 后,到镇治安室了解情况时,被阆中市公安局非法拘留,关押在阆中市公安局看守所的。2006年7月25日,四川省南充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对四人作出了劳动教 养两年的行政处罚决定。
从2006年6月27日申请人被阆中市公安局关押在该局看守所到现在,看守所一直非法剥夺申请人作为基督徒阅读《圣经》的权利,看守所执法人员甚至严厉禁止作为基督徒的申请人在与家属的通信中提到“上帝”、“耶稣”等基督徒信仰核心的话语。
2006年8年月20日,李明等四位被非法拘禁的督徒,委托来自北京的李柏光博士和当地的苟清菊女士作代理律师,处理与本案相关的法律事宜。
2006年8月31日,李柏光博士代表四名委托人,向阆中市公安局看守所正式递交申请,请求事项为:
(一)               请求在申请人被羁押的阆中市看守所恢复阅读基督教《圣经》的权利。
(二)               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为申请人每星期日在看守所内举行符合申请人宗教信仰的礼拜活动提供合适的场所
李柏光博士在申请书中写道:申请人向阆中市公安局看守所提出的请求事项符合中国现行宪法和法律的权利请求,应当受到中国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作为这一权利请 求的义务承担者——阆中市公安局看守所应当责无旁贷地履行中国现行《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的法定职责,依法为申请人行使自己 的权利和自由提供必要和适当的条件。
李柏光博士也就申请发表评论说,“在 中国当前这样一个缺乏民主监督和司法独立的现实状态下,也许我们的努力不会取得实质的成功。但我们仍然要把中国宪法和法律所宣布的全部法律程序都要用尽。 正如英国的名言:“权利来源于程序。”虽然我们知道,我们的法律行动也许没有效果或者效果很小,但我们仍然坚持要走完所有能维护我们权利和自由的法律程 序。因为通过这个案例,可以教育中国大陆的广大基督徒和其他中国公民,让大家知道,一个人即使是在监狱服刑期间,他的宗教信仰自由也是不被剥夺的。从而鼓 励更多的基督徒,特别是那些在监狱服刑的基督徒及其家人以法律为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宗教信仰自由,为耶稣基督的福音在监狱传播和在中国的传播提供强大的法律 武器。通过这个案例,对中国广大司法官员,可以起到很大的震撼作用,让他们明白,宗教信仰自由是人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即使当一个人的肉体失去了自 由,但他的灵魂自由的权利是永远不能剥夺。同时,这个案例也将对法治观念淡薄的中国司法官员起到教育作用,增强他们的法治意识,使他们慢慢学会尊重公民自 由行使自己的权利。第三,通过这个案例,教育广大中国公民通过走法律程序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和自由,培养公民的法治观念和理性意识,为未来民主制度在中国的 成长提供良好的精神意识基础。”

对华援助协会新闻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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